|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舞采公开采购-2025-17 |
|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舞阳县雪亮工程维保费用项目 |
| 3、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5年12月12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漯河市政府采购网》、《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
| 4、原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 二、更正信息 |
| 1、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
| 2、原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2月13日 - 2025年12月19日(北京时间) |
| 文件获取截至时间变更为:2025年12月19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 |
| 3、原开标时间:2026年01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 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01月0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 4、原采购信息内容 |
| 1、原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组织证明材料】;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等有关行业特殊情况的,本项目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分支机构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中报价部分(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注:有效供应商是指通过符合性审查,未被废除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报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性时,磋商小组有权通知供应商进行书面解释。如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视为该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参与计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变更为 |
| 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以下材料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将上述要求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组织证明材料】;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等有关行业特殊情况的,本项目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分支机构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2、“第三章 评审办法中报价部分(1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10(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备注:1.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符合性审查,未被废除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应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更正日期:2025年12月24日14时45分 |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 其他内容不变,因发放变更、澄清、补遗等通知会造成电子招标文件版本号变更,各投标人需下载最新版本的电子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因各投标人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中共舞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
|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路中段政府楼七楼 |
| 联系人:郭先生 |
| 联系方式:0395-712189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中兴南路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B座812室 |
| 联系人:田女士 |
| 联系方式:13323679100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田女士 |
| 联系方式:1332367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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