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五标段)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五标段)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关于招标文件中“购置税说明”条款的专业意见及修改建议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在对贵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慎的研究后,认为其中“购置税说明”一项条款(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已包含50%购置税,如采购时未发生此类费用将在结算时按实扣除。”)在法规依据、招标程序、合同确定性与审计合规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疑虑。为确保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与高效,防范后续履约及审计风险,特致函提出如下专业意见:
一、核心问题:对相关国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导致计价基础不准确
招标文件引用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公告”),其核心内容并非“已包含50%购置税”。由此可见:政策适用期错误:当前(2025年)及2025年底前采购的车辆,适用的是“免征”政策,而非“50%”的减半征收。招标文件将“免征”描述为“已包含50%购置税”,与国策不符。
计价逻辑不严谨:即便在2026年后的减半征收期,该条款的表述也过于笼统。对于车价较高(例如不含税价超过30万元)的车辆,其实际减免税额有上限(1.5万元),并非简单的“车价×10%×50%”。笼统的“按实扣除”无法应对不同价格、不同车型的复杂税务计算,为结算埋下纠纷隐患。
二、法律依据:招标条款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平与确定性原则。可能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中“包含”一项依据不清、金额不确定的“税费”,实质上赋予了招标人单方面在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对全体投标人构成了不可预见的财务风险,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
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一项与供应商成本不直接相关的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作为报价和结算条款,且金额无法在投标时准确核定,此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损害合同的确定性与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文件是确定合同内容的基石。一项在投标时无法确定、留待“结算时按实扣除”的条款,导致核心的交易价格条款处于不确定状态,违背了合同确定性的基本法律精神,也为未来合同争议埋下伏笔。
三、实务与审计风险:条款设计与现行采购内控及审计要求相悖
诱发履约结算纠纷与审计风险:政府采购内控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尤其强调合同的明确性与履约验收的刚性。本条款预留的“按实扣除”空间,将使最终结算价严重偏离中标合同价。在审计时,此类缺乏事前明确标准、事后主观“按实”调整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合同管理失控、结算依据不足的重大内控缺陷。审计部门会质疑: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证明“未发生”?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招标单位将面临极高的解释和整改压力。
与“物有所值”和“需求管理”的采购目标相冲突:先进的采购理念要求采购活动实现“物有所值”,起点在于科学、清晰的需求管理。将税务这种外部政策性变量强行纳入采购标的报价,模糊了投标人基于产品、服务和自身成本的真实竞争力评价,使评审偏离了采购需求的本质,最终可能无法实现最优采购结果。
四、专业建议
为避免法律风险、确保采购效率、顺利通过审计,我们强烈建议贵单位取消该条款,或进行根本性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推荐方案:取消该计价项。建议修改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征免及具体金额,由车辆登记方(即采购人)根据购买时有效的《车辆购置税法》及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承担相应纳税义务。该税费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基于车辆、相关货物及服务的市场价值。”
理由: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车辆的购置方)和征收管理对象(税务机关)均与供应商(销售方)无关。在法律和财务上,将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与是否采购特定供应商产品无关的纳税义务风险转移给供应商,既不合理也无必要。采购人作为车辆最终用户,是享受税收减免的主体,应独立完成税务申报。由此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合同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价格是核心)的要求,极大降低了后续结算争议和审计风险。
答:本标段采购的车辆均为特种商用车辆,且计划开标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因此,购置税计算标准应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阶段计费标准执行,即按照50%比例缴纳购置税。本标段采购的所有车辆在最高限价设置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和费用,不存在转移纳税义务问题和结算纠纷问题。
问题2:我们宇通在河南卖了那么多新能源车,都没用宁德时代原装电池,为什么要作为废标项?
答:参数一览表中,为选择宁德时代、弗迪电池、亿纬锂能之一的原装电池包,即可参与投标。
问题3:
我司作为潜在投标人,在深入研究贵项目招标文件(标段五)技术部分时,经全面市场调研与技术核实,发现其中“2.5吨新能源扫路机”及“1吨智能无人扫地车”两款设备关于电池系统的要求——“必须采用宁德时代原装电池包”,并将其设置为实质性废标项,存在显著的技术倾向性、排他性,且严重脱离当前行业的客观生产与供应现实。此举不仅可能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更直接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采购目标的实现。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原则,正式提出书面质疑与澄清申请。
一、 核心质疑点:技术参数设置脱离行业客观现实,构成事实上的排他条款
市场供应情况的客观现实:经向行业内主要设备制造商、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及宁德时代相关销售渠道多方核实,宁德时代公司目前并未,也从未向“2.5吨级扫路机”及“1吨级无人扫地车”此类特种、小众环卫设备领域,提供或授权销售其“原装电池包”(即由宁德时代完成总成、封装、标定、并附带其完整出厂标识及独立BMS的标准化电池包产品)。这是由其产品战略、产线配置及该细分市场规模共同决定的客观事实。
行业通用且成熟的技术路径:在该特种设备细分赛道,行业内普遍采用且被验证为可靠、安全、高效的技术方案是:采购宁德时代生产的优质电芯(电芯本身为宁德时代原厂产品),由设备制造商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PACK工厂,根据具体车型的结构、载荷、工况及热管理需求,进行专业的电池系统集成设计、组装与测试。此方案能够确保电池系统与整车的完美匹配,性能与安全标准均满足国家法规及行业要求。
条款的实质影响:将“宁德时代原装电池包”设定为强制性废标项,等同于要求提供一项市场上不存在(或仅有极个别特殊渠道可能存在,但无法构成有效、公平供应)的产品。这直接排除了所有遵循行业通用、合规技术路径的潜在优质投标人,导致该标段可能面临有效投标人不足或仅存单一来源响应的风险,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二、 可能引发的风险与不利后果
流标风险:因绝大多数合规制造商无法满足此项不切实际的参数,可能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法定要求,造成流标,延误项目工期。
采购成本非理性增加:若存在个别供应商声称可满足,其产品大概率属于非标定制或特殊渠道产品,其价格将脱离市场正常竞争范围,导致采购方利益受损。
无法实现采购初衷:采购新能源设备的根本目的是获得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维护便利的动力系统。当前行业通用的“宁德时代电芯+专业PACK”方案完全能够实现此目标。现有条款反而可能引导至一个非主流、高成本、后续维护风险不明的技术路径。
三、 具体澄清请求与修改建议
为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并确保贵单位能够采购到技术先进、供应可靠、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我司郑重请求:
请求澄清:请贵单位立即就“宁德时代原装电池包”在此两类小型特种设备上的具体型号、市场可获性及采购渠道进行核实并予以正式澄清。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鉴于上述客观事实,强烈建议贵单位对招标文件(标段五)中相关技术参数进行修正。建议将:
原要求:“必须采用宁德时代原装电池包”修改为:“所搭载的动力电池系统,其电芯必须为宁德时代品牌原厂产品,并提供电池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如GB 38031-2020等)的检测报告及产品认证。此修改方案精准聚焦于核心部件(电芯)的品牌与质量,符合行业实际,开放了充分竞争,同时通过整体质保要求确保了供应商对系统集成质量的责任,更能保障贵单位的长期权益。
我司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此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具有明显排他性和脱离实际的条款进行审查与修正,并就此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布正式的澄清或更正公告。
答:详见招标补遗。
问题4:关于招标文件(标段五)中电池要求的澄清与疑问
致招标方:
我方在认真研究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标段五)技术规格部分时,发现其中对“2.5吨新能源扫路机”与“1吨智能无人扫地车”的电池组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采用“宁德时代原装电池包”。经我司深入调研与行业核实,此要求作为实质性废标项,可能存在与当前市场客观现实及技术供应格局不符的情况,特此提请贵方予以慎重考虑并澄清。
我方关注的具体问题及依据如下:
1、技术规格与市场供应现实存在偏差:经广泛核实国内小型、特种新能源环卫设备(特别是2.5吨及以下吨位的扫路机、无人扫地车)供应链,宁德时代目前并未向此细分设备领域授权供应或开放其“原装电池包”(指由宁德时代完成总成、封装、并带有其原厂整套BMS及标识的完整电池包产品)。该领域的普遍技术方案为:采用来自宁德时代的优质电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Pack厂或设备制造商自身进行系统集成、热管理设计及BMS匹配,形成符合整车要求的电池系统。
2、该要求可能构成不合理的竞争限制:将“宁德时代原装电池包”设置为强制性且导致废标的条款,实际上排除了市场上所有符合行业通用技术路径(即使用宁德时代电芯进行专业集成)的合格供应商。这必将导致该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限制了充分竞争,可能无法实现采购最优性价比产品的目标。
3、可能偏离采购目的的本质:采购新能源设备的核心目的之一在于获得可靠、高效、安全的动力电池系统。其可靠性关键在于电芯质量、系统集成工艺、热管理及BMS控制水平。使用宁德时代电芯配合专业PACK方案,是当前行业保障该吨位设备性能与安全的通行且成熟模式,其安全性、续航及寿命已得到市场广泛验证。
基于以上情况,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性、竞争性和采购结果的可行性,我方郑重提请贵方:核实该要求在当前小型智能环卫设备市场中的可满足性。因为此要求确实与行业普遍供应情况不符,恳请贵方考虑修改此项技术条款,将其调整为“必须采用宁德时代品牌电芯”或“电池系统所用电芯须为宁德时代品牌”或“※电池种类及厂家:磷酸铁锂蓄电池,宁德时代、弗迪电池、亿纬锂能之一”。这既能确保核心部件的品质,又符合市场客观现实,保证招标的有效竞争。
感谢贵方对此问题的关注。我们相信,澄清并优化此项要求将使招标文件更加科学、合理,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竞争,最终有利于贵方选拔出最优合作方并成功实施项目。
答:详见招标补遗。
问题5:关于招标文件中付款条款的澄清请求
致招标方:
我方在仔细研读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过程中,对其中“付款方式”条款的理解与执行存在需澄清之处,以确保后续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及合同履约的顺畅性。
条款原文规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分批次向卖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设备金额30%的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剩余部分待质保期(车辆类以整车质保期为准)满后一次性支付。”
为能准确进行财务筹划、风险评估及编制响应性投标方案,特就以下两点提请贵方予以书面澄清:
1、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时限:条款中“合同签订后,买方分批次向卖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设备金额30%的预付款”,未明确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需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笔预付款的支付。请明确该预付款的具体支付期限(例如:合同生效后XX个工作日内)。
2、关于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支付时限:条款中“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未明确在货物验收合格手续完成并确认后,买方需在多少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请明确此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期限(例如:验收合格文件签认后XX个工作日内)。
上述支付节点的具体时限是构成完整付款条件的关键要素,对我方核算资金成本、制定生产交付计划至关重要。恳请贵方对上述两点予以明确说明。
感谢贵方的支持与配合,期待您的澄清。
答:本标段合同付款方式调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分批次向卖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设备金额30%的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剩余部分待质保期(车辆类以整车质保期为准)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二、补遗部分
1、对采购清单作出调整,以随本补遗发出的采购清单为准。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2025年12月24日
[50000120251216025050101].CQCF
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五标段参数一览表补遗发布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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