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JC922513374 | 项目名称 | 侨城北公交综合车场主楼东侧外墙户外广告位 |
| 起始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6年01月07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在租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8号侨城北公交综合车场东侧外墙 |
| 面积/数量 | 75.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是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5年 | 响应有效期 | 180个自然日 |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88元/平方米/月(不含电费) |
| 租金的递增 | 自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 | 租金支付方式 | 季付 |
| 资产用途限定 | 商业 | ||
| 履约条件 | 1.出租标的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不承担因测量数据不一致而导致面积存在差异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2.意向承租方在承租前应自行到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和办理该物业用途、消防、经营等证照和批文具体要求,所涉相关税费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广告位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4.租赁保证金(押金):等额于2个月租金数额(以最终成交价计算)。 5.承租方承租后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经营性活动,应主动接受出租方监督。承租方不得将广告位转租、分租给第三人(含承租方关联企业及个人)、转借或与第三人调换。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装修,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合同期满退场或提前退场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弥补装修改造费用的请求。 7.承租方负责广告位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整治租赁期内出现的任何安全隐患,不得违反属地和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8.承租方应保证广告位及广告位相关设施完好、清洁、卫生,广告位所发生的安全、治安、经济纠纷、设施防盗以及各类事故等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9.出租标的的日常管理、维护(修)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含公开招租时物业现状中需修缮部分)。 10.承租方应负责承租期间的水、电和其他未列明但确定为使用该物业时产生的税、费及押金,承租方负责按规定向各业务管理部门缴纳。 11.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2.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按时缴清租金及各项费用,并负责将损坏物业及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13.承租方利用该广告位所从事的活动与广告位的性质及周边区域不相适应,引发有关相邻权纠纷,导致出租方涉诉或者被投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直接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广告位附属的电子广告屏由承租方负责安装。承租方安装电子广告屏时需对广告屏参数、墙体承重能力等方面等进行专业、详尽的计算,并出具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报告,安装的设备、工艺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筑安全、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重墙、梁柱、楼板等),同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施工方案需提前书面报出租方备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设备安装及后续维修维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并负责办理广告大屏的报建及验收手续,出租方予以配合。如原承租方中选,需按规定补充以前的相关报建手续。 15.电子广告屏的建设、维护以及广告的发布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6.发生突发事件时,承租人须按照市应急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预警信息时长不计入公益广告发布时长,承租方不得额外收取发布费用。 17.在国家重大节假日或特别防护期,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关停电子广告屏或政府特定的工作要求等。若承租方拒绝执行,承租方有权强行停机或断电,因此所造成的广告屏幕及配套设施损失由乙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承租方不得利用电子广告大屏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违背公序良俗、涉黄赌毒、侵犯合法权益、虚假及误导信息以及其他不良内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9.承租方发布广告前须将广告素材提交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修改,承租方按要求修改到位后方可发布广告。如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发现承租方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存在或疑是存在不良言论,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有权采取遮盖、下架、断电等必要措施,且无需事先征得承租方同意。 20.承租方投资建设的电子广告屏等设施设备产权归承租方所有。在租赁期限届满且在新一轮招租中未中选时,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指定的期限内拆除电子广告屏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将广告位恢复原状。经出租方催告,承租方仍拒不执行或不予配合的,出租方有权强制拆除电子广告屏,因此发生的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出租方强制清场导致承租方财产损失的,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21.广告电子屏的报批、建设、施工、运营、安全等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公开竞价(多轮报价)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招租公告中设定的招租底价。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延长公告期限,变更招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 |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一、自然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银行贷款不存在逾期情况 对应需提供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 2.承诺以下内容: 承诺知悉广告位及周边现状,完全接受《政府产权公交场站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对应需提供资料:出具格式自拟的承诺函,包含以上内容。 二、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查询信息需体现存续或在营或开业或在册); 对应需提供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https://***/index.html%EF%BC%89%EF%BC%8C%E6%9F%A5%E8%AF%A2%E7%BB%93%E6%9E%9C%E9%9C%80%E4%BD%93%E7%8E%B0%E5%AD%98%E7%BB%AD%E6%88%96%E5%9C%A8%E8%90%A5%E6%88%96%E5%BC%80%E4%B8%9A%E6%88%96%E5%9C%A8%E5%86%8C%E3%80%82%3Cp%3E 2.信用无严重失信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对应需提供资料: 信用记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承诺以下内容: (1)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经营信息不存在异常情况。 (2)承诺知悉物业及周边现状,完全接受《政府产权公交场站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所有条款。 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和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此无异议。 对应需提供资料:出具格式自拟的承诺函,包含以上内容。 |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意向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信息查询单;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7.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所需的承诺函; 9.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按指模): 1.意向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2.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4.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所需的承诺函; 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01月07日 18时00分00秒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19,800元 |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ggzy/center/ colspan="3">2026年01月07日 21时30分00秒 | ||
交易机构信息
| 名称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楼 |
| 联系人 | 郑经理;王经理 | 联系方式 | 0755-26408234;0755-83881773 |
出租方信息
| 名称 |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4路2号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广告位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广告位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广告位承租的,视为已对广告位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相关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2.因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迁,或者土地被收储,或者业主单位改制等有关情形,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直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广告位,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广告位附属用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用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4.其他条款见留存在交易实施机构的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5.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违约,将不予退还其报名保证金,并重新按规定出租广告位,且无需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1)承租方在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不办理后续交易手续的; (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 (4)与其他意向承租方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等方式影响公平公正的; (5)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 ||
| 监督电话 | 0755-8369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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