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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 其他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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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和管理,不包括铁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桥梁(市政化改造及兼具城市快速路功能的公路桥梁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的跨线(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即自桥下地面或路面至桥梁上部结构的底部空间,不包括基本农田、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空间等。

第四条 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使用安全、公益优先、受限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保障桥梁运行安全、桥下空间利用有序、桥梁养护维修便利,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环境相融合。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属市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监督指导各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违规占用的行政执法等工作,负责桥下空间私自占用、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取缔,保障桥下空间的市容市貌、环境整洁。

市规划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绿化园林、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整治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桥梁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的安全管理养护责任,负责桥梁的常态化检查、检测、养护维修和桥下空间利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督促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承担桥下空间利用的直接安全责任。发现桥梁设施受损、存在安全隐患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市、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桥梁管养单位。

第七条 桥下空间优先用于以下用途:

(一)设置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的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临时便道;

(二)城市道路桥隧维护管理、市政公用所需的设施、设备存放以及作业车辆停放等;

(三)设置桥下空间附属设施,包括照明设施、涂装、绿化以及城市家具等。

第八条 符合公益性质的下列用途,可以利用桥下空间:

(一)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客运场站、公交场站(中途站)、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设施、设备;

(二)非经营性质的文体设施、公园休闲场地;

(三)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社会服务等的公益性设施。

第九条 在不影响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的前提下,下列商业情形可以利用桥下空间,其经营收入应当符合财税管理规定:

(一)社会公共停车场及通过安全评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群众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场所)、体育健身场所;

(三)小型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场所)。

第十条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行为;

(二)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

(三)擅自拆改、损坏城市桥梁及照明、通讯、监控、收费、供电、交通安全、防护以及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妨碍桥梁设施检查、养护及维修的行为;

(五)非法搭建、开挖、堆倒、涂贴的行为;

(六)遮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妨碍行车视距,违法增设开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七)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用途,或将在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利用情形,并满足《江苏省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导则》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和指引。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按照以下流程确定:

(一)桥下空间利用的需求方向属地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利用需求和方案;

(二)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桥下空间现状和周边环境进行需求研判,征求属地区街道及绿化园林、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区管城市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方案由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市管城市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由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将利用方案、研判建议报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核验;

(四)经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利用单位与桥梁产权单位签订《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协议》。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不签订《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协议》。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利用单位。

第十二条 《南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限、桥梁安全保护、交通组织、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其中桥梁安全保护部分应当包含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交通组织部分应当包含利用场地的人、车进出交通组织流线,开口位置以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内容。

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利用;需要变更桥下空间利用面积、时间以及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利用手续。

第十三条 桥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遵循“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所利用场地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满足检修、应急、抢修、消防空间要求;

(二)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使用设施、停放车辆等行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并定期检修,组织或配合做好消防演练;

(三)桥下空间构筑物应当与桥梁桥体以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确保桥梁设施的安全间距,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原则不少于1.5米;

(四)桥下绿化应当符合桥梁建设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绿化管养工作,确保绿化区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桥下空间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堆放物、污水和污迹,桥梁设施及建筑构筑物无乱贴、乱画、乱挂,地表面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

(六)配套管线应当铺设于自然地面以下,如需要依附桥梁及其设施的,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七)积极配合河道行洪泄洪;

(八)积极配合桥梁检查、检测和维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 若因城市规划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桥梁产权单位可以作出缩小利用面积、缩短利用时间或者停止利用的变更决定,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桥下空间利用单位,利用单位应当无条件同意。

利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桥梁产权单位可以收回桥下空间并要求利用单位限期清场。

对利用单位拒不执行退出或部分退出桥下空间利用要求的,构成违规占用,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桥梁产权单位发现桥梁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影响桥下空间利用的,应当立即通知利用单位停止利用活动,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对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由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及时清退。

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情形,由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利用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市、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市、区相关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占用桥下空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利用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流程补办利用手续;逾期不补办利用手续或不符合本办法利用规定的,由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及时清退。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桥下空间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利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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