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港国际仓储物流基地项目(二期)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长寿港国际仓储物流基地项目(二期)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补遗通知:
一、答疑
提问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深刻把握发展中小企业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我国中小企业有灵气、有活力,善于迎难而上、自强不息;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本地建筑公司很多都不满足业绩要求,建议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给本地企业一个机会。
答:本项目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设置,且能覆盖本项目全部实施内容,不需设置联合体。
提问二: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在约定内容中是否可以直接填写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可以。
提问三:1.因本项目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是按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有可能存在漏项清单,而在短暂的投标期提出质疑的时限内,投标人也无法准确的提出漏项项目及其工程量,则建议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中增加一项“(11)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以使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时对清单漏项项目的费用计算原则执行变更估计原则从而避免造价计算的争议,请回复。
2.招标文件P14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2“预付款:不采用”,按现行的渝建管【2022】238号文的“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则请招标人修改上述条款12.2中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
3.招标文件P14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4.2.4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中只约定了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完成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核期限而未约定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根据现行的财建【2004】369号文中规定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结算完成时间为不超过60天,请招标人在14.2.2条增加:“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的期限:60天内”,请回复。
4.招标文件P15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采用”,此条款不合理,建议修改为“(2)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5.招标文件P15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此条款不合理,建议修改为“((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6.招标文件P15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费用。以及(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费用”,此条款不合理,建议修改为“……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7.招标文件P15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8.1 工程保险“不采用通用条款,按如下约定执行: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此条款所述不合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在概算中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开支列项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按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工程造价中也未包含此项费用,则请修改此条款为:“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招标文件P15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1.3“……若审减率≤5%,竣工结算审核费及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5%,则审减率5%以内的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 5%以上部分的审减效益费(以审核合同约定的费率执行)由承包人承担……”,因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和计价定额的不同理解会出现工程计价的差异,且施工方为加快结算进程往往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这些原因造成的审减超5%按上述条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不合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减金额超过申报金额的10%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审减金额未达到或低于10%,则由甲方承担审计费用。请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若审减率≤10%,竣工结算审核费及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10%,则审减率10%以内的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减效益费(以审核合同约定的费率执行)由承包人承担……”。"。
答:均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四:1.招标文件P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11.安全文明施工费和P147专用合同条款14.2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的依据中未包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增文件,建议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的依据中增加“渝建〔2023〕22号《关于在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通知》”,请回复。
2.渝建管〔2022〕223号《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调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将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以暂定价金额在措施费中单列,纳入招标文件中;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暂定价金额填报,不得参与浮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将职工教育经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职工教育经费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建议招标人在发出的措施费清单中增加“自有工人施工增加职工教育经费”清单项并给出暂定金额,请回复。
3.招标文件P1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40.本工程的风险费“③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修改该工程的量、项等相关内容,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各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此条款不合理,建议删除。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1“支付担保:/”以及专用合同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不合理,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按现行的渝建管【2022】238号文的“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且按合同的对等性、公平性原则,则请招标人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并在其下的条款中,明确支付担保的形式和金额、时间等。
5.招标文件P11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1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2 套”,发包人提供2套图纸数量太少,不能满足生产管理的需要。因竣工图是通过在施工蓝图中增加设计变更、交底纪要的内容而形成,请发包人提供图纸至少6套(现场工作面需2套,施工管理备查1套、竣工图需3套)。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
2、按招标文件执行。
3、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详见补遗。
5、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五:本项目要求业绩,很多本地新企业没有业绩,建议允许联合体投标,给本地企业一个机会,为长寿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答:详见提问一回复。
提问六:现在国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希望业主能允许联合体投标,多个中小企业一个机会。
答:详见提问一回复。
提问七:请问招标人,现在合理低价实施以来,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合理低价还是最低价中标,并且取消了低价风险担保的要求,导致中标人违约成本较低。招标人拿什么来约束及保障低价中标的项目质量、工期等等一系列的要求。
是否可考虑采用其他方式,例如继续采用低价风险担保或采用差额担保(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减履约担保金额)的方式提高项目实施主体的违约成本,以约束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从而保证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渝发改公管监〔2025〕933号)已废止《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和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渝公管发〔2021〕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低价风险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60号)。本招标文件是按照2025年9月5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要求编制。
提问八:本项目对纸质投标保函要求: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权出质等”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向重庆双业融资担保被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股权冻结1400万,时间起止日期:2025-08-20至2028-08-20。
案号:(2025)渝0118执6491号。
这种情况请问双业融资担保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补遗
1、原招标文件P2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修改为: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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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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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按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中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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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招标文件P1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5款修改为: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
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
支付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支付担保的期限:450日历天。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恒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5001152025111400101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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