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23455002 |
|---|---|
| 项目名称 | 重庆北部新区翠渝路55号188幢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 挂牌价格 | 2,861.5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2025-12-11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将50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同时,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内参加转让方组织的现场确认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后才能参与受让。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产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转移等理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自身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相关政策及规定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有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承诺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本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本方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方应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本方知悉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同意标的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及标的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本方承担。本方承诺自行缴纳契税,契税为成交金额的3%。 (6)本方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交付(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不含交付日当日)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之后(含交付日当日)产生的由本方承担。 (7)本方同意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本方同意成功受让后,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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