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概念混淆不清,缺乏明确界定,易导致评审歧义。条款中同时提及“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根据教育部公开信息,“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是“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的一种类型(俗称“精品慕课”),其认定工作旨在推动课程改革。而“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提法多见于2018年左右的认定。2022年以后教育部官方公告中主要使用“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或“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的表述。条款未明确所指课程的具体范围、认定年份及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或本科教育),导致投标人难以准确响应,评标专家亦无法统一标准进行客观评判。
2.评分标准具有显著倾向性与排他性,严重限制公平竞争。能够达到“600门及以上”课程认定数量的平台运营商,极有可能是少数几家国家级课程集中申报的指定平台。此条款直接将大多数未承担大规模国家级课程申报任务、但平台技术优秀、服务能力强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人为地为特定供应商创造了绝对优势。
法律依据: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的条款,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质疑事项2:本次投标的平台需能够与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对接,在使用期间学校可通过本次投标的平台免费调用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内的教学资源,供应商需要提供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运维方提供的平台接入许可证明文件原件或扫描件,能够满足以上条件的得 10 分,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不得分。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1.设置了依赖于特定第三方(运维方)的排他性门槛。投标人能否获得这10分,不取决于自身的技术实力、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而是完全取决于一个特定的第三方机构(即“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运维方”)是否愿意出具“接入许可证明”。该运维方并非本次采购的当事人,其商业行为不受本次招标规则的约束,其是否出具证明、向谁出具证明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这实质上将政府采购的评分权部分让渡给了第三方,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排除和限制了潜在竞争。“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的运维方通常是唯一或特定的单位。能够提前获得该运维方“接入许可证明”的供应商极有可能是与该运维方有特定关联关系的企业。对于其他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而言,在投标截止前短时间内获取此证明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此条款严重限制了其他符合项目基本要求的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3.“接入许可证明”并非证明技术对接能力的唯一或必要条件。证明投标平台具备与指定平台对接的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更公平、更通用的方式来验证,例如:提供基于招标单位提供的接口规范所开发的技术方案;提供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的API接口调用演示或测试报告;承诺在中标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接并承担违约责任。直接要求由特定第三方出具“许可证明”,是一种简单粗暴且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做法,而非基于技术实现能力的合理考量。
4.经核实,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于2024年9月15日零时起正式关停,目前已无法访问或调用其资源。招标文件中要求本次投标的平台需能够与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对接,在使用期间学校可通过本次投标的平台免费调用国家级资源库项目的公共运行平台内的教学资源,在技术上无法实现,且缺乏合理性与可行性。
法律依据:该评分项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相符,即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可能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1)数字教材建设平台演示截图,提供使用真实系统平台逐一演示下列内容功能的演示截图加盖制造商鲜章,提供非相关功能截图视为无效,得 5 分,未提供或缺项不得分。
(2)供应商提供数字教材建设平台与 10 家及以上出版社的合作协议的得 5分,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注:提供数字教材建设平台与 10 家及以上出版社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3)供应商所投标的数字教材建设平台、应用平台具备教育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1.评分项与采购需求不匹配。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与“数字教材建设”相关的评分项分值过高(合计14分),与招标文件所述的服务内容(仅一本数字教材)严重不匹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评分标准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要求投标人具备与10家及以上出版社的合作协议、拥有特定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条件,明显倾向于已具备成熟平台资源的供应商,而忽视了单一数字教材本身的质量、内容及适用性。这种设置可能排除中小型教材内容提供商,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与实际采购需求脱节,涉嫌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市场竞争。
质疑事项4:教学设计:教师能方便快捷的调用平台国家级资源库的完整课程为教师课程设计,供教师自由重组课程的,得 3分;只能调用其他非职业教育国家专业资源库内的课程或资源为教师课程设计,供教师自由重组课程的,得 1 分。
事实依据:1.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倾向性,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此要求并非基于项目实际的教学功能需求,而是特定指向了某个或某几个拥有“国家级资源库”的平台。这实质上是在为少数甚至唯一的供应商“量身定制”,排除了其他能够提供功能完全相同、资源质量相当甚至更优(例如,集成多个高质量省级、行业级资源库或国际知名资源库)的解决方案的供应商。
2.此条款表述模糊,存在重大歧义,容易引发不公正评判。“平台国家级资源库”指向不明: 未明确指定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国家级资源库,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和准备应答材料,评标专家亦难以进行客观、统一的判断。
3.经核实,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于2024年9月15日零时起正式关停,目前已无法访问或调用其资源。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平台与已关闭的国家级资源库平台对接并调用资源,在技术上无法实现,且缺乏合理性与可行性。
法律依据: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为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单位建议:调整评分标准,将评分重点与“数字教材”本身的质量、内容适用性、教学设计等核心需求挂钩。取消或降低与“数字教材建设平台”规模及资源相关的评分项分值,避免以平台能力替代教材质量评价。明确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的关联性,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公平条件下竞争。
3.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我单位恳请贵单位:对上述评分条款进行重新审议,建议取消“必须提供特定运维方出具的接入许可证明”这一前置条件。若确需考察对接能力,建议修改为更公平、更注重技术实现本身的评分标准,例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对接方案的可行性、完整性、时效性等进行综合评分,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均能基于自身实力公平竞争。
4.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我单位恳请贵单位:对上述评分条款的设定依据和目的予以澄清。建议取消此项以特定国家级课程数量为绝对指标的评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