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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2026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更正公告2

滁州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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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2026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dycg202609-02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定远县2026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疑问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官网参数截图、实物实景照片、软件功能截图等材料,是否和履约验收阶段程序倒置、叠加设置?

回复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官网参数截图、实物实景照片、软件功能截图等材料,系采购人基于本项目采购需求设定的技术评审因素,具有明确的采购需求基础。本项目采购标的涵盖智慧教学一体机、教学钢琴、音视频设备、玩教具家具、安防网络设备、幼儿园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数十类产品,各类产品在技术标准、功能特性、安全环保要求等方面差异显著,采购人针对不同产品的具体技术特点设定相应的技术评审因素,用于考察投标产品对采购需求的技术响应程度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关于“程序倒置”的问题:投标评审与履约验收系功能定位不同的两个法定环节。投标评审环节审查的是投标人对采购需求的技术响应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履约验收环节核验的是实际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性。本项目在两个环节分别设置不同的审查对象和审查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是为评审环节判断技术响应的真实性提供依据;中标后实际交付的货物仍须按合同约定逐项验收,交付货物与投标承诺不符的,采购人依法依约处理。两个环节前后衔接、层层把关,共同构成对采购质量的完整保障,不存在以履约验收程序替代投标评审或程序倒置的情形。

关于“叠加设置”的问题:本项目将标注“▲”的技术参数设置为技术评分项,证明材料仅服务于该评分项的评审,每满足或优于一项得1分、计分一次;技术参数响应表的填报仅系投标人对参数响应情况的声明,不另行计分,二者各司其职,不存在同一材料重复计分的双重叠加情形。同时,本项目未将上述证明材料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或无效投标条款,不具备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仍可正常参与投标。上述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疑问2:本项目参数体系及需求是否经过市场调研论证?

回复2: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开展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及幼儿园教学功能、安全环保等具体需求,统筹考虑后续功能扩展需要,参考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经前期市场调研核实,本项目各项参数可由多家品牌产品响应,比如“75寸智慧教学一体机”包括但不限于讯飞、徐视、财纳云等品牌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采购需求应当以实际需求为基础、经过市场调查论证的规定。

疑问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官网参数截图、实物实景照片、软件功能截图等材料作为打分依据,此类设置是否合理?

回复3:本项目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招标,任何具备相应产品和技术能力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招标文件未将上述证明材料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或无效投标条款,仅作为标注“▲”技术参数的评分佐证材料,且佐证形式开放、并列可选:各项“▲”参数除少部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需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外,其余“▲”参数分别载明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官网产品参数截图及网址链接,或实物实景照片、软件功能界面截图等材料,任选其一即可,并未强制以检测报告作为唯一打分依据。投标人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具备的佐证形式,不额外增加投标成本,不存在变相抬高投标门槛的情形。

上述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合理适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疑问4:方案类评审(实施方案 、质量进度保障 、人员组织 、技术培训 、 售后服务)主观分描述标准是否合理?

回复4:招标文件对上述五个方案类评审子项均已列明具体的评审对象与评审要点:项目实施方案对应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及质量控制保障体系,质量进度保障方案对应进度安排与质量保证措施,人员组织方案对应人员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匹配情况,技术培训方案对应培训计划安排与培训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对应售后服务计划与服务承诺。每一子项均设置固定分档(5分、4分、3分、0分),每一分档均对应明确、可对照的评审要件,档次界限清晰、逐级递进,评标委员会对照各分档要件逐项比对评审打分,并非评委自由随意赋分;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各评委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值,进一步统一评审尺度。方案类内容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法定评审因素类型,本项目通过固定分档加对应评审要件的方式实现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不存在模糊主观赋分的情形。

疑问5:评分细则里要求“未标注“▲”项技术参数仅以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填报响应,投标人自行承诺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函扫描件,但须明确体现未标注参数所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将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未提供承诺函及证明资料,按废标处理。” 此项设置是否合理?

回复5:该条款系要求投标人就未标注“▲”的技术参数出具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承诺函,属于对投标响应内容的基本要求:承诺函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出具,格式自拟,内容要求明确——须体现未标注参数所述内容、承诺完全满足或优于,无需提供检测报告等任何额外证明材料,任何投标人均可同等完成;且未标注“▲”的技术参数本身不参与技术分评审、不影响技术得分,出具承诺函亦不产生分值。上述要求不附加特殊条件、不指向任何特定产品或供应商,对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该条款的功能在于将投标人对全部未标注参数的响应内容书面固定,作为合同签订后履约验收的对照依据,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属于防范虚假响应、保障验收有据可依的正当程序安排。同时,招标文件已对该条款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列示,规则事先公开、边界清晰,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够清晰知悉并遵照执行,不存在因承诺函表述格式问题被认定无效的不可预判风险,无排他性。

疑问6: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部分要求业绩评分表述是否完善明确?是否存在业绩认定边界不清以及评审争议风险?

回复6:招标文件对业绩评分已设定完整的认定要件:时间范围(202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类型(教学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计分规则(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2分)、佐证材料范围(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同时,针对佐证材料不能完整反映业绩真实性的情形,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补正规则: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签订时间或服务对象的,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仍无法体现的,该业绩不计分。评审时以材料载明的项目内容为准认定,认定要件明确、执行口径统一,评标委员会据以评审不存在边界不清的情形,亦不存在评审争议风险。

疑问7:招标文件中关于“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评审标准是否合理?

回复7:招标文件对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已作出完整、明确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表载明了具体的触发情形及量化阈值:(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同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审查程序(评标委员会启动审查后,要求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说明及证明材料范围(项目具体成本测算和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价合理性判断依据(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和处理规则(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规定依据《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设置,符合该文件关于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情形与阈值的要求,质疑所称“仅引用文件名称、未列明阈值条件”与招标文件实际内容不符。

本项目设置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目的,在于防范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保障项目质量、工期与诚信履约,保护财政资金安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合法合规的风险防控条款。

疑问8: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部分人员配置要求是否合理?

回复8:本项目采购需求涵盖幼儿园功能室教学教具,教学钢琴、音视频设备,儿童教学资源课程、安防网络监控,户外玩具,幼儿园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多类货物,全部货物均须完成安装调试并进入长期使用维护阶段。评分细则所列人员证书与采购标的的履约需求相对应,人员要求均为保障项目交付质量与后期实际使用维护所必需,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同时,人员配置为技术资信评分项而非投标资格条件,未配备相应人员的投标人仍可正常参与投标;所列证书均属国家职称及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内面向社会公开考核取得的个人能力证明,不与企业规模挂钩,不指向特定企业;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系为核实人员在职在岗的真实性、保障履约投入,招标文件同时允许退休返聘人员以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替代社保材料,已兼顾各类实际用工形态。上述设置不存在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疑问9: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本国产品两项价格扣除的计算方式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评审歧义?

回复9:招标文件第23页第17.5条已修改为:“同时符合17.3和17.4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标价为投标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据此,两项价格扣除的计算方式明确且唯一:均以投标报价为计算基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第17.3条规定的比例扣除,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按第17.4条给予报价20%的扣除,两项扣除各自独立计算后将结果直接累加作为评标价。上述规则分别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库〔2025〕30号文件设置,与政策文件规定一致,不存在评审歧义。

疑问10: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 28.1 载明:代理服务费固定 70200元,由中标人支付,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是否合理?

回复10: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1条已明确载明: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70200元,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收费对象为中标人,收取方式为成交供应商在获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上述收费安排随招标文件一并公开发布,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即已完整知悉该费用的金额与支付安排,可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将其作为确定的、各投标人共同负担的成本因素统一统筹考量,各投标人竞争条件一致,不存在事后新增或变更收费安排的情形。本项目代理服务费金额事先确定、口径公开透明,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中标人负担的情形。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地点等其他信息均不作改变,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并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定远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

联系人:陈灯荣

联系方式:0550-49986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中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2幢2210室

联系人:乔猛

联系方式:17755055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灯荣、乔猛

电   话:0550-4998679、1775505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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