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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场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三批次

成都市 其他 2025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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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R2025SC1002786
项目名称青白江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场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第三批次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四川蓉欧瑞驰实业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7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5
挂牌日期2025-08-19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引起注意: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均由四川天行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未引用其他机构评估报告的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了全部评估程序,无受限制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本次评估中委托人已提供相关资料,无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是对本评估报告所述目的下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与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本报告未考虑该评估对象的质押、担保、债项或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其评估值的任何限制。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本次评估中不存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合理使用评估值。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2.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数量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丁老师,联系方式:13408678156)

3.标的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

4. 受让方按《土方填埋协议》约定付清合同价款,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由转让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后,方可进入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进行土方填埋。

5.受让方应在付清交易价款且收到转让方书面开工通知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自转让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直至受让方完成退场为止,由受让方全面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等相关事宜并自行购买管理人员及车辆设施设备保障保险并向转让方报备。期间发生的安全、环保有关的事故或事件,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转让方需向任意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6.受让方进场车辆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一证一点”)及交管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排放类型限定为工程渣土,且该工程渣土质量需符合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相关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执行,填埋施工按《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开展,回填物仅限工程渣土,严禁回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压泥泥饼、盾构废料(含处理前后)等有毒有害垃圾。经取样抽检不合格或回填上述限定消纳物的,一经发现,转让方每次按合同总价的 30% 对受让方进行处罚,且转让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合同终止并移送司法机关)。受让方在入场前须向转让方报备(排放证、运输许可证、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车辆信息表、加盖CMA印章的土壤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转让方要求的资料),通过转让方审核后方可入场。入场后,受让方必须到现场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进场。

7.受让方须按照场地地形图以及转让方指定的场地范围进行填埋,并自转让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 60 )天(自然日)内完成所有土方的填埋工作,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原则上不延期,因不可抗力或转让方要求导致受让方无法实施则时间顺延。

8.受让方自行负责车辆冲洗等工作,要求对消纳场(点)出入口1000米以内出现的撒漏乱倒建筑垃圾及时清理,负责场内车辆指挥、弃土推平、排水、压实、严格遵循工业用地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回埋施工,要求及时覆盖(使用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填埋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受双方根据实际填埋的车次进行结算,实际填埋车次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车次的105%,且不低于总车次的95%,每车次单价为油车价格基准价,回填过程中有电车消纳的按每车次单价下浮30%进行计价。若消纳车次达95%,实际结算金额=实际油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实际电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70%。若消纳车次低于95%,则按总车次的95%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实际油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9500-实际油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70%。受让方完成填埋任务或规定时间到期后,按照上述规则进行费用结算。完成最终结算后,转受双方根据交易价款及结算价款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其余详见《土方填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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