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这是自2023年7月启动的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其中拟大幅降低基金销售各方面的费用,基民将由此大幅受益。
根据意见稿,在认(申)购费方面,股票型基金拟从1.5%调降至0.8%,混合型基金从1.5%降至0.5%,债券型基金从0.8%降至0.3%。在销售服务费方面,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由0.6%调降至0.4%,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由0.4%调降至0.2%,货币市场基金由0.25%调降至0.15%;对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费方面,此前基金销售机构可能从赎回费中分成,此次优化为“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大幅降低,直接减轻了基民的负担,可提升基金投资的盈利概率。赎回费方面的改革,可杜绝销售机构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赚取更多赎回费收入的行为,推动销售机构将工作重心从赚取“流量”收入,转向通过提供持续优质服务来赚取“保有”收入,并引导投资者培养长期投资理念。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现行赎回费安排仍有优化空间。意见稿规定,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7—30天收取不低于1%,30天至6个月收取不低于0.5%。这种费率结构或许意在抑制短期交易、方便基金经理管理仓位,但其中惩罚性成分过高,增加了投资者纠错成本,不利于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尤其是债券型基金,其一般年收益也就几个百分点,1.5%的赎回费显得过于严苛。
为此,建议适当降低赎回费收费标准。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FOF基金,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赎回费可考虑将下限降至0.75%左右,7—30天降至0.5%,30天至6个月降至0.25%。另外,对于债券型基金,可参照意见稿对ET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通过这样的调整,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对短期投机行为的约束,又能方便投资者及时纠错。
此外,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强化销售费率披露的透明度。《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断完善销售费用信息披露。但一些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时,未必会关注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披露。建议强制要求所有销售机构在显著位置,以简明、直观的方式向投资者展示基金销售综合费率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方便投资者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此举不仅能够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误区,还可强化市场竞争。
应该说,无论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是基金销售机构,整个基金行业都应该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公募基金行业各项费率改革举措,也正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但公募基金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还是体现在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上。要提高基民收益和获得感,还需降本增效两手抓。基金管理人要不断提升投研能力以及对证券内在价值的发现能力,提高投资运作水平,为投资者持续创造稳定可观的投资收益;基金销售应从“卖方销售”向“买方投顾”模式转变,帮助投资者完成基金产品适配推荐,并提供投后优质服务。
总之,本次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是推动行业进一步向投资者让利、促进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公募基金行业仍应从投资者实际需求出发,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优化费率结构、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投顾服务能力等方面协同推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共同推动公募基金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