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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岳麓大道西段、雷锋大道绿化维护和岳麓区铺装设施维修外包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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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大道西段、雷锋大道绿化维护和岳麓区铺装设施维修外包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506260016-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诚兴园5栋9楼

供应商(乙方):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社区居委会5栋40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岳麓大道西段、雷锋大道绿化维护和岳麓区铺装设施维修外包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岳麓大道西段、雷锋大道绿化维护和岳麓区铺装设施维修外包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服务详见附件11696869.09

合计金额小写:1696869.09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陆拾玖元玖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园林绿化维护

/

/

187929.61

3.45

648357.15

不含日常维护所需的补栽补种苗木、农药化肥等材料及机械费用,不含绿地内白色垃圾、建筑垃圾清理

2

行道树维护(大树)

/

/

2041

74.34

151727.94

3

行道树维护(中树)

/

/

608

60.5

36784.00

4

地面铺装设施破损动态修复

/

/

1

860000

860000.00

含维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电费等开支,不包含地面铺装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费用

合计报价(一年)

1696869.09

本项目为总价包干项目,本项目报价包含全部费用:人工工资、质检(自检)、五险一 金、其他费用、管 理费、利润、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及培训等全部费用。

合计报价(三年)

5090607.27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长沙市岳麓大道西段(金星路-麓谷大道段)、雷锋大道(岳麓大道-望城界段)两条道路的园林绿化和行道树日常养护所需的维护工作。绿化维护面积共187929.61㎡,行道树2649棵,其中大树2041棵,中树608棵。本项目预算不含日常维护所需的补栽补种苗木、农药化肥等材料及机械费用,不含绿地内白色垃圾、建筑垃圾清理。

(2)湘江新区岳麓区(不包含江滩公园、望城区域)维护范围内地面铺装设施破损动态修复,本项目预算包含维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电费等开支,不包含地面铺装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费用。

2.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足量维护人员以保障本项目正常实施,各类配备的人员中男性在30-60岁之间,女性在30-5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工作。

维护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及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

4.其他要求

维护服务质量要求

1、绿化维护服务内容

1.1乔、灌木树冠完整、丰满、茂盛、骨架均匀。

1.2乔木树干挺拔,对倾斜树控制倾度,并逐渐扶正,对严重倾斜的树木采取措施。

1.3乔、灌木、绿篱无死株、缺株,草皮运销坏死块。

1.4乔、灌木、绿篱、草皮及时修剪,保持美观。

①乔木(12cm以内,或下枝条叶2m 以下)每年修剪2次以上,及时修剪交叉枝、并生枝、枯枝、损伤枝、下垂枝。

②灌木、绿篱(包括模纹植物)及时修剪,生长旺季每月不少于2次,以整齐、平直为适。

③草皮每年必须修剪2次以上,地被植物(杂草地)应常修常剪,草皮长度应保持在 10cm 内,草皮、地被植物平整。

1.5乔木、丛生灌木不定期抹芽。乔木主干及一级枝不定芽长不超过20cm;丛生灌木及时抹去孽生芽。

1.6乔、灌木、绿篱、草皮每年按甲方统一安排,适时中耕施肥、打药除虫、抗旱、防寒、植物及绿化设施冲洗。

1.7草皮及绿篱内杂草清除,行道树洞内杂草清除。

1.8修枝、平剪、剪草等绿化垃圾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整洁。

1.9及时清除绿化带内除白色垃圾以外的垃圾、杂物、石块、枯枝等。

1.10做好苗木的补栽、补种及枯死植物的清除工作,不得焚烧绿化垃圾。

1.11发现死株、缺株、死、危树及枯枝,病虫危害及旱灾、植物积尘、花坛及绿化设施损毁及时处理。

1.12对擅自砍伐及其他非法占绿毁绿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中心绿化科予以查处。

1.13对甲方维护科及相关业务部门交办的整改通知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1.1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1.15中标单位维护外包工作应达到考核标准,维护人员上班时间必须在工作岗位。

1.16乙方应制定应急预案措施,能及时应对极端天气、突发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突发情况。

2、地面铺装设施破损动态修复

2.1、辖区内地面铺装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破损问题。

2.2、及时修复辖区内破损缺失的地面铺装设施。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4217.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按实支付服务费用。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按考核标准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验收。付款前,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合同第三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即第12期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4217.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按实支付服务费用。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按考核标准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验收。付款前,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合同第三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即第12期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4217.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按实支付服务费用。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按考核标准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验收。付款前,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合同第三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即第12期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4217.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按实支付服务费用。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按考核标准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验收。付款前,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合同第三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即第12期进行一般程序验收,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010500000022345)

3.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01 ——2026-07-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甲方按季度按考核标准对乙方的维护工作进行验收,最后一个季度即第12期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工作评估采用100分制,检查考核采用扣分办法,具体扣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考核内容

甲方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对乙方绿化专业维护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二)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1).甲方对乙方承诺的人员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乙方必须定人定岗,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否则以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维护人员更换后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督查中出现作业人员年龄超标的或人员缺岗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2).甲方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乙方共同制定《绿化维护及铺装设施维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纳入合同条款。甲方根据评分细则对责任范围内绿化专业维护及铺装设施维修效果进行督查考核,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绿化维护及铺装设施维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的标准进行扣分并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的问题进行加倍扣分。

3).在重大活动、重要线路保障和区级部门督查考核中出现问题的实行加倍扣分。

4).市级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加倍扣分。

5).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造成甲方在市、区检查考核中扣分的,每一处扣2分。

6).重大活动、临时应急任务、重点考核中乙方不服从甲方调度的一次扣3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每月考核得分97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当月绿化维护外包服务费;

2).每月考核得分97分(不含)以下的,按每分 10000元扣除当月绿化维护外包服务费,例如某月考核得分为95.5分时,当月服务经费扣除10000元×(97-95.5)=15000元,扣完为止。

3).月考核成绩连续二个月低于85分(不含)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本合同周期内月考核合格次数≥10次方可按约定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绿化专业维护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扣分标准

备注

补栽补种

(10分)

1、行道树缺株除6、7、8、9月份外。都应在7日内尽快进行补栽,遇冰雪天气暂不进行补栽补种。6、7、8、9月应作好补栽准备工作,遇适宜气候进行补栽。如遇检查考核,需及时进行补栽。

缺株每处扣1分

1.表中未包含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置标准执行。

2、灌木缺株不得大于0.5㎡,大于0.5㎡除6、7、8、9月份,都应在5日内进行补栽。6、7、8、9月应做好补栽准备工作,遇适宜气候进行补栽。如遇检查考核,需及时进行补栽。

缺株每处扣0.5分

3、草坪缺株、黄土裸露面积不得大于0.5㎡,大于0.5㎡应在5日内进行补种,乔木树干周围可不补栽补种。

缺株每处扣0.2分

中耕、

除杂、

施肥

(10分)

1、种植年限在5年内的行道树、乔木每年应中耕2次,中耕深度为8-10cm。中耕为距树茎60cm以内。冬春季中耕时,同时施肥,每株施菜枯不少于0.25kg。

每年有生产安排计划,当月未中耕每路段扣1分

2、大灌木、球灌木每年中耕两次,深度6-10cm,冬季、春季和夏季中耕时同时进行施肥,每株施菜枯0.1kg。

按生产作业安排计划,当月未中耕的每路段扣0.5分

3、草坪中耕主要是开与灌木之间的隔离沟,同时清理杂物和杂草。

按生产作业安排计划,当月未中耕的每路段扣0.2分

4、树穴和花坛绿地的除草工作应随时进行,一般树穴不能出现明显杂草,绿篱和模纹内不得出现明显高于种植植物的各种杂草,更不能出现杂草开花结籽的现象。

出现杂草(杂草高于20cm)但未开花结籽每路段扣0.2分,出现杂草开花或结籽每路段扣0.5分

抽沟、

作树围

(10分)

1、绿篱植物和模纹植物的抽沟结合中耕一并进行,每年应在春季、夏季、冬季进行2次抽沟(即作隔离沟),作业深度8-10cm、宽度10-15cm。结合抽沟清理花坛内杂草和各类杂物。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0.5分

2、乔木:除有树池的行道树外,都应作树围,树围直径一般不小于80cm,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3、开花大灌木、球灌木都应作树围,树围直径不小于60cm,围堰高度不低于8cm。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抗旱浇水

(10分)

1、成熟的行道树(种植年限5年以上),在干旱季节7、8、9月,每10天应灌水一次。每次不少于0.1立方米,尚未成熟(种植年限在5年以内的)的行道树每3天应浇水一次。

未浇水而出现萎蔫放涝现象,每路段扣0.5分,出现死株,每株扣1分

1、表中未包含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置标准执行。

2、绿篱、模纹植物开花大灌木,球灌木在干旱季节,每3天应浇透水一次。其它时间在未下透雨的情况下,每3天应冲水除尘一次。

未浇水而出现萎蔫放涝现象,每路段扣0.2分,出现死株,每株扣0.5分

修剪和抹芽

(10分)

1、乔木和行道树每年应修剪2次,冬季修剪为整形修剪,一般在11月到第二年1月进行。夏季修剪为简单修剪,主要是去除多余新萌生枝和下垂枝,4-8月应随时进行。行道树下垂枝不低于3米,需及时修剪枯枝、病枝,树木不得明显倾斜产生安全隐患。

按月计划作业安排进行,未达标的每处扣0.5分

2、开花大灌木根据品种、规格、种植年限等都有特殊的修剪要求,(包括抹芽)都应在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下进行。

按月计划作业安排进行,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0.5分,出现乱剪枝的每路段扣1分。

3、球灌木的修剪主要以造型修剪为主,依生长情况和造型要求进行。冬季末开春前依造型要求可进行回缩修剪或更新修剪,但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按月计划作业安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4、灌木修剪依造型要求、观花要求进行修剪,一般分为造型修剪、更新修剪、回缩修剪、花后修剪、短截(撩尖)修剪。

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修剪不规范或未达到技术要求的扣0.5分。

5、造型修剪应依植物生长情况进行修剪,修剪后新梢应保持3-5cm,春梢较长,夏梢次之,秋梢最短,但观花植物在开花前6个月内应只进行短截(撩尖)修剪,以保证花期有足够的花朵。

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未修剪每路段扣0.2分,修剪不规范或未达到技术要求的扣0.5分。

6、更新修剪是对生长老化的植物进行重剪复壮的修剪,一般绿篱和模纹植物在3-5年内应更新修剪一次,更新修剪在冬末至开春前进行。

更新修剪报上级同意后进行,未纳入作业安排计划的扣1分。

7、回缩修剪是指灌木生长较高且长势较弱需要进行重短截的修剪,回缩修剪的高度一般8-15cm,在冬末开春前进行。

回缩修剪报上级同意后进行,未纳入作业安排计划的扣1分。

8、花后修剪一般是指春季开花植物的修剪,一般在花谢之时进行。修剪高度较多,一般在开花枝梢的2/3-4/5处进行,以促萌发壮芽。

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修剪,不规范或达不到技术要求扣1分。

9、短截(撩尖)修剪主要是修剪生长较快、较突出的枝梢,以保证植物的整体的生长势,随生长情况随时进行。

出现过高突出枝(12cm-15cm)未撩尖的,每路段扣0.5分,按要求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1分。

10、特殊植物的修剪,八角金盆、迎春等植物开春前可进行交替更新修剪。麦冬草、美女樱在新芽萌发前可进行重度修剪。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路段扣0.5分。

防病治虫

(10分)

1、防治病虫害应每日观察植物的生长情况,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较大面积的病害、虫害(3株乔木、5株大灌木、10平方米绿篱以上),较重的虫害面积不得超过5%。

出现较大面积路段的(1/4)病害扣0.5分,出现较严重的病害扣1分。

园林设施

(10分)

1、花坛石、石凳、石椅、假山等应当清洁完整,如有损坏应按原样进行修复,一般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

设施损坏未修复扣0.5分,设施不洁每处扣0.2分。

1、表中未包含的养护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绿化维护作业考核标准》执行;

2、如数字化采集则按长沙市数字化城管案卷处置标准执行。

2、喷泉:水体应当洁净,不得有飘浮物,无沉淀物,无虫蝇幼体。如有发生,3日内应当进行处理。

发现水体不洁每处扣0.2分。

3、木制的亭、廊、榭、台、护栏、桌椅等每年要油漆一遍。

按作业安排计划进行,未完成的每处扣0.2分。

4、各类护坡的维护,参照生产厂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维护到位。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护,维护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5分。

绿地监管

(10分)

1、绿地无侵占、无乱树广告牌、无堆积物、无破坏、树林无倾斜、无钉挂、牵扯、缰绳铁丝等现象。

发现钉挂、树枝倾斜、牵扯、缰绳铁丝每株(处)扣0.2分,发现无证侵占绿地或损坏绿地不报告每处扣0.5分。

2、广场和公园内应做到不乱停车辆、无摆卖、无遛狗的现象。

每发现一起扣0.2分。

卫生保洁

(10分)

1、绿地园路内卫生除每日应进行一遍清扫外,做到整日有人保洁,发现新产生垃圾及时清理,也应保持无杂物、无杂草、无堆物、无垃圾。

园路、花坛、绿地发现不洁每处扣0.2分。

2、绿化带花坛应保持清洁,花坛内植物叶面无管理方式积尘。如发生重度积尘,1日内必须进行清洗。如3日以上不下雨,则每天清洗一次花坛边和花坛内植物。

发现绿化带花坛边、植物重度积尘而清洗不到位,每200米扣0.2分。

资料档案、

安全生产

(10分)

1.维护作业台帐。

2.园林绿化职工上岗,应穿带明显标志的服装,上树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看护工作楼梯,防止意外发生,修枝整形应设有安全作业区域的明显标志,浇水抗旱时应防止水流溅到行人和车辆上。

发现档案台账建立不完善每处扣0.5分。未穿带标志工作服,每人次扣0.2分,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出现伤人事故扣5分。修枝未设安全作业区域标志的扣1分。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保险缴纳情况等。

6.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7.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9.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10.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11.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被甲方考核机构评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养护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5.乙方需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类植物进行浇水、松土、除草、剪枝、施肥、杀虫、造型、补种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养护过程造成甲方原有植物枯萎、凋谢、生长不良或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及时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植物或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乙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公司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及时汇报甲方处理,因乙方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城市绿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补植及相关费用。

7.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临时性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9.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0.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如乙方不能完成责任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的要求。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否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13.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乙方应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好班前会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内的人员和对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伤害)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必要保险等。

14.按照甲方施肥工作方案核定的量及品种进行采购肥料,费用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至供货单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到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维护合同期内维护单位因未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乙方不论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维护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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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3.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曾炼法定代表人:邱迪

委托代理人:徐旖旎委托代理人:邹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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