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500032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彭州市无人机巡飞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3.3.符合性审查中
2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报价表 |
更正为:
2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关于异常低价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应当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章,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报价表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计划备案号:51018225210200006953[2025]00424;2、本项目监管部门为: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3888323,联系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北二段486号;3、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13,320,000.00元;4、采购品目:C99000000 其他服务;5、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彭州市天彭街道金彭东路81号
联系方式:028-604321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时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1栋1层
联系方式:028-885035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佘老师
电话:028-88503579
四川时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