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5000F66项目名称:站街镇“两清两改两治理”及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品目编号:P5201812025000F66001品目名称:站街镇“两清两改两治理”及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兴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筑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 23 栋 3 楼 4-085 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资格应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后不一致,真实性存疑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 明确规定,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应承诺及社保缴纳证明。(二)经查询公开中标公告核实,中标单位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为彭跃从,执业证书编号为贵 2522013201337661。(三)该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已中标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一是 “册亨县坡坪中学学生宿舍改造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施工工期 180 日;二是 “冗渡安置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施工工期 120 日历天。上述两个项目的工期与本项目 174 天的工期存在完全重叠,属于在在建项目未完工情况下违规兼任新项目项目经理的情形,与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严重不符。事实依据:(一)三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企业类型划分相互矛盾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根据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文档 7),其填报的核心信息为 “从业人员 80 人,营业收入 5026 万元,资产总额 14220 万元”,明确标注自身属于 小型企业。其他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25年12月24日参与“册亨县坡坪中学学生宿舍改造项目”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文档 8)显示 “从业人员 32 人,营业收入 5026 万元,资产总额 14220 万元”,且明确标注自身属于 “中型企业”。且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参与 “冗渡安置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文档 9)显示 “从业人员 86 人,营业收入 5026 万元,资产总额 14220 万元”,明确标注自身属于 “中型企业”。数据差异分析:三份声明函间隔仅7天,三项声明函的核心指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完全一致,但企业类型划分却相互矛盾,且未提供任何合理说明,足以证明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存疑,涉嫌通过虚假填报谋取中标资格。(二)本项目声明函企业类型划分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为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需同时满足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需同时满足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法律依据:法律及文件依据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二)本项目采购文件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中明确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则视为不符合投标资格,作无效投标处理。法律及文件依据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追究责任。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须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中标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请求:1、依法对中标单位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彭跃从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2、依法对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核查,核实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填写上年度审计报告上的数据,请代理复核审计报告,并扫描审计报告,对扫描结果截图证明,我方严重怀疑中标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作假)。3、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法判定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当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或者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时,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一般指三家以上),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该项目本次投标有效供应商为5家,取消原中标单位后,符合法定要求,请采购人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法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关于“站街镇“两清两改两治理”及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项目的答复函贵州筑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递交的关于“站街镇“两清两改两治理”及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项目编号:ZFCG20251214022)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已收悉,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资格应认定为无效。【回复事项】:该质疑事项成立,处理结果具体详见公告。质疑事项二: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后不一致,真实性存疑。【回复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如贵单位对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如贵单位对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