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20900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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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信资(珠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债权 | ||
| 转让底价 | 224385.019215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先生 0755-22670254 ;刘先生0755-8369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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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信资(珠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兴澳路9号2203室 | |||||
| 法定代表人 | 康伟 | 成立时间 | 2011-01-12 | |||
| 注册资本 | 7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酒店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 | 房地产开发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568224058R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4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是 | 债权转让金额 | 224385.019115万元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中信金资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277.5 | -9459.56 | -9484.43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43101.24 | 234433.71 | -91332.47 | ||||
| 备注: 无保留意见 | ||||||
| 2025年01月31日 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5.81 | -819.18 | -823.36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42032.30 | 234188.12 | -92155.82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2、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金额2,243,850,191.15元与股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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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同意股权转让。
2、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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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1-31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8-15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总资产 | 142032.3 | / | |
| 总负债 | 234188.13 | / | |
| 净资产 | -92155.83 | -54317.6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4317.6 | ||
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信金资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财政部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11-21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实业公司转让信资(珠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全部债权方案的复函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标的股权及债权以现状整体转让,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110 3010 1360 0613 056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分期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金额不低于最终成交总价款的30%,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担保手续(受让方以其自身或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计息),按季度进行付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对价人民币1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2,243,850,191.15元。本项目完成后,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
13.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4、受让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追索债权。如受让方将标的债权再次转让的,应明确要求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及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追索债权。
15、转让方负责将标的债权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16、如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转让事宜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致使标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完成的,所有相关风险、损失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自行提出转让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标的公司后续经营因此所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如因此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7、有关期间约定:(1)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至交割日(交易标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转让方应及时通知受让方并做成妥善处理。(2)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均不得以交易标的来开展质押融资或变相融资,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标的企业在交割日前及交割日之日起产生的所有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损益等事项,全部由本次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及负担;无论何时,转让方都不对标的企业的任何债务或或有负债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标的企业前述事项,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减免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或对受让方或标的企业予以任何补偿或赔偿。
19、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0、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依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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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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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44877003.84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1)执行:
(1)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首期款/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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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sotcbb.com |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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