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融丰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建五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驻马店智慧岛互联网科创中心项目室内装修、楼体照明及室外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第二标段)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驻马店智慧岛互联网科创中心项目室内装修、楼体照明及室外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第二标段)。
2.工程地点: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淮河南路与阳城路交叉口东北角。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311-411751-04-01-269580 。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1-7#楼体照明工程、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室外给排水及道路工程、室外弱电智能化工程所含全部内容(最终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施工招标答疑纪要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实施,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协调现场交叉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总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移交工作场地后)。具体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满足设计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具体规范。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暂估合同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壹拾肆万玖仟零陆拾捌元陆角壹分 (¥12,149,068.61元);
2. 签约暂估合同价(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壹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肆元伍角(¥11,145,934.5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捌仟玖佰零玖元伍角玖分 (¥ 218,909.5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张留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年5月26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驻马店融丰科技有限公司(章)承包人: 中建五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王玄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周国森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Q6F
地址: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8号1幢20层整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7102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周国森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1523******17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郑州未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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