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朱家桥片区雨水管网提标改造监理项目 | |||||||
项目编号 | WH070SZ25JL0771 (任务书编号:FS34020720250616号) | |||||||
标段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朱家桥片区雨水管网提标改造监理项目 | |||||||
标段编号 | WH070SZ25JL0771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
地址 | 鸠江区九华北路78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吕工0553-5864947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合肥市上海路与兰州路交口中建智立方一期6号楼7层 | |||||||
联系人及电话 | 宋贺18895325665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5年12月11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费率(%) | 0.73 | |||||||
项目负责人 | 赵权 | |||||||
证书编号:34000786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含缺陷责任期)。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合肥运河新城槐树湾路、春湾路(原银湾路)道路工程监理;合肥运河新城西城大道(望江西路-蜀山大道)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监理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芜湖高新区西湾园区纬二路工程监理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中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 |||||||
投标费率(%) | 0.67 | |||||||
项目负责人 | 吕治江 | |||||||
证书编号:34012106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含缺陷责任期)。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新圩路(杭州路-站北路)道路监理项目;2022年江北集中区污水管网整治项目监理。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2022年江北集中区污水管网整治项目监理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 |||||||
投标费率(%) | 0.66 | |||||||
项目负责人 | 杨兵 | |||||||
证书编号:34007758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含缺陷责任期)。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开渠路提升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海恒片区交通改善工程等项目监理。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安庆市大观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EPC项目监理。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样本值单位:浙江荣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芜湖中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基准价:0.74% 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抽取:方法二。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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