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罕见病民生CNV以及全外检测送检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624002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雨花区城南东路416号 供应商(乙方): 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B、C、D区研发楼B2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罕见病民生CNV以及全外检测送检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 1 |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罕见病民生CNV以及全外检测送检服务项目 | 医疗卫生类合作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97 | | 合计金额小写: 9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项目要求 1、项目标本必须由乙方独自完成检测服务,不得委托或交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对发出的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 2、乙方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或更改过程中,不受任何诱使或压力的影响,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3、样本保存时间及生物安全要求条款符合相关规定。 4、服务标准: (1)供应商内部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相应的专职人员。 (2)内部组织机构职责明确,各项管理制度、档案、记录健全。 (3)具有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养护设施、运输工具等。 (4)应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听取采购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5、报告时间:检测内容出具报告时间为 CNV 检测 7 个自然日,全外显子检测 25 个自然日,仅遇不可抗力或样本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情形,乙方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若出现紧急情况,乙方在检验报告打出后 30 分钟内向采购人报备并说明情况。报告时间延迟 1 天扣检测费的 50%,延迟 2 天检测费减免(不可抗力除外),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以上延迟报 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6、乙方应当对受检者信息严格保密,妥善保存标本以备及时复查。如医院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在样本保存有效期(3 年)内提出重新检测,乙方应无条件重新检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数据。乙方基于本项目的检测数据、生物样本所产生的所有衍生数据、分析成果、算法模型等全部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使用、许可第三方使用或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处理本项目涉及的受检者信息、检测数据、生物样本,仅可用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检测服务目的,不得用于乙方自身产品研发、数据库建设、商业推广等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应当与所有接触本项目信息、样本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就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受检者信息或个人隐私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应向甲方支付每人次 10000 元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中标人全权负责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劳资关系,如在工作中发生的劳动纠纷,人身意外事故等,与采购方无关。 2.人员配置要求1、乙方须为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技术团队人员 11 人。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为本项目配备的 11 名专业技术团队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更换人员的资质、从业经验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要求,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2、必须确保及时接收、送检标本并及时检验。特殊情况需重新采样复查时,应及时通知医院检验科及患者所在临床科室重新采样。 3、医院将样本统一收集存放在指定地点,乙方应指派经过专业培训后具有一定医药配送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每天上门接收标本的服务,时间为上午 8:30 到 12:00,下午 14:30 到 17:30。遇特殊标本可机动收取,随时满足需求安排人员与乙方进行样本的交接、签收,医院收集样本所需的耗材由乙方提供。 4、乙方具有规范标本接收、登记和包装流程,保证标本质量和安全,确保标本顺利交接,方便查核。标本接收人员负责标本质量的初检、标识的核对、标本的接收登记及包装储存。一经收样,视为采样满足检测需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运输温度要求:所有活体组织标本,必须实行全程 2℃~8℃恒温冷链运输,严禁 0℃以下冷冻、严禁高温暴晒, 禁止样本冻融,杜绝 DNA 降解、溶血影响检测结果;干血斑样本可常温密封干燥运输。2、运输时效要求:标本采集后同城 24 小时内、跨区域最长 72 小时内送达检测实验室,超时效样本须评估样本有效性,无效样本一律拒收并及时告知采购单位。3、包装及生物安全要求: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防破损包装,配备吸水、缓冲防护材料,外包装粘贴生物危害、冷藏保存、禁止倒置等警示标识, 符合医疗样本运输生物安全规范。4、全程温度追溯:所有冷链运输箱体必须配备可溯源、不可篡改的温度记录仪,全程记录运输温度数据,样本送达后同步导出温度曲线存档,运输过程温度异常超过 30 分钟以上的样本需做异常评估,不合格样本直接拒收。5、运输能力要求:乙方须具备稳定的医疗标本冷链运输能力, 自有或合作合规冷链物流团队,运输车辆、保温箱定期校准维保, 运输人员经过生物安全及冷链操作专项培训。6、标本交接管理:建立完整的标本收、发、退台账,对标本破损、渗漏、凝固、溶血、温度异常、超时送达等不合格情况统一登记、及时反馈、闭环处置, 确保所有标本可全程追溯。乙方违反标本接收、冷链运输、温度记录、样本保存、结果报告、信息保密等任一合同义务的,每次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缴 2000 元;单月累计违约超过 5 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900000.00 元,服务期限一年,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005021000146234)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18 —— 2027-08-17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人员配备、持证人员的配备及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 24〕5 号)文件规定验收。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 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提出改正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递交报告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递交报告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4.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或有违约现象, 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须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如因乙方原因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错误导致错误诊断、样本保存不当导致无法复查、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受检者信息泄露、运输温度超标导致样本不合格等), 甲方有权终止该项服务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 (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失败或损失,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公平分担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2.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3、合同中止与终止3.1 合同的中止3.1.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服务计划调整, 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3.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3.2 合同的终止3.2.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3.2.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2.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3.2.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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