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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南宾街道城北路23号附5号房产招租

其他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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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石柱县南宾街道城北路23号附5号房产招租

项目编号

202507000854
租赁底价

0.96

万元/年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7-11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7-24

标的所在地区

重庆市>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资产类别

房产租赁

一、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石柱县南宾街道城北路23号附5号房产招租

坐落

石柱县南宾街道城北路23号附5号(派出所张贴门牌号)

楼盘名称

租赁底价

0.96

万元/年

租赁期限(年)

5

租金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

免租期

租金递增方式

不递增

招租用途

/

产权证号

渝(2018)石柱县不动产权第001339695号

楼层

第1层

结构

混合结构

房屋证载用途

办公

招租面积(㎡)

20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移交时限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

是否存在租赁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重庆汇丰[2025]字第5110801号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2025-05-23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踏勘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17702325569

三、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行为批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评估备案机构/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权证系大证未分割,招租面积系招租方实际测量所得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招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据招租方来函显示:(1)标的未通水电,项目成交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通水、通电并承担相关费用;(2)标的产权证证载坐落与现派出所张贴门牌号不一致,本次招租以派出所张贴门牌号为准。

六、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将第一年剩余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内租金总额的1%向承租方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九、租赁期间,承租方对房产的装修、装潢须征得招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影响房产的主体结构和公共安全,装修、装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属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添置且系独立存在可搬移的物品由承租方搬离房产,但装修、装潢形成的天花板、地板、墙体、线路、供水和门窗等已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和要求补偿。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须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房产,承租方是房产的实际管理人,承担此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承租方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招租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房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转租。

十二、租赁期间,如因税务系统办公办税需求等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招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据实结算。

十三、标的成交后,招租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四、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五、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六、备查资产:估价报告、不动产权证书。

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0.2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名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汪老师 联系电话023-73389668,1890827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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