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
联系人:张** 电 话:150*********
质疑人于2025年11月13日向我公司快递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平南县平南街道第三中学会议室设备、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279-GXHS)招标文件质疑函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
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分当中的供货方案,实施方案,安装方案,和商务分当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分,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中的评分内容的量化指标都没有量化细化。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质疑成立,已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出更正公告,详见相关网站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775-7820666)投诉的权利。
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广西宏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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