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变更信息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01月05日 21时30分00秒 变更为 2025年12月26日 21时30分00秒 | ||
| 结束日期 | 2026年01月05日 18时00分00秒 变更为 2025年12月26日 18时00分00秒 | ||
公告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JC002513186 | 项目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海洋新城中部临建C-5区场地 |
| 起始日期 | 2025年12月15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5年12月26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大空港地区西北部 |
| 面积/数量 | 27413.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 资产性质 | 其他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3年 | 响应有效期 | 365个自然日 |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15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8元/平方米/月 |
| 租金的递增 | 自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 资产用途限定 | 其他(仅限用于工程建设相关及配套产业) | ||
| 履约条件 | 1.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2.合同签订: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没收其向深圳联交所缴纳的招租保证金,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费用缴纳: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 4.履约保证金:按时交纳租金(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履约担保金额等相关费用,履约担保金额按第一年首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的2倍计算(金额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准)。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按要求及时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5.场地使用单位需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 ||
| 其他补充说明 | 免租期上限为三个月。免租期包含在场地使用期限内,分别为第一个计费年度场地移交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第三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意向场地使用单位申请免租期,需在报名时同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则视为放弃免租期。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综合评审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综合评审,意向方综合评审的资信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价格文件评审得分率分别达60%(含)以上,并联交所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成交。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周期。 |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提供工商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信誉优良,如发现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诚信经营不良记录的,出租方有拒绝其参与评审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4.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查询严重失信、经营异常、司法判决三个类别无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报告) 5.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提供至少1个符合本场地用途的在运营项目,并配合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对其资质和建设运营项目进行审查。(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关键页,如为关联公司的业绩,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需将下列相关材料纸质版提交至深圳联交所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https://***/index.html%EF%BC%89%E5%AE%8C%E6%95%B4%E7%89%88%E5%8F%8A%E4%BF%A1%E7%94%A8%E4%B8%AD%E5%9B%BD%E6%9F%A5%E8%AF%A2%E6%8A%A5%E5%91%8A%EF%BC%88https://www.creditchina.gov.cn%EF%BC%89%EF%BC%9B%3Cp%3E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 7.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8.承诺函(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信誉优良,不存在违反诚信经营不良记录); 9.免租期申请; 10.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提供至少1个符合本场地用途的在运营项目,并配合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对其资质和建设运营项目进行审查(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关键页); 11.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年12月26日 18时00分00秒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660,000元 |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ggzy/center/ colspan="3">2025年12月26日 21时30分00秒 | ||
交易机构信息
| 名称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
| 联系人 | 宋先生、陈先生 | 联系方式 | 0755-26569053、0755-83690822 |
出租方信息
| 名称 | 深圳市特区建发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挂牌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2.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充分知悉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全面了解物业招租的其他信息,熟悉物业《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条款。 3.承租方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应于场地建设前将设计文件书面正式报出租方,在出租方审定的场地范围内从事场地《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 4.项目按现状提供。场地现状为已完成陆域形成工程,场地内现状临建包括:打包箱活动板房5栋,包括3米×6米标准箱390个及配套通道和楼梯间(以现场统计为准)。 5.承租方自行负责场地内的给排水、通电、道路、通信等(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接驳设施、场地内的道路、排水设施、通信网络等)以及场地外必要的道路、绿化带、市政设施。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6.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场地范围内从事与场地约定用途无关的事项。若承租方从事其他事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7.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场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8.《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若场地使用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司相关管理规定、使用该场地未出现安全等重大问题,且履约记录良好,场地使用单位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90日向出租方提出使用延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场地使用期限可延续最长不超过2年(若后续上级管理部门文件有最新规定,则以最新规定为准),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9.场地权属性质为海域使用权证书。 10.如因项目资产权属变更,出租方与场地使用单位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11.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12.承租方逾期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迟延缴付或未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50日的,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前将《场地使用管理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支付实际交还场地前的场地占用费,并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承租方如需解除《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于合同解除前将《场地使用管理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结清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并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首月场地使用及管理费的2倍作为违约金。如果承租方未在合同解除前向出租方交还场地,还应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至实际完成清场期内的场地占用费。 14.根据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特点及现场条件,承租方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并评估可能影响场地使用的重要风险因素,了解和接受相关风险并同意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下列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不缴纳已产生的场地使用及管理费,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以及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已经为场地运营进行的开发建设和前期投入,设备、材料及人力的投入,场地提前收回导致的生产营业损失,商户的安置和索赔等。已考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调整或政府部门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场地; (2)因土地的征用、征收、拆迁、收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需收回场地; (3)海洋新兴产业基地规划调整、项目建设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生态修复、管廊及房建等建设)、海域使用证等产权变更、其他土地开发事项等; (4)因政府对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场地内不具备给排水、通电、通信的条件,以及水电设施不齐全、道路未完善、场地已有临建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等,需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事项。 因前述(1)-(4)导致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清场期,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通知后2个月内(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期限早于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以其要求为准),将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清场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场地使用及管理费。清场期届满后,如承租方完成场地移交,则需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相关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同时出租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清场。 因第(5)项相关事项未解决导致场地无法投入使用的,承租方除需缴纳场地使用/占用费外,还需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15.《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提前终止或期限届满,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退场的,应按以下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场地总天数对应标准计算): (1)场地占用时间60日(含)以内的,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和管理费标准的2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2)场地占用时间超过60日的,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和管理费标准的4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16.其他条款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要求执行(附合同书),可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查看《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出租方有权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之前对不影响《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17.现场踏勘联系人:陆先生,联系方式:23221715。 | ||
| 监督电话 | 0755-8369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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