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付。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付方式:经采购人验收合格视为交货,之前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二、付款方式
人民币转账汇款,项目实施完成并投入运行一周以上,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供应商申请并提交符合采购人财务结算要求的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该时间为采购部门办理结算手续时间,到账时间以收到货款时间为准)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三、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EPC)工程,建设地点为大连市金普新区金港路288号辽宁轻工职业学院院南校园内,承包人主要负责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如有)、施工配合、竣工图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应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工作;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及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缺陷保修等全部工作。项目具体需求如下:
1、变电所进线工程:
①上级电源接驳点至本项目变电所高压电缆的敷设(包含电缆管道、检查井等)及接驳(含主材)、送电调试及试验检测等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内的一切工作,由投标人综合考虑。
②★中标单位负责高压送电的一切事宜及与属地供电部门的的沟通协调工作。
③★中标单位负责南校园学校数据中心断电施工期间的电力正常供应保障及费用支出(用电需求:60KVA发电机组、配电柜、人工等)。
2、变电所工程:
①拆除高压柜5台,500kVA变压器2台,低压柜9台。
②高低压柜设备基础改造。
③新装高压柜7台,1000kVA变压器2台(干式 铜芯),低压柜11台,母线、接地及电缆(以上所涉及线缆等均需为铜材)的敷设等高低压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图纸内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安装工作。
④新设安全工器具1套,模拟图板1组。
⑤变电所内综合接地的安装及调试,包含但不限于变压器、各类柜体、支架等变电所内所有电气接地内容。
⑥所有变配电系统的电气检测、试验由投标单位完成。
注:设计成果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设计规范标准,且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满足项目审批及施工需要;工程施工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且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3、项目管理班组及生产操作人员要求
名 称 | 有关要求 |
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为同一人) | 资格证明及专业 | 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机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无负责的在建项目,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学历 | 大专及以上学历 |
设计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机电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学历 | 大专及以上学历 |
专业设计人员 | 技术职称 | 机电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技 术 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机电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专业及学历 | 大专及以上学历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施工员 |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安全员 | 持证上岗;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质检员 |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档案或资料员 |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注册造价师 | 持证上岗,安装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材料员 |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生产操作人员要求 | 施工现场生产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架子工、高空作业工、电工、电焊工、司机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其他工种持证上岗率不得少于90%。 |
4、其它相关要求
①本章节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对工程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所有与本项目工程施工有关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或相应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文。
②根据项目设计要求,用于本标项目的设备、产品均应为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和大连地区建设及相关主管部门准入的设备、产品。
③施工过程中拆除报废的学院物品,施工方不得私自处理,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的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④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甲方的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采购人所有物品造成损坏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恢复、维修或赔偿。
⑤供应商中标后,均应负责现场施工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负责施工过程中与电业、城建、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协调;负责周边建筑物、设施的保护与恢复;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用水用电费用。
⑥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对现场进行彻底清洁,做到工完场清。
⑦本工程选用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电力运行相应规范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需办理行业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费用,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时,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的。
注:本章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现场勘查去完全了解项目的实际范围,报价时要充分考虑。
四、验收标准及方法
项目实施完成并投入运行一周,产品无质量问题,经供应商自行验收符合供货标准、满足验收条件后,供应商向项目所属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学院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现场验收,对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人有权邀请行业专家或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时供应商必须派专业人员到场。
五、售后服务要求
质保期:5年。
质保期内供应商提供免费维修、维护、升级及技术咨询服务,超过质保期及非免费保修、升级范围的产品,提供原厂配件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六、补充说明
(一)设计需要补充的说明
1.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年限。
2.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同时施工图设计的预算指标无法优化到投标时设计造价控制的概算指标,将按总设计费的50%赔偿发包人。设计人提供电子版CAD图纸(无加密),无天正插件,并与纸质版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保持一致。
设计人的任何修改、变动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变更,须经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审图机构(如有)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视为无效。
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后,如因实施中有发包人认为必要调整或增补的内容,设计人应积极配合。
项目进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调换相关设计人员,承包人有责任满足发包人要求,且不得影响项目实际进度、质量。
设计不合理造成工程实体损失,联合体承担全部责任。
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等,如有不足,可以向承包人直接追偿。
3.中标人需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还应承担与已收取设计费相当的违约金。
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暂定总额30%的违约金。
5.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知识产权及保密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的技术专利、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100%归发包人所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8.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不另增加费用。
9.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为止。
10.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12.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自费修正。
13.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14.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全部损失的30%的违约金。
15.因本工程承包方式为EPC模式,故如因设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由工程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自费赶工并向发包人承担工程延期的连带责任。
16.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承担 。
17.中标人根据经审定的概算,明确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相应的品牌等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后,发包人应立即组织中标人向招标人报审施工图预算,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成本控制依据。如中标人可以优化设计,经发包人认可后予以实施。
设计完成后,承包人需在10日内完成施工图纸视察及施工图预算报送发包人审核。
18.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应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否则因此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承担。如发包人要求恢复工程的,引起的工程价款及工期的变化由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自费承担费用,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条款。
19.施工图预算部分:
分部分项及措施费项目的工程量均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按照 GB/T 50353-2013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执行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并执行辽宁省及大连市有关建经文件规定的各种调整。
(二)施工需要补充的说明:
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发包人认可并下发的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设计变更引起原有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按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执行。
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上的,其超出10%以上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拒绝报价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确认。
2.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列的项目,按照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计算。
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未列的项目,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调整。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及相应的费率报出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此部分价格确定原则如下:执行 2024 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对于定额中缺项或无适用子目的项目,由承包人编制补充估价表,并报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材料价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执行;对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无规定的材料执行工程当期的网刊价格,网刊中无价格的材料,执行同期市场材料价格。管理费及利润的取费率执行施工图预算中填报的管理费及利润标准,如施工图预算中的管理费及利润取费标准同专业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照辽宁省财政标准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延误工程施工。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承诺,工程结算时应同等水平执行(包括不限于签证、变更等)。
3.合同价是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市场价格调整因素及政策调整因素造成的投标报价与实际价格的差异等、与施工及验收过程有关的环卫、交通、噪音、青苗补偿、扰民、临建拆迁、水塘、地下管网迁移、协调补偿、道路标识标线恢复施划等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等风险因素产生的费用以及放线费、封道、交通警示费、检测费、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过程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缴纳的一切费用),工程结算造价中社保费另行计取, 最终以审定值为准。
4.因发包人认可并下发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在竣工结算时支付。因发包人认可并下发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减少,在竣工结算时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5.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政府手续,按规定由发包人向政府交纳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政府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建审、人防工程审批、节能受理、安监及质监手续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节能评估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6.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税务局发票系统认证完成后,方能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发票认证未能通过的,需承包人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承包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发票上列明的税款部分,发包人有权拒付。
承包人应从发票开具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特殊情况延期交付发票需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如果专用发票是汇总开具的,不管票面金额多少,承包人要提供由税控系统打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还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承包人违反规定,导致发包人不能抵扣税款、及时认证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等情形的,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不合格部分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日,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0.3‰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9.民用建筑竣工节能校验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地下管网工程执行大开规字[2005]47号文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办理管网质检验收手续。
如施工过程中涉及地下燃气、石油、天然气等管网交叉,相关专业公司需收取押金等费用的,施工单位需自行向相关单位了解押金标准,缴纳押金,办理退回手续,若发生押金被扣等情形,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和承担。
承包人自行先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10.质量与检验
(1)质量与检验
①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②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③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④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⑤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见附件。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应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①承包人未能遵守履约保函的约定;
②承包人未能执行通知改正的约定;
③承包人未能遵守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④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⑤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⑥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4)解除日期的结算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6)包人的撤离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8)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2.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2)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3)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3.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文件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的或任何一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 。
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3)现场安全管理
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事故处理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15.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相应的品牌等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后,发包人应立即组织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报审施工图预算,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成本控制依据。如承包人可以优化设计,经发包人认可后予以实施。
16.工程开工后,发生设计变更,需规划调整重新招标的,其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只对已完工程进行盘点,按照投标价格进行结算,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三)总体约定
承包人知悉发包人主体情况,接受因政策性调整或者审计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款(包括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延迟,并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等要求。
因本工程承包方式为EPC模式,故本工程承包人(全体联合体成员)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联合体对外的责任承担,本工程的设计期限含在约定的工期内,如因设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由工程承包人自费赶工并向发包人承担工程延期责任。
本工程“无死亡及安全事故发生,轻伤事件概率小于千分之一”违约处罚按照“轻伤事件罚款5000至10000元,死亡及安全事故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承包人需接受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启动后,发包人统一对承包人进行交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对承包人进行管理。如出现相关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按照细则处理。
本合同未列约定,执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其他未尽事项,另行协商。
1.违约与奖惩
(1)承包人保证投标时确定的施工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格证书资料无虚假;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符合本工程要求,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持续有效,不存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级、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失效的情形;保证不存在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形;保证施工过程中不会将工程转包或者私自分包。保证不存在将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否则在任何时候发现承包人不符合前述保证情况的,发包人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且经发包人认可的人员保持一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以上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征得发包人工程分管领导书面签字同意,凡擅自更换的或人员资格证书资料虚假,每出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工程分管领导书面签字同意更换的除外),其中涉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次承担叁万元违约金、涉及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次承担贰万元违约金、涉及擅自更换其他人员每次承担伍仟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项目管理人员,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后14天内承包人需无条件执行,若超过14天不执行则由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2)工程质量管理部分
对各施工程序、工艺流程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由监理单位组织点评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且在跟样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违反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责令其返工并对承包人每次按5000元承担违约金(如本协议及附件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规定进行承担违约金)。
工程质量若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整改,整改后评定仍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按2000至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整改至符合约定,如因此逾期竣工的,按逾期竣工的相关约定执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发包人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因此,前述情况每出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5万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3)承包人应确保提交的进度款预算,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审核的进度款,经发包人或造价机构审核、审计后双方确定的减审金额超过报审金额的10%,每次收取10000元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逾期进场或逾期开工或停工14天以内,每逾期进场或逾期开工或停工1天由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款的日0.3‰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逾期进场或逾期开工或停工14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签约合同价5%收取违约金。
(5)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本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或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的工程与施工图(含变更后的施工图)、配置标准等不一致或者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图(含变更后的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工程价款,并由承包人按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叁仟至伍万元(具体金额以发包人确定为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5日内将违约金交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价款或者从应付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负责返工、更换、重做至符合约定要求,如因此逾期交付工程的,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质量事故: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或拆除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含)以下的(如:保温板大面积脱落,屋面、窗户大面积渗水,方砖道路大面积塌陷等),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返工、整改,并每次承担违约金1-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返工、整改,并每次承担违约金3-5万元。
材料作假:1)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返工,并视情况承担违约金1-3万元。2)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对主材随机抽样、送检,若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材料无条件退场、更换,并每次承担违约金0.5-1万元。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按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3万元。
针对已约定违约金区间的违约行为,由发包人在区间范围内确定具体违约金数额,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6)发包人作出的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视为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返工、重做,因此逾期,如不影响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如影响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按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否则,除对擅自变更的工程内容不计算价款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重做,因此逾期,如不影响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承担伍仟元的违约金,如影响本工程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7)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在发包人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此类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部分发包人应予免除。
(8)承包人拖欠其工人(含所雇人员)工资(含报酬)或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导致其工人(含所雇人员)或材料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9)工程结算过程中或者结算后,发包人发现结算资料有虚假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完成的工程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或者有未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的,承包人除按本协议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每发现一处,发包人还有权加收伍仟元的违约金,发包人还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10日内将该部分价款退还给发包人,逾期承包人还应按应付额的日0.3‰累计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0)发包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自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合同即解除。
(11)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发包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已进场施工的,双方按以下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将现场内承包人的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撤出现场,包括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在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若承包人逾期退场,延期时间在7天以内的,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日0.5‰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以上(含)不足14天的,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日0.1%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4天以上(含)不足21天的,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日0.2%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21天以上(含)的,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日0.3%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按超时累进制计算(例如:合同价款为A,延期35天,违约金=A*6*0.5‰+A*7*0.1%+A*7*0.2%+A*15*0.3%);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其他损失。承包人逾期21天仍未将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撤出现场的(包括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在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未撤出部分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留在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促使承包人退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中涉及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在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给出租方或分包单位,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
无论任何原因中途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完善已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资料移交等相关事宜,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终止、施工合同备案撤销和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撤销等相关事宜;否则从发包人要求完成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壹万元累计计算违约金,如因此影响发包人后续发包、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证取得的,承包人还应按前项有关逾期退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约定及时退场并配合完善检验、验收、资料移交、施工合同终止、施工合同备案撤销和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撤销等相关事宜后,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发包人按合同价款计价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后在本工程由其他单位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至90%,其余部分发包人不再支付;对于不合格工程内容,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退场或者未按发包人要求配合完善相关事宜的,发包人有权不再按前述约定支付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价款,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无论任何原因中途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均应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如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质量负责的期限与原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一致。
(12)除已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外,承包人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包括合同附件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档案管理要求等),除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改正外,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至10000元,累计计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3)本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索赔费用、发包人名誉损失费等费用),发包人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按相关约定在履约保证金和应付款项(包括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中扣除,不足抵扣的,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支付给发包人,逾期由承包人参照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扣除理由、金额等由异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扣除情况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据,逾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的,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扣除理由、金额等没有异议;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据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原因理由及证据情况重新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承包人,如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约定处理。
对本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具体事实及要求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结算后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并支付。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和预期损失赔偿,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不需举证。本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如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的,以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计算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本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的,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如承包人的一项违约行为违反多个合同条款的,违约金及损失分别计算,发包人可累加收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如针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有多种违约金、损失计算方式的,以数额最高的方式计算。
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做任何解释。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3)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单位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应将此项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
(4)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效答疑文件和其他有效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5)如遇特殊天气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开标时,将延迟开标,具体开标时间招标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6)投标报价还应包括为完成永久工程所进行的采购、包装、运输、卸货、保管、包装退还、施工、安装、管理、维护、试验、测试、运行、验收、移交、参加投标等所有费用。
(7)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格式须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格式(投标函)填写,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8)招标文件未尽事宜,以具体签订的合同为准,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仅供参考。
(9)中标人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图纸、工程技术要求、设计与施工规范、施工措施、市场状况、政策调整、天气影响(冬、雨季施工等)、开工延误(招标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工期变化(招标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施工干扰、生产干扰等所有的风险因素。设计图纸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投标人详细列出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相应的参考品牌,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前由投标人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及报价,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采购。
(11)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报价,并考虑到风险因素。
(12)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的合同价格(综合调整系数(费率)),一旦中标,中标价格(综合调整系数(费率))将不会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得到调整。投标报价(综合调整系数(费率))中应包括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3)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14)中标人负责申报施工图纸审查、图纸会审及设计报批审查等工作,且设计图纸须通过审核,并提供上述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如设计图纸与法律法规不符,中标人应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申报,且中标人负责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15)设计费:按最终建安工程结算款依据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及设计中标综合调整系数(费率)及施工图设计比例(设计费比例暂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60%计取,最终以招标人审核为准,设计费最终以招标人审定值为准)确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配合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
(16)施工费:按最终招标人审定的工程结算值及施工中标综合调整系数(费率)确定。
定额采用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应按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省、市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提出投标报价,且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
人、材、机的消耗量执行2024 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规定 ;对于定额中缺项或无适用子目的项目,由承包人编制补充估价表,并报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
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024 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规定 ;材料价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执行;对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无规定的材料执行工程当期的网刊价格,网刊中无价格的材料,执行同期市场材料价格。
措施费:①技术性措施费,投标人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并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进行报价,报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特定工程或条件下发生的其他措施费,包括不限于冬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白天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及其他赶工措施费等,预、结算阶段不再单独计取。②对于一般措施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雨季施工费)投标人应按照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报价。③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地面硬覆盖、临时围挡、大门、临时建筑、临时管线安装等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暂按分部分项直接费合计的1%计取。施工图预算暂按分部分项直接费合计的1%计取,待结算时按实计取,且不得超过分部分项结算直接费合计的1%,如果超过1%,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临时用水及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括临时水电的手续办理及水电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缴纳的一切费用),临时用水及用电建设费用计入工程临时设施费,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17)本项目规费应按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中标后由施工单位缴纳所有规费,其它未明示规费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自行考虑。
投标报价标准执行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取费费率执行基础费率。
(18)施工临时用水及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括临时水电的手续办理、建设及水电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负责(包括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缴纳的一切费用),在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单独支付。
(19)放线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0)施工单位报价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卫、交通、噪 音、青苗补偿、扰民、临建拆迁、水塘、地下管网迁移、协调补偿、道路标识标线恢复施划等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等风险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在城区内施工的工程,所有土方不许落地,要充分考虑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大开管办发[2010]28号文,要求施工单位符合文件规定的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封闭改装。
(21)投标单位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封道、交通警示等费用。
(22)地下管网工程执行大开规字[2005]47号文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办理管网质检验收手续。
(23)中标单位中标后自行先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24)中标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政府手续,按规定由发包人向政府交纳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其他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5)工程保险:本项目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均由中标人负责缴纳。中标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26)承包人提供施工图预算如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承包人应进行设计优化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成本控制依据。如承包人可以优化设计,经发包人认可后予以实施;
(27)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① 投标人在设计成果文件中的材料、设备技术参数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技术标准要求,设计审批通过后,施工过程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技术参数要求选用材料、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证书齐全,检测报告合格有效。严禁使用国家及大连市禁止和限制使用产品。
②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材料、设备的选样、品牌、型号、规格、颜色、款式等必须经过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中。
(28)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相应的品牌等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后,招标人应立即组织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报审施工图预算,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成本控制依据。
(29)本项目最终结算总价以投资计划中建安工程费×综合调整系数(费率)+以此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设计费*综合调整系数(费率)×60%封顶,如超过此范围,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在报价时予请充分考虑。
(30)本项目采取EPC方式招标。在设计阶段,中标人(EPC承包商)应在投资计划内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设计质量应有严格的把关环节,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中标人(EPC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除招标人发出的变更增加投资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其中,招标人发出的变更应按新区现行有关变更政策执行。在竣工阶段,工程决算、费用审定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辽宁省现行基建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执行。
(31)价款调整方式:
①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列的项目,按照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计算。
②经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未列的项目,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调整。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原则及相应的费率报出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此部分价格确定原则如下:执行2024 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对于定额中缺项或无适用子目的项目,由承包人编制补充估价表,并报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材料价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执行;
对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无规定的材料执行工程当期的网刊价格,网刊中无价格的材料,执行同期市场材料价格。
管理费及利润的取费率执行施工图预算中填报的管理费及利润标准,如施工图预算中的管理费及利润同专业取费标准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照辽宁省财政标准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延误工程施工。
③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承诺,工程结算时应同等水平执行(包括不限于签证、变更等)。
(32)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设计变更引起原有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按招标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执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幅度在 10%以上的,其超出10%以上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拒绝报价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确认。
(33)投标人在工程设计施工中采用国内外专利的,专利技术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另行支付)需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34)中标人不得违法分包,如需分包,拟选定的分包单位和具体分包内容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和招标人审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3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解密失败的退回其投标文件。
(36)开标一览表中,项目负责人即为EPC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电力工程三级](含)以上并且([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含)以上或者[设计·行业资质·电力行业·电力行业乙级](含)以上或者([设计·专业资质·电力行业(送电工程)·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电力行业(变电工程)·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乙级](含)以上))。 ①设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含)以上或者[设计·行业资质·电力行业·电力行业乙级](含)以上或者([设计·专业资质·电力行业(送电工程)·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电力行业(变电工程)·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 ②施工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电力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承装五级、电力承修五级及电力承试五级及以上等级,无不良行为记录,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项目EPC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须为同一人,EPC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主体单位的员工,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无在建项目,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设计负责人须具有电气(电力)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具备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能力,投标人可以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本项目合同,就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CA办理成功的供应商须在网上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成功后用CA操作网上电子投标等相关事宜(包括在电子投标环节填写报价、上传文件等),操作教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portaldetail?infoId=85c49de1773efb3575-7bb9),如未按视频教学操作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磋商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或其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文件; (2)因供应商或其自用设备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解密时限内解密;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电脑设备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起自行解密,解密时限为30分钟(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按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5.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的“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议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①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和本采购文件中“★26.磋商”规定,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须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实现,请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自行下载并提前安装“腾讯会议”软件,具体操作详见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②单一供应商磋商时间为3分钟左右,供应商接到磋商通知后须按要求逐一进入腾讯会议室进行磋商。如供应商拒绝参加磋商会议,或接到磋商通知30分钟后仍未进入磋商会议,视为放弃磋商;③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在项目磋商评审环节保持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