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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2025年-2026年度应急保险招标公告

沈阳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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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2025年-2026年度应急保险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辽宁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8

项目概况

苏家屯区2025年-2026年度应急保险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11-00049
项目名称:苏家屯区2025年-2026年度应急保险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500000
最高限价(元):65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苏家屯区应急救助保险方案
险种保障项目保障范围累计救助限额(万元)每次事故救助限额(万元)免赔额(元)每人(救助)限额理赔材料
主 险城乡居民安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列明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临时居民(临时来该区域就学、出差、旅游、务工人员)人身伤亡的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救助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10000400500(一)发生居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救助限额20万 (二)发生居民受伤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所附比例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救助限额赔偿。 轻微伤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伤亡救助限额的10% 轻微伤:每人伤亡救助限额的30% 轻伤:每人伤亡救助限额的50% 重伤:每人伤亡救助限额的70% 死亡:每人伤亡救助限额的1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司发通[2013]14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救助申请书(申请人)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爆炸需要消防部门出具认定书、自然灾害需气象证明) 3、相关医疗材料,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4、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5、救助申请报告(被保险人) 6、救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7、涉及死亡:1)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死者户口本(含死者、父母、子女页) 8、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列明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下列原因造成居民的财产损失进行救助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10000400500城乡居民财产火灾损失救助限额10万/每户 城乡居民财产自然灾害损失救助限额10万/每户1、救助申请书(申请人)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爆炸需要消防部门出具认定书、自然灾害需气象证明) 3、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 4、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5、救助申请报告(被保险人) 6、救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住所,居民住宅因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导致政府及相关部门介入并产生的救助费用,保险人(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000400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救助限额2000万,救助限额5万元/每户1、索赔申请书(申请人)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 4、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5、被保险人赔偿三者证明 6、被保险人银行账号
应急费用补偿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 (一)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二)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三)善后处置费用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3003001、索赔申请(被保险人)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爆炸需要消防部门出具认定书、自然灾害需气象证明) 3、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例如安置费用需提供住宿发票、餐饮发票等,人力、器材、器材等费用需提供相关发票)。 4、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5、权益转让书(直接付给第三方公司需提供权益转让书) 6、银行账号
险种保障项目保障范围累计救助限额(万元)每次事故救助限额(万元)免赔额每人救助限额理赔材料
附加险突发公共拥挤踩踏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1000500死亡伤残10万、医疗5千1、救助申请书(申请人)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相关医疗材料,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4、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5、救助申请报告(被保险人) 6、救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7、涉及死亡:1)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死者户口本(含死者、父母、子女页) 8、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突发公共区域溺水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10万、医疗5千
突发公共精神病人伤人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10万、医疗5千
突发公共食品或药品中毒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食品或药品突发中毒导致的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10万、医疗1万
突发公共重大恶性案件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10万、医疗1万
突发公共安置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 安置费用是指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的困难,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每人2000元
附加流动人口在保险期间内,不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且不具有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10万、医疗5千
助微保助微保场所限定: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或市场,常见于社区商业街)、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多集中在街边店铺 ) 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商户进行应急救助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救助限额15万元/户救助限额5万元/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产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具体内容如下:若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若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1、索赔申请 2、财产损失清单 3、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件 4、银行账号
企财险附加扩展放弃比例分摊保险(通用型)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视本保险合同为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作比例分摊。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分别计算,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同一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或者同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28日15时00分至2025年06月06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参加开标会议时,须携带具有操作权限的数字证书以及可进行解密操作的计算机,并按要求对网上投标报价进行报价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设备进行电子解密,如供应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成功进行电子解密,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将不负有任何责任。 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电子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U 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PDF格式,并且具有目录标签。 3、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4、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36号
联系方式:024-829100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联系方式:024-22512301
邮箱地址:lnznxmgl@163.com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顺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中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249082189109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羽、张晓明、陈辰、雷冬、甘润之
电话:024-2251230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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