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是近年来监管层频频提及的话题。在刚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被正式写入,并明确提出:“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日前,中央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就“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着力提升资本市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和科技型企业成长需求,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
实际上,中国股市正是通过行动证明了其资本市场包容性的提升。这一点在科创板改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科创板不仅恢复了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发行上市通道,还设立了科创成长层,专门接纳这类企业。
可见,“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归根结底在于新股发行制度的包容性,即适当放宽或降低新股发行条件,使一些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在尚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也能通过IPO上市,从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此外,要提高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就必须有完善的股市制度保驾护航。例如,美国股市在新股发行制度上表现出较强的包容性,这与其相关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尤其是其资本市场实行严刑峻法,不仅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有的甚至倾家荡产。正是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美国股市在接纳未盈利企业上市方面才展现出较大的包容性。
在中国,目前任何一家公司在A股上市,都会带来数倍于首发流通股的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已成为困扰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是未盈利企业上市,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因为一旦限售股解禁后股东完成减持,而企业仍未实现盈利,最终留给投资者的将是一地鸡毛。因此,IPO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以及未盈利企业股东的减持行为,亟需通过新的制度加以规范。
当然,投资者保护也必须落到实处,尤其要突出严刑峻法在其中的作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的严厉程度仍有待加强,至少一些违法犯罪者尚未面临倾家荡产或“把牢底坐穿”的惩罚。为此,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一方面应加大修法力度,逐步向严刑峻法靠拢;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以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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