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婺源县中医院体外碎石机(含彩超)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链接])上确认并下载谈判文件,于2026年10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HCG2026-017;2.项目名称:婺源县中医院体外碎石机(含彩超)采购项目;3.采购单位:婺源县中医院;4.预算金额:230000元人民币;5.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4.2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5.1所提供产品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所提供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5.2供应商为产品制造商:生产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5.3供应商为产品经销商: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提供以上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四、获取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登录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系统网上下载。 2、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2026-10-21 3、采购文件领取地点: 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链接])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1、递交方式: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ps:/[链接]),逾期响应无效。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10-21 09:00(北京时间)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6年10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七、公告发布媒介: 1、本谈判公告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婺源县中医院 地址:婺源县朱子大道9号 项目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方式:0793-73514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婺源县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婺源县浅水湾小区10幢1-102室 项目联系人:范明富 联系方式:18770341069 3.监督单位信息 名称:婺源县中医院 联系方式:0793-7351413 九、其他说明: 1.潜在供应商必须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址:[链接])注册并办理阳光采购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要求详见“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指南-CA证书在线办理流程”(网址:[链接])。潜在供应商未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下载谈判文件的,视为未获取谈判文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活动。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谈判”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谈判现场。注意事项详见谈判文件第二章。各供应商需保持在线进行远程线上报价,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二次报价的,视为退出谈判。3.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委托人能够熟练的操作阳光采购交易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委托代理人。4.凡下载本采购文件的单位,必须就此采购项目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了采购方的需求,成交后承担采购文件范围内的所有要求(参加采购活动前如有不明之处应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详细了解)。成交后提供三份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5.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适用于包含货物的服务采购项目)。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不适用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