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项目名称 | 鸣犊街道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EPC总承包 | ||||||||||||||
| 招标项目编号 | E6101163506KazfnMAAM | ||||||||||||||
| 标段名称 | 鸣犊街道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EPC总承包 | ||||||||||||||
| 标段编号 | E6101163506KazfnMAAM001 | ||||||||||||||
| 招标人名称 | 西安市长安区信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联系人姓名 | 徐锦云 | 联系电话 | 13571957223 | ||||||||||||
| 开标时间 | 2025年12月11日 9时30分 | 开标地点 | 开标室304 | ||||||||||||
| 评标情况 | 评标环节无异议,经评审中标候选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中标候选人情况(本项目定标方式为非评定分离) | |||||||||||||||
| 排序 | 推荐情况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
| 1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7724300.88 | 必须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强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强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 240 | ||||||||||
| 2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水务(集团)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7883918.00 | 必须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强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强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 240 | ||||||||||
| 3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图设计有限公司 | 27948301.14 | 必须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强制规范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强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 240日历天 | ||||||||||
| 中标候选人承诺和响应情况 | |||||||||||||||
| 排序 | 推荐情况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名称及等级 | 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号 | 中标候选人响应资格能力条件 | |||||||||
| 1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王彩云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CS20126100257 | 响应 | |||||||||
| 2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水务(集团)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郭龙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 01566940 | 响应 | |||||||||
| 3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图设计有限公司 | 薛龙龙 |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 20210903414000039721 | 响应 | |||||||||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1.提出异议的主体应当是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3.书面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1 提出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3.2 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 3.3 相关证明材料; 3.4 送达的日期应当合法有效; 3.5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当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同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同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质疑函应提交原件(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针对同一事项重复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不再受理。 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如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本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的还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向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部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dfljingying@163.com 。联系单位: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29-82565938。 | ||||||||||||||
| 其他公示内容 | /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12月12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年12月15日 |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