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持有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 |
标的名称 | 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持有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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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5SC1000966 | 转让底价 | 842.404649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3-28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8-27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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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2019年12月16日,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550万元的价格将租赁物转让给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再将租赁物出租给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起租日为2019年12月16日,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分12期支付,租金总额为6188616.67元;之后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取得(2021)川0504民初1437号判决书,判令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4665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21.81元及以46018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12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28000元;现泸州城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整体转让该笔债权,转让金额约为8424046.49(以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实际计算的金额为准)。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10000元的正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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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量 | —— |
二、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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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三、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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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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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42.40464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转让。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其他事项: 一、本次标的按现状进行处置,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处置的标的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四、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六、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或存在本所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投资方)》(西南联交【2019】41号)物权类交易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七、受让方支付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西南联交所收到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将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转、受让双方应共同配合,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双方确认,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的第二日为交割日。在交割日,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九、在受让方根据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取得转让债权后,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均可根据(2021)川0504民初1437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第四项权利就《售后回租合同》附件7载明的租赁物与债务人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扣双方为此支付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支出双方应当提前进行协商、确定,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与拍卖、变卖股权有关的所有费用)后按【转让方:受让方】比例由双方享有,用以清偿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2021)川050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如所得价款超过前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德阳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所有。 十、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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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8-27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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