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610130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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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硫磺回收装置制硫废旧催化剂 | ||
| 转让底价 | 35.1万元 | ||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郭经理 联系电话: 15626427482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 18576720610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其他资产 | 资产名称 |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硫磺回收装置制硫废旧催化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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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概述 | 本项目标的为云南石化有限公司2026年拟处置一、二、四系列硫磺回收装置制硫废旧催化剂,废剂总重量约54.16吨,其中废剂重量51.8吨,瓷球重量 2.36吨。主要成分为:TiO2预估77.37wt%。目前催化剂已卸出,铁桶装填存放于仓库内。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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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其他重要说明 | 1.本次转让的废旧催化剂已卸剂,转让方已委托检测机构对标的物成分进行了检测。标的物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对标的物的成分、含量、品质、可利用价值等不作任何保证,检测报告数据仅供参考。若实际数据存在偏差,成交后价格不做任何调整,转让方亦不接受基于后期化验数据的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交割时过磅数据只作为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亦不接受基于后期过磅实际重量的质疑; 2.本次安排现场踏勘,在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自行联系转让方开展项目踏勘工作。 3.因标的竞拍时间与实际清运时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市场行情存在一定的波动,各意向方谨慎参与竞拍; 4.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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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6-10-10 |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废旧、闲置、过期三剂评审处置记录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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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时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并按公告要求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要求来源合法。如意向受让方需要现场踏勘的,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无误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未前往标的现场踏勘的,须在报名时签订《风险承诺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或《风险承诺书》(详见附件)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2、本次转让项目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捭底价的价格受让,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拍卖,拍卖网址:[链接],拍卖相关要求及服务费以拍卖页面为准。(联系人:范先生 17898869015 。平台使用客服电话400-820-3720)。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深圳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深圳联交所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整体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含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含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接到转让方通知后30自然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同意在深圳联交所在收齐交易服务费及全部价款后3个工作日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无需双方再另行出具函件。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9、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的10%,四舍五入后取整至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④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2)【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在标的交割工作完成且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0、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履约保证金,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交价款的0.5%/天,在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逾期超过15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交易价款或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11、标的交割:交割工作包括清运。受让方须在深圳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转让方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运手续所需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有效期须满足转让方本次危废处置时间要求)。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办理完毕“移出省份跨省转运申请函”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所在省份具有批复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转运该批危险废物的审批意见(跨省转运时适用)。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在省份批复的办理,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处置标的,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办理完成进厂审批手续之日后,按照转让方要求开始开展标的交割工作,催化剂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在交割时,受让方应配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以及提供运输车辆许可证明。(1)若转让方卸剂时,受让方已具备标的交割条件,则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废剂转移所需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及辅材等(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内衬袋和干冰等),配合转让方开展废剂的转运、清运、安全存放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装车),并由受让方承担废催化剂运输等费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2)如若转让方卸剂时,受让方尚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批复相关文件等交割手续,无法实施转运出厂实时交割(即卸即走),则已卸废剂的暂存、保管、转运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废剂包装物及辅材等(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内衬袋和干冰等),开展废剂的转运、清运、安全存放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装车)。废催化剂暂存在转让方指定的区域,由受让方安排人员24小时看管,产生的暂存场地租用费以及防护措施费由受让方承担。暂存期内,受让方清运废催化剂的装车和运输费用须自行承担,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超过暂存时间,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处置标的,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标的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押运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车辆、人员入厂与厂内的一切活动),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12、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将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保障本项目履约条件的资质许可在本项目合同履行全过程的有效性,如项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其现登记有效期,应及时进行续期。若未能及时续期造成不再具备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3、意向受让方的审批处理量即生产配额需包含本次挂牌转让的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规模需大于本次处理量,并做出尚有处置配额的承诺。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15.本次标的转让底价为含税价,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16、标的物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1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8、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9、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 资产展示安排 | 本项目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如需进行现场踏勘,请在2026年10月18日17:00前按要求提交资料申请现场踏勘,详见该项目公告下方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凡对项目提出咨询,请在项目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咨询联系(邮箱:zyzcyh2026@[链接])(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00)。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根据《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51-016-50),核准的经营方式须包括收集、贮存、利用,证书有效期应涵盖本次废剂处置转移完成的日期,年度剩余经营规模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2、意向受让方拟自行运输的,须提交有效期截止日不早于2026年12月31日(不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或“危险废物运输”);意向受让方拟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输的,须提交与专业运输公司签订的有效运输合同或协议(合同有效期须满足转让方本次危废处置时间要求),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做到分工明确,工作界面清晰,同时还需提交承运单位持有的有效期截止日不早于2026年12月31日(不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或“危险废物运输”)。 3.上述材料均须以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形式,与受让申请同时提交。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105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账户 |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632505928 开 户 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四、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链接];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五、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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