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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杨郢乡中药材仓储租赁项目

滁州市 其他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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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杨郢乡中药材仓储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滁州市来安县杨郢乡中药材仓储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2025HDWNA01899

委托方

来安县杨郢乡宝山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50-5612578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12月12日19:00始至2026年1月4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2月12日19:00始至2026年1月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面积(平方米)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来安县杨郢乡中药材仓储(厂房)

第1层

(共1层)

框架

约650.56

3

2

0.5

1.标的位置:来安县杨郢乡宝山村王郢组。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水电情况:可正常使用,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未验收,后期需承租人自行验收,费用自理。

空置/未清空情况:已清空。

4.其他需意向承租人注意的情况: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本公告标的图片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生产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非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本项目租金在租期内无递增,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以后年度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一个月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0.5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704926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附件如果不能下载,请咨询项目负责人,或者登录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EF%BC%89%E6%90%9C%E7%B4%A2%E8%AF%A5%E9%A1%B9%E7%9B%AE%E5%90%8D%E7%A7%B0%EF%BC%8C%E8%BF%9B%E5%85%A5%E9%A1%B9%E7%9B%AE%E5%85%AC%E5%91%8A%E7%95%8C%E9%9D%A2%E8%BF%9B%E8%A1%8C%E4%B8%8B%E8%BD%BD%E3%80%82%3C/p%3E%3Cp%3E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联系电话:0550-568116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E3%80%81https://ggzy.chuzhou.gov.cn/%EF%BC%89%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5%87%BA%E7%A7%9F%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6%89%BF%E7%A7%9F%E4%BA%BA%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6%89%BF%E7%A7%9F%E4%BA%BA%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F%BC%8C%E5%AE%89%E5%BE%BD%E7%9C%81%E5%86%9C%E6%9D%91%E7%BB%BC%E5%90%88%E4%BA%A7%E6%9D%83%E4%BA%A4%E6%98%93%E6%89%80%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6%89%BF%E7%A7%9F%E4%BA%BA%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3Cp%3E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孟主任,联系电话:1953160366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103、66223102;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项目咨询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0-5681163;

联系地址:滁州市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技术咨询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1.租赁物名称:                                 

2.租赁物数量:                                 

3.租赁物状态:                                 

4.租赁物的用途:                             

三、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且甲方自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         元(大写:        )。  

(二)租金□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其他:    

(三)租金调整模式: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年租金按照    调整。

(四)租金使用:□现金 □银行汇款 □其他:    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租赁物的维修

(一)甲方维修的范围:                        

(二)乙方维修的范围:                         

(三)因租赁物维修时间超过      日,甲方应当减少租期或延长租期     日。

六、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其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承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不得以合作的名义变相转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租赁期内,承租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不得阻挠。涉及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若涉及甲方允许条件下,乙方改扩建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7.其他事项: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

(三)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承租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

(一)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物,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八、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诉讼的,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都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出租物,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出租物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六)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九、其他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出租物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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