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2025-2027年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826000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5-2027年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2025-2027年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 | 垃圾处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7924401.48 |
合计金额小写: 7924401.48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玖拾贰万肆仟肆佰零壹元肆角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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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内容 | 承包期 | 数量(吨) | 投标单价 (元/吨) | 投标报价 (元/年) |
1 | 长沙县2025-2027年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 | 第一年 | 12622 | 321.96 | 4063779.12 |
第二年 | 11991 | 3860622.36 | |||
报价合计(大写):7924401.48元/2年(已包含价格折扣) | |||||
合同周期 | 服务期限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 ||||
项目负责人 |
宾震东 | ||||
备注: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上限综合单价为370.07/吨,按第一年12622吨,第二年11991吨进行测算,总上限价为9108532.91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单项的投标上限价。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总体要求:乙方必须在长沙县辖区内建立大件垃圾处置场、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和车辆,负责对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及开慧镇、金井镇、黄兴镇、江背镇、黄花镇、春华镇、路口镇、果园镇、高桥镇、福临镇、青山铺镇、安沙镇、北山镇的大件垃圾和主城区5个街道居民小区内产生的园林垃圾统一运输及资源化处理。
2、本项目大件垃圾定义:
(1)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废弃自行车、大件家电等(保持大件垃圾的原状,不允许拆解)。
(2)长沙县主城区范围内的各楼盘、小区物业在修剪树木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树枝、枝干、落叶、树根等。
3、招标内容及服务范围:通过预约负责派车到长沙县辖区内的各投放点进行收集并将大件垃圾运输至大件垃圾处置场地进行资源化处置。
(二)整体要求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收运和处理长沙县辖区内的大件垃圾。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大件垃圾收运、暂存和资源化处理的方案报甲方。
3、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配备的所有车辆详细信息(行驶证、保险单原件扫描件等)报甲方。
4、乙方应制定系列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运行。
★5、乙方须提供固定的收纳场地作为本项目大件垃圾存放、拆解、处理的场地,场地须符合工业园标准厂房标准,场地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且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400平米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不得露天存放,满足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乙方须提供场地房屋或土地购买发票及合同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国土证扫描件,并注明面积,证明场地使用权为乙方所有;如无,则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在中标后15天内将场地购置或租赁到位,承诺函格式自拟,若中标后未按承诺函配置到位的,甲方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
6、乙方应制定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并对其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
7、乙方应以镇街为单位,社区为片,小区和事业单位为点建立台账,需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大件垃圾的来源、种类及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等,并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大件垃圾处理台账。
8、乙方在合同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应对合同期内本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和总结,交甲方。
9、乙方应设立收运办公室,确保每日有专人负责处理预约、安排收运、称重、收集台账和大件垃圾三联单等资料。
10、甲方通过GPS对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调配,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11、在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无负面影响。若接到投诉须在24小时内迅速跟进处理,处理效果须让诉求人满意,每月对处理投诉情况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与台账统计。
12、本项目要求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5名驾驶员兼安全管理员、并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的装卸工、拆解工、叉车司机、铲车司机、过磅员,所有工作人员须着统一工作服进行作业。
(三)设施设备及平台建设
1、乙方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包括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大件垃圾运输车,且车辆通行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所配大件垃圾运输车须响应国家政策,使用新能源车辆,节约能源和降低运行成本;
2、大件垃圾运输车的厢体须严格按标准喷绘,标注长沙县大件垃圾运输车、公司名称、监管电话、车辆编号等基本要素(具体标准由甲方提供),完成喷绘的车辆须报甲方审核。
★3、合同签订前乙方大件垃圾处理场地内应配有20吨及以上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地磅),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乙方应建立一套集图像自动识别、自动控制和网络传输存储于一体的智能化计量监管系统,并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支持远程在线实时监控,并做好此系统管理和维护等工作,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不出现故障。
4、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进出通道等主要场所均必须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损毁,并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支持远程在线监控。
5、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收运车辆上安装GPS(包括车前、车后、驾驶室内视频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建立车辆实时跟踪监管系统和场地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和监管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管理系统,对收运情况进行实时的拍照上传。乙方的GPS(包括车前、车后、驾驶室内视频监控)、场地车辆监控系统和收运管理系统必须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进行远程在线监控。
6、乙方应配备大件垃圾处理生产线不少于1条(含破碎机、造粒机、全自动打包机、除尘设备、称重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等)且能满足本项目需要。甲方在合同签订前对以上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信息,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追究其责任。
7、乙方需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网上预约平台,平台须具有数据随时查看、统计及分析功能。设置专人处理预约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特殊情况除外),并将预约处理情况报备甲方。本条款及第(四)项第2点中“特殊情况”为“如大件垃圾存在即时公共安全隐患、重大活动需立即清理现场环境、突发事件导致散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或市容景观等各种突发性、紧急性收运情况的,乙方应在接到预约或接甲方及有关部门指令后2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完成收运。”)
(四)预约及收运
1、各镇以及城区各公共机构(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企业、楼盘小区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采用预约的方式对大件垃圾进行收运和处理;开放性市场和安置区采用每月定时收运以及预约收运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件垃圾进行收运和处理。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可通过大件垃圾网上预约平台预约收运,乙方应按预约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
2、从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在平台预约时起24小时内乙方须受理和回复,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单位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特殊情况下即约即收)。
3、乙方在收运大件垃圾时,由大件垃圾产生单位投放点管理人员和司机在三联单上签字后方可运输,运送至处置基地过磅并出具电子磅单,乙方填写三联单并签字后将电子磅单附后形成台账,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县城管局。
4、乙方在收运大件垃圾时不得将非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等)混入大件垃圾进行收运。
(五)资源化处理
1、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要求。
2、大件垃圾经拆解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不得随意倾倒,需要进入生活垃圾站或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扣除该部分垃圾的服务费用。
3、乙方需对大件垃圾进行拆解分类,并将资源化利用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做日常的统计。在大件垃圾拆解和分类时,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单独分离且保持零部件完整,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避免污染。
4、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需做到安全、环保、资源化,大件垃圾拆解物分类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不得直接混合处理。
5、乙方须按环保相关要求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2.人员配置要求
大件垃圾处置服务人员配置表
序号 | 工作岗位 | 核定人工数量(人)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2 | 驾驶员兼安全管理员 | ≥5 |
3 | 装卸工 | ≥5 |
4 | 拆解工 | 9 |
5 | 叉车司机 | 3 |
6 | 铲车司机 | 1 |
7 | 过磅员 | 1 |
备注:货车司机、跟车装卸工可根据项目实操情况配备。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大件垃圾资源化处置设备配置表
一、大件垃圾资源化处置 | ||||
序号 | 设备型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主机设备 | 破碎机 | 1 | 台 |
颗粒造粒系统 | 1 | 套 | ||
2 | 输送设备 | 大件垃圾上料皮带 | 1 | 套 |
粉碎机进料皮带 | 1 | 套 | ||
物料风机 | 2 | 台 | ||
粉料皮带输送机 | 2 | 台 | ||
3 | 分选设备 | 悬挂式除铁器 | 2 | 台 |
4 | 污染防治设备 | 脉冲除尘器 | 1 | 台 |
双联旋风除尘器 | 1 | 台 | ||
星型卸料器 | 2 | 台 | ||
除尘系统 | 1 | 套 | ||
5 | 电控监控系统 | 称重管理系统 | 1 | 套 |
电控、监控系统 | 1 | 套 | ||
SCS-120T地磅 | 1 | 台 | ||
6 | 打包设备 | 液压压块机 | 1 | 台 |
液压打包机 | 1 | 台 | ||
半自动封装系统 | 1 | 套 | ||
7 | 转运设备 | 3.5吨柴油传动叉车 | 3 | 台 |
928装载机 | 1 | 台 | ||
二、其它材料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
1 | 铁丝 | 12# | ||
2 | 打包绳 | 8mm | ||
3 | 五金配件 | |||
4 | 电线电缆 | BVR185 | ||
5 | 液压油 | 46#抗磨 | ||
6 | 吸尘器 | |||
7 | 冷却塔 | 10T | ||
8 | 喷淋降尘系统 |
4.其他要求
4.1 安全生产管理
1、乙方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和系列制度。
2、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全过程安全进行。
2、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甲方,在8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4.2 考核监督机制及质量制约机制
(一)考核监督机制
1、群众监督:乙方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
2、甲方、县农业农村局、镇街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服务期间,收货时,乙方需用相机当场拍摄投放点管理员在场的大件垃圾堆放照片,与大件垃圾投放点管理员和司机当场在大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内签字,随时接受甲方、县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货物拖回乙方回收场地时,应在乙方地磅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照片交甲方备查,并留存乙方入库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甲方、县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地磅需联网,甲方可随时查验。
3、甲方监督: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不定期计量抽查和监督;每月5日前,乙方应将上月回收台账表、乙方《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大件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盖章后与交货方过磅单一并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的回收台账表、处置台账表和两地(交货地、乙方收货地)现场照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给甲方备查。
4、部门监督:回收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露天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二)处罚办法
长沙县大件垃圾运输和处置考核细则(试行) | ||||
序号 | 项目 | 序号 | 考核标准 | 处罚标准 |
1 | 项 目 管 理 | 1 |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收运和处理长沙县城区5个街道的大件垃圾。 | 未达到要求,扣3000元/天。 |
2 |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大件垃圾收运、暂存和资源化处理的方案报甲方。 | 若延迟,扣1000元/天。 | ||
3 |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3日内将本项目配备的所有车辆详细信息(行驶证、车辆编号等)报甲方。 | 若延迟,扣1000元/天。 | ||
4 | 中标后正式运行3个月内,必须办理本项目环评手续。 | 正式运行3个月未办理环评手续,扣5000元并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 ||
5 | 乙方应制定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标准,并对其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 | 经甲方检查,未制定标准扣3000元,未进行指导扣200元/个。 | ||
6 | 乙方应建立台账记录以下信息:处理大件垃圾的来源、种类及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并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大件垃圾处理台账。 | 未及时报送资料扣200元/天,信息记录不全按未报送处理。 | ||
7 |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调配,对甲方及其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 不服从甲方调配的扣5000元/次,对甲方及其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扣1000元/天。 | ||
8 | 在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零投诉,无负面影响。 | 经甲方确定为有效投诉的(预约后乙方不回复、不收运或收运不迅速、主观责任重大等),乙方应在接到投诉后1日内迅速跟进处理,否则扣500元/天。若是媒体进行负面报道,一般事件扣1000元/次,责任重大的扣3000元/次,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10000元/次。 | ||
9 | 乙方需按合同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 经甲方检查发现无项目负责人,扣10000元,无安全管理员,扣5000元,缺少其他工作人员,扣1000元/人。 | ||
10 | 所有工作人员应统一着工装。 | 未穿工装的扣200元/人。 | ||
11 | 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活动不能迟到和缺席。 | 迟到扣200元/次,缺席扣2000元/次。 | ||
12 | 回收台账表、电子磅单、大件垃圾回收三联单等信息收集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甲方。 | 延迟报送的,扣200元/天,资料报送不齐按未报送处理。 | ||
13 | 乙方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及护具,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安全运行。 | 未制定制度或预案扣2000元/项,并限期整改;未配备安全设施,扣2000元/次。若发生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扣罚,一般事故扣2000元/次,较大事故扣10000元/次,重大事故扣30000元/次,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 ||
14 |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在4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 | 发生安全事故未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或在4小时内未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的扣5000元/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扣20000元/次。 | ||
2 | 设 施 设 备 及 平 台 管 理 | 1 |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并按甲方提供的标准进行喷绘。 | 缺少大件垃圾运输车扣10000元/台,未按标准对车辆进行喷绘,扣500元/台。 |
2 | 合同签订前乙方大件垃圾处理场地内应配有20吨以上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地磅),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 未配有20吨以上地磅或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
3 | 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应在大件垃圾运输车上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在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进出通道等重要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并保证所有设备能正常使用。建立电子地磅监控系统、车辆监管系统、场地监控系统、大件垃圾收运管理系统并将视频监控和各系统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 | 检查发现大件垃圾运输车未安装GPS、行车记录仪或场地未安装监控扣1000元/处(设备损坏按未安装处理),并限期整改;发现未建立系统或未接入甲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扣5000元/个,并限期整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损毁视频监控的,每次扣1000元/个,并限期整改。 | ||
4 | 乙方需建立大件垃圾收运网上预约平台,设置专人处理预约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特殊情况除外),每周一将上周预约处理情况报备甲方。 | 签订合同时起乙方须保证大件垃圾网上预约平台能正常使用,超过两天不能使用的,扣3000元/天;平台管理混乱或无专人管理,扣500元/次,预约处理情况未报甲方,扣200元/次。 | ||
5 | 合同签订时起乙方需为甲方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以及取证等设备,包括工作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等。 | 若延迟,扣500元/天。 | ||
3 | 预 约 及 收 运 | 1 | 在服务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招标的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和处置服务,禁止超范围收集。 | 若发现超范围(非大件垃圾或长沙县城区5个街道以外的大件垃圾)收运,扣10000元/次。 |
2 | 从大件垃圾产生单位在平台预约时起24小时内乙方须受理和回复,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单位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 | 预约后24小时未受理和回复的扣500元/次,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运的,扣1000元/天。 | ||
3 | 大件垃圾三联单需由预约人、司机、处置基地管理人员三方签字并填写好相关信息。 | 未按要求填写大件垃圾三联单的,扣1000元/次。 | ||
4 | 大件垃圾收运照片不清楚、车辆轨迹不清晰,未留存车辆称重监控数据。 | 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则当次收运的大件垃圾量不计入合同结算。 | ||
5 | 计量须真实有效,不能弄虚作假。 | 若发现计量弄虚作假的扣5000元/次,情节严重的扣10000元/次。 | ||
4 | 资 源 化 处 理 | 1 | 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要求。 | 未按要求处理或质量技术不过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2 | 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处理的,扣1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解除合同。 | ||
3 | 乙方应对大件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拆解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不得直接混合处理。 | 若发现将大件垃圾直接混合处理的,扣2000元/次。 | ||
4 | 乙方须按环保要求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 |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环保案件或出现非法处置大件垃圾残余物的违法行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2.2付款方式:本项目服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根据实际清运重量按实结算,每月对照《长沙县大件垃圾运输和处置考核细则(试行)》进行考核,根据当月考核结果拨付乙方的服务经费。
月度实际拨付服务费=清运单价*月度实际清运重量-月度考核扣款
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原因影响甲方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但乙方不得因此延误员工工资的发放。
在合同期限内,二年累计收运处理量超过合同约定总额的5%(含)以内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其费用:超过5%(不含)的,则合同提前终止。
2.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4发生任何因乙方引起的泄密事故,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当年所有应该支付的费用。
2.5乙方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现场踏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踏勘人员现场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2.6乙方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个月的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情况及统记报表,甲方汇总审核后凭乙方的合法有效发票采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每月度结算一次。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549360000121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15 —— 2027-10-14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辖区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验收要求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施阶段甲方将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验收要求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施阶段甲方将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确保相关系统,如计量监控系统、预约平台、车辆GPS系统等能持续、稳定运行,数据实时、准确、完整地接入甲方指定的数字化信息平台,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各类数据、统计信息及分析报告等。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服务周期:服务期限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沈建民 | 法定代表人: | 胡彦彬 |
委托代理人: | 黄进 | 委托代理人: | 陆浪 |
附件列表:
- 中标通知书-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2025-2027年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项目.pdf
- 长沙县2025-2027年大件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项目采购合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