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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综合业务楼-11层-1109室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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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综合业务楼-11层-1109室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综合业务楼-11层-1109室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JJCJ00086

委托方

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381260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0月23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1月12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经开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综合业务楼-11层-1109室房屋

第11层

钢混

约133.2

3

4.47552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经开综保区对面综合业务楼。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大证未分割),无房地产权证,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已清空,标的房屋按现状移交,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办公。

2.承租人在本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限。承租人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房屋进行装修前需按规定报建设规划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承租人须履行报批手续。承租人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归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标的房屋内遗留的杂物、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委托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人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承租人同意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因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承租人承担。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225015684351000002002216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1520102801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81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用途

1、甲方愿意将坐落租赁给乙方,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

2、甲方已于年月日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届满前,甲乙双方提前一个月确认退租或续租。如退租,甲方将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按期无条件交还,甲方将依法重新选择承租方,乙方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如续租,经双方协议一致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未提前一个月书面联系甲方,视为不续租,甲方有权提前寻找新承租方,乙方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物业费

1、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元/平方米/月,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2、租金以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从租赁期限开始日起算),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在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乙方付清租金7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税率9%的正规租金发票。租金等费用支付方式为转帐。

3、乙方应在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的履约保证金(首年3个月租金)。本合同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房屋完好,且乙方已结清所有相关费用且无违约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物业费标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费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现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暂定,以物业合同约定为准)。

5、本合同项下租金等款项交至下述账户,相关税票由甲方向乙方开具:

开户名: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账  号:188749464855

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6、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逾期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另外,乙方还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前述所欠费用本金及滞纳金、违约金等乙方应付未付费用,甲方均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厂房所产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该租赁厂房的应分摊的水、电损耗费,承担基本电价费。

2、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租赁使用该房屋有关的税、费,应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经营性用水用电交纳,并承担相应损耗,按月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部门支付。

4、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缴纳。

5、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交付,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另外,乙方还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前述所欠费用本金及滞纳金、违约金等乙方应付未付费用,甲方均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装饰、修缮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以现状交付,如租赁房屋水电、消防不能满足乙方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改造等申请,改造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破坏已经完成的改造内容。

2、房屋按现状交付乙方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乙方负责,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赁期内,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原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乙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装潢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4、租赁期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保证房屋整体完好,乙方有权在合同终止后七日内移除其自费安装的、未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且移除后不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和功能的装饰物及电器等,并确保移除过程中不对房屋及相邻设施造成损害。对于已固定在房屋内无法轻易移除的装修部分,及乙方逾期未移除部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在合同终止时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

5、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甲方损失。

6、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使用水、电,不得私自乱接、乱搭、乱排水。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政策,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违法乱纪,乙方违法违规经营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自负,后果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已经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乙方应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安全防范,因乙方原因发生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引起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引起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引起的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进行全额追偿,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限内房屋出售,甲方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不得将租用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户外广告设施

1、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市容、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2、乙方应做好租赁物外墙广告画面的维修工作,做到整齐、安全、美观,对破损的广告画面应及时维修、更换。

3、乙方应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的设施牢固、安全,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乙方原因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且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然而,若损害的发生归因于甲方,如租赁物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而甲方未及时维修等,则甲方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可依法出租,甲方应保证仓储用地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2、甲方的房屋结构、室内、外墙、门窗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按照出租时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确保提供的房屋不存在任何主体问题和其他导致无法使用的问题。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使用时的状况完好地交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4、如到期后乙方迟延返还房屋,房屋使用费按租金标准继续计算,若乙方在7日内仍未搬离房屋,乙方还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总额10%违约金。如乙方超过1个月还未返还房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所有物品,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物品强行搬出任意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5000元的清场费用。甲方对因收回房屋清理乙方房屋内所有物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

5、乙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6、仓库一旦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管理,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7、甲方对仓库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对仓库做到定期检查与修缮,以保障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仓库或其附属设施发生质量问题和故障的,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调整、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撤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的。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有可能会影响房屋结构的行为;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乙方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

(6)逾期交付房屋租金超过15日的;

(7)乙方未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使用项目场地。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满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因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进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

5、乙方出现本条第3款约定之情形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解除。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如乙方仍不搬迁,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并将乙方财产清理出租赁房屋,同时书面通知乙方前来认领,财产的损毁、灭失风险自认领通知到达乙方时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逾期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逾期之日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费用总额的1%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合同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行为之一的,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外,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合同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甲方全部损失为止。如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4款行为之一的,乙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按照约定支付本合同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履行期内,若仅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含门窗、空调、灯具等)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若乙方未能在30日内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无条件搬迁完毕并退还租赁房屋。

3、因本条约定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的相应比例计算相应租金(每月按30天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含装修期),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使用房屋不得超过厂房的设计承重。由于乙方违法使用房屋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诺生产符合环保部门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产生噪音、废水、废物、废气等污染。

4、乙方必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税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免租期 / ,免租期间仅免租金,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的,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恢复厂房原貌,并承担拆除费及装修废料清理费用。

8、本合同相关通知应以书面签收或以挂号信、快递寄出、电子邮件方式的方式送达。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注明的联系地址寄出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函件、文件等已按本合同约定通讯地址投邮的,则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过3个日历天后,中国境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经过5个日历天后,无论其它方是否收到和/或签收该通知、函件、文件等,均视为已送达,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该邮件到达对方邮箱服务器之日即为送达。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还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通讯方式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箱:

乙方通讯方式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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