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经我单位通过查询核实,中标单位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何登海),目前仍在(芦山镇2025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项目编号:P52273120250005LA)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于2025年7月3日,工期为:签订合同后 12 个月内完成施工。于2025年7月10日签订合同,合同于2025年8月22日公示。
法律依据: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疑事项2: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信息造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我单位在对比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该单位信息时发现,其声明函中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涉嫌弄虚作假。
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不符: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为(35人),资产总额为3483.26万元;但通过(芦山镇2025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发布的中标公告附件里面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的不一致,该单位从业人员为(134人),两者相差(99人),资产总额为3467.22万元,两者相差(16.04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中第(九)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致:贵阳市花溪区黔陶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贵州普利华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贵州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项目编号:ZFCG20250807079)的投标单位,发现中标单位(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严重影响项目招标的公平性与合规性。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及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质疑,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质疑背景
(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项目于(2025年8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8月25日)完成开标评审工作,并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显示(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我单位在认真研读中标公示及相关材料后,发现中标单位存在项目经理在建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造假两大核心问题,均已违反招标文件关键条款,现将具体情况及依据详细说明。
二、中标单位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一)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经我单位通过查询核实,中标单位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何登海),目前仍在(芦山镇2025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项目编号:P52273120250005LA)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于2025年7月3日,工期为:签订合同后 12 个月内完成施工。于2025年7月10日签订合同,合同于2025年8月22日公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信息造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我单位在对比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该单位信息时发现,其声明函中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涉嫌弄虚作假。具体不一致情况如下:
1.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不符: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为(35人),资产总额为3483.26万元;但通过(芦山镇2025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发布的中标公告附件里面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的不一致,该单位从业人员为(134人),两者相差(99人),资产总额为3467.22万元,两者相差(16.04万元);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中第(九)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中标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响应文件应依法依规被认定为无效标。
三、具体质疑
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法规、招标文件条款,我单位郑重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质疑:
1.保证招标的公平性与合规性,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及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取消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2.恳请贵单位对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真实性核查,若确认存在信息造假,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招标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九)款规定,将其中标资格取消,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并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恳请贵单位在完成上述核查工作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并在官方平台进行公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4.若核查确认中标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恳请贵单位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工作或顺延中标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我公司将向上级监管部门投诉,以维护所有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权利。
四、附件说明
为支撑本质疑的真实性,我单位已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查询截图;
2.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公示截图;
3.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查询截图(来源于招标公示附件);
我单位承诺,本质疑函中所陈述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此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合规性。
特此函告!
质疑单位(盖章):贵州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改
联系电话:18385436877
日期:2025年08月26日
质疑事项1:经对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登海,在建项目工程进行调查,芦山镇2025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的项目经理已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作变更,何登海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存在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经对本项目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未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形。同时经核查,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对本次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