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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小型低值可回收物初步分选中转中心项目补充通知(一)

泉州市 其他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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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小型低值可回收物初步分选中转中心项目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泉州市小型低值可回收物初步分选中转中心项目(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136号)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分包中的:“如有分包,中标后分包合同需到主管部门备案。”内容。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29.1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履约担保”中的履约担保期限内容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28日止;若履约担保期限到期的,承包人需自行延长至担保期限后,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中定标方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个”修改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个”。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项号5“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第3点-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的:“土建施工员:2人”修改为:“施工员:2人(其中土建施工员1人、设备安装施工员1人)”。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6项抽取中标候选人方法中第2点“2、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修改为:本项目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1个号码,该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即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六、删除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格式1:一、投标函”中的第9点内容。修改后的投标函格式详见附件一

七、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说明第4点增加内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缴费期间,存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缴纳社保的,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八、招标文件专用本-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增加序号9内容: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本内容

补正后内容

9

《通用本》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说明4.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缴费期间,存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缴纳社保的,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九、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3  10.4.1变更估价的原则第(4)点的内容修改为:“(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二)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 分包中的“√允许,允许分包内容”的内容修改为:“√允许,允许分包内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等专业工程。其他可以依法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应书面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备案同意后分包。”

十一、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5.2分包的确定中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的内容修改为:“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等专业工程。其他可以依法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应书面申请经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备案同意后分包。”

十二、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 12.4.1付款周期 “第(2)点”内容修改为:“(2)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经发包人组织相应造价资质人员或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确定的结算造价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证金提交方式,若为银行保函的,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保函)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100%。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15.3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十三、删除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4-“11.1.4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的内容。

十四、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的内容修改为:“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结算审核后竣工结算价的3%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十五、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中“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修改为:“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十六、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的内容修改为: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无 。”

十七、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本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的内容为准,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            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25年   月   日

附件一: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价为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中标,我方承诺:

    (1)将派出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7)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5.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第10项除外)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一旦我司该工程中标,将严格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2〕62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号) 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承包人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给已纳入泉州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目录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废土处置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准的行驶路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载和处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            

7.本工程若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一旦我方中标,如我方不具备“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资格,承诺按闽建筑[2012]35号文及闽建筑[2013]12 号文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主管部门备案。

8.一旦我司该工程中标,我方承诺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 [2016]34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及《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组织管理。

9.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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