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8002-250089
中国电建水电八局水电公司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
不锈钢成品水箱采购项目
竞价文件
采 购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采购机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水电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中国·长沙
第一章 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8002-250089
一、竞价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水电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竞价(公开询比价)的方式采购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不锈钢成品水箱一批,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竞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工程项目情况
1、辰溪抽水蓄能电站装机4台,单机容量300MW,总装机容量1200MW。电站属一等大(1) 型工程。电站主要由上水库、输水发电系统、下水库等3大部分组成。
2、对外交通条件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下水库距怀化市直线距离约60km,距长沙市距离约330km。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送货地点:下库距离辰溪县高速路口(S95沅辰高速出口)约21km,其中14km为进场公路待修路面,上库经过下库,距离下库约4公里为进场公路待修路面。上下库施工现场供货仅能进场货箱9.6米以内车辆。水箱进场前供应商需实地考察(提交报价文件即视为对现场交通及其他自然人文环境完全熟知)。
三、货物采购需求信息
1、货物需求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不锈钢成品水箱 | 10m*10m*3m(300t) | 个 | 1 | |
2 | 不锈钢成品水箱 | 10m*20m*3m(600t) | 个 | 1 | |
3 | 不锈钢成品水箱 | 10m*8m*3m(240t) | 个 | 1 |
说明:①、以上数量为初步估算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为准。
②、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竞价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采购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③、现场不提供安装施工电源,安装施工电源需自备。
2、技术、质量要求:
2.1报价人保证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GB/T 3280-2015《不锈钢冷轧薄板和带材》的相关要求及国家标准,水箱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关于水箱设计的相关规定,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GB/T 12459-2017《钢制对焊管件》等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水箱的质量达到要求。
2.2外观质量:根据水箱质量证明书,检查每个钢材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个水箱的尺寸;水箱外观检查不应有变形、锈蚀现象。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3280-2015的相关要求,保证耐腐蚀性和密封性。
2.3材质厚度质量要求:
所有不锈钢水箱材料厚度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序号 | 部位名称 | 材质 | 厚度 | 备注 |
1 | 顶板 | 304 | 1.2 | 实测 |
3 | 第三层板 | 304 | 1.5 | 实测 |
4 | 第二层板 | 304 | 2.0 | 实测 |
5 | 第一层板 | 304 | 2.5 | 实测 |
6 | 底板 | 304 | 3 | 实测 |
7 | 进水口闸阀 | 铸钢 | 10Mpa DN100 | 配套法兰式手动闸阀(每个水箱配置1个) |
8 | 出水口闸阀 | 铸钢 | 10Mpa DN100 | 配套法兰式手动闸阀(每个水箱配置1个) |
9 | 排水阀 | 铸钢 | 10Mpa DN100 | 配套法兰式手动闸阀(每个水箱配置2个) |
10 | 液位浮球阀 | 304 | 适配 | 自动控制水量 |
3、交货时间:2025年7月,供货期视实际施工进度确定,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时间存在差异,中标成交人不得因此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交货地点: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水电八局辰溪项目部指定交货地点。
四、竞价人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近2年内(2023年6月至今)与本次竞价相同或相似规格型号的产品原材料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响应人应具有类似材料的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2年6月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单项合同至少有一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附载明总金额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代理商报价可将厂家销售合同作为附件。
4、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五、付款方式
(1)预付款:本合同无预付款。
(2)结算方式,按每批次验收的合格产品办理结算。
(3)付款方式:采用电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4)付款比例:每批次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核实数量、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完全一致,检查外表无损伤和缺陷后60天内支付至本批次货物总金额97%,剩余的3%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 6个月。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六、竞价方式
本次竞价采购采用二轮竞价方式。2025年 07月2日上午10:00前(第一次竞价截止时间)在线上传响应文件,第二次竞价截止时间待第一次竞价结束后另行通知。竞价采购公告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ec.powerchina.cn)发布。第二轮竞价仅选取第一轮响应报价从低到高的前五名响应人;若有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或未通过评委会审查的,予以否决,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其第一轮报价,若第二轮报价高于其第一轮报价,将作否决处理。
七、竞价函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5年6月30日10: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竞价采购文件。
2、有意参加报价者需在线报名通过后方可下载标书。
八、竞价函的提交
1、竞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6月30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竞价文件。逾期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2、竞价截止时间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ec.powerchina.cn)通知所有的潜在竞价人。
3、报价截止时间前须在该平台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水电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报价。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其报价无效。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邮编:410004
项目联系人:江先生18773666277
十、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话:0731-82883326
邮箱:113726@powerchina.cn
十一、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 0731-82822109
2025年6月25日
第二章竞价人须知
一、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采购人 | 详见竞价公告 |
2 | 采购机构 | 详见竞价公告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详见竞价公告 |
4 | 项目地点 | 详见竞价公告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
6 | 报价要求 | 1、报价单价为固定价,包括出厂价格、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现场安装费、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税金税费、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2、报价人按照报价汇总表计算总报价,将报价总报价填入报价函。 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 13 %。(如出现不同税率,按不含税价进行评标) |
7 | 报价有效期 | 90天 |
8 | 竞价保证金 | 1、形式:采用响应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投标保函格式按招标人规定格式提供,具体格式参见23页),必须由供应商的公司账户出账,退还时按原账号退还。 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3、响应保证金收取方式【不得汇入八局帐户】: 采用在线收取保证金,由集采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供应商报名审核后,系统自动分配保证金收款虚拟账号;响应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4、保函形式:邮寄或送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水电八局联系人:谭先生联系方式:0731-82883326保函原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 |
9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竞价函内容按竞价函中报价函格式要求签字并盖单位章。 |
10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根据竞价情况,推荐选出1-2名中标候选人。 |
二、其它(若有)
1、竞价保证金
1.1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报价人和成交人退还竞价保证金。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报价函;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价函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章:合同及附件
合同编号:
买 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卖 方:
合同签订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货物
1.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1.2款中所列货物、服务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税率(%) | 税金(元) | 生产厂家及产地 | 备注 |
不锈钢成品水箱 | 10m*10m*3m(300t) | 个 | 1 | ||||||
不锈钢成品水箱 | 10m*20m*3m(600t) | 个 | 1 | ||||||
不锈钢成品水箱 | 10m*8m*3m(240t) | 个 | 1 | ||||||
合计 | 3 |
注:箱体内钢支撑均需使用材质304不锈钢材料,货物数量以买方书面授权代表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卖方安装过程中需自备安装电源。
2价格
2.1本合同含税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上述含税总金额含增值税为元人民币(大写金额:),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合同最终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2.2 本合同价格为货物到达合同规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包括货物价款、增值税等税费和价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价款、税费、售后服务费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运费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费用;
(4)/。
2.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不变,市场价格涨跌风险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4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为 人民币。
3 支付
3.1 买方采取网银转账/云信票据/承兑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若买方委托第三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3.2 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卖方维修处理符合买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卖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3.3本合同预付款按以下第3.3.1种方式履行。
3.3.1 本合同无预付款。
3.3.2 本合同买方提供的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卖方应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于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格式应满足买方要求,保函期限为/。
买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应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货款时一次性全额抵扣。
3.4 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证明文件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工作日内分期付款。
3.4.1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按/方式付款。
(1)到货付款: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核实数量、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完全一致,检查外表无损伤和缺陷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7 %,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退还。
(2)验收付款:双方验收合格并签署货物验收证书后/日内支付至货款总额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退还。
3.4.2 选择分期付款的,按以下方式付款:
到货付款: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安装完成经双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至买方项目财务办理结算挂账,挂账之日起60天内支付至本批次货物总金额97%,质保期6个月,质保期从买方收到卖方开出的发票之日算起,质保期结束后质量保证金退还给卖方。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对账和挂账,顺延至下期合并结算。
3.5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3.5.1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91430000183761776J
税务登记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税务开户银行:建行长沙市长岭支行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43001791061050000164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0731-82822119
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开户银行: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3.5.2卖方应按照以下第 3.5.2.2 款的要求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3.5.2.1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按照3.5.1款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5.2.2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前,卖方应按照3.5.1款和本款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买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的,卖方应按变化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差额由买方承担或享有。
(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及时向买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卖方开具发票票面信息有误或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合法导致发票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重新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的,无需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4 供货
4.1供货时间为 2025年7月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买方应提前 1日书面通知卖方。
4.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分期分批将货物运输至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水电八局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 指定地点。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码堆、安装。
4.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技术资料、证明文件等一起交付买方。
4.4 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买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延迟交付的事实、原因以及延迟交付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依照本合同10.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6 卖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和人员与货物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人员、机械、车辆安全。
4.7 卖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4.8 卖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买方管理,遵守买方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买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4.9 卖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 短信/电话 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收货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货联系人:江华、罗琳
联系电话:18773666277、18216202190
5 质量要求
5.1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的设计规范要求。
5.2买方将分批次对卖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卖方保证原材料质量都能满足买方施工性能要求。卖方所供产品应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
5.3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GB/T19001-2016、GB/T24001-2016、GB/T28001-2020、GB/T50430-2017等管理体系标准,如有调整,以最新标准为准,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向买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6.2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6 个月(货到工地交付后 6个月,以先到为准)。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分批次供货的,自每批次结算中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6.3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4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买方责任的,买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6.5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6.6 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日/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7 权利瑕疵担保
7.1 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权利。
7.2 卖方应保障其货物不受到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主张,卖方保证买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是完全处于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状态之下,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受卖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7.3 任何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8包装
8.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买方要求,卖方应采用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并有可靠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8.2 卖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应注明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
外购件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8.3 卖方对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卖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8.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卖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9检验与验收
9.1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8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卖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双方按卖方《发货清单》清点验收,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调试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
9.2 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及时将其搬离买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9.3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买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
9.4 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9.5 在开箱验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卖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概由卖方承担。
9.6 卖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卖方承担。买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9.7 货物交接时,买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买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10 违约责任
10.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卖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修理或更换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2 卖方延迟交货,应按合同价款0.05%/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且买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卖方应在买方同意之日起3日内及时交货;如卖方仍未按时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5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10.4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卖方同意给予买方 2 个月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
11 保险(选择适用)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别,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应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承担。
12不可抗力
12.1 因法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用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12.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买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3日。卖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13 保密(如有)
13.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3.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获得的买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14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买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其他约定事项
15.1 特别约定事项:/
15.2 合同文件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
(2)竞价文件;
(3)响应文件;
(4)卖方所有对买方的承诺函件;
(5)国家标准规范。
本合同效力高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为准。
15.4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更改的一律无效。
15.5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不相符时,以主合同为准。
附件一:保廉合同
附件二:安全管理协议
15.6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15.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8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买方(盖章):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卖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行:建行长沙市长岭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43001791061050000164 | 账号: |
税务登记证号:91430000183761776J | 税务登记证号: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 地址: |
电话:0731-82822119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日期:年月日 |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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