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标的:食堂设备、物理实验室(普通 56 座)力学、物理实验室(普通 56 座)电学、物理准备室、物理仪器室、物理仪器、化学实验室(普通 56 座,地排风)、化学准备室、化学药品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化学仪器、生物综合实验室(普通 56 座)、生物准备室、生物仪器室、生物仪器、地理仪器、数学仪器、史地教室、团队室、音体美器材、云终端计算机教室、教室护眼灯
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当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质保期高于三年时,优先按照其中较高的质保期为准执行),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的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中标人提供上门服务,乙方出具有法人签字的整体质保三年(当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质保期高于三年时,优先按照其中较高的质保期为准执行)的服务承诺书。在质保期限内,乙方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质保期内出现售后不及时或售后不到位的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应在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两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后仍无法排除的,供应商应在故障报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甲方使用,直到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4.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重大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提供至少1次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872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所有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整体验收合格后,第一次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户名:湖南玖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8100 0038 2132 0000 01 开户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872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二次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户名:湖南玖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8100 0038 2132 0000 01 开户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5163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三次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户名:湖南玖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8100 0038 2132 0000 01 开户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付款人:由长沙县教育局拨付到长沙市泉塘第三小学,再由长沙市泉塘第三小学按合同支付。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湖南玖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810000382132000001)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不收取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
采购人通知交货之日起30天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启动验收程序: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乙方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通知实际使用单位人员对照合同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甲方。
2.成立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由甲方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的人员、实际使用学校人员、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验收专家等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依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收货清单,与本项目乙方的分项价格表中产品数量、技术规格参数等信息核对,并对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现场对所供货物进行现场抽查并结合出厂合格证、原材料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纸质资料对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进行抽验,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乙方和甲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供货范围:
1.1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等;
1.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安装验收合格;
1.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2.1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2.2安装调试所需辅助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由乙方提供。
2.3质保期内,产品维护与维修所需的各种零配件,由乙方免费提供;
2.4质保期后,当甲方维护或维修所需的零配件,乙方应及时优惠供应,并派专业人士进行维护或维修。
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2乙方负责产品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施工、安装调试
4.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4.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4.4在实施过程中,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4.5乙方在货物安装前应派人到实地进行场地勘察和指导,设计安装调试方案,确保有关设备安装规范、使用安全、维护便捷等。
4.6由于本项目任务重,工期紧,所有到场设备由乙方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装和维护保养。货物规格必须标识清晰。该项目到场设备相关安装工具及物品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7乙方应在主要设备上张贴售后服务卡,要求注明:施工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各设备的保修时间等相关信息。售后服务卡应制作精美,粘贴牢固、可靠,保证非人为因素三年内不会丢失。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
6.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4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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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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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或经甲方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标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4、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乙方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如没有质保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违约方除了承担违约金之外,还要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采用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数量按实的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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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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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