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金寨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至7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1 | 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 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包含:1.辅助事务中心:在案件收案立案、审判执行、结案归档等各个流程阶段,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随案生成、庭前诉讼文书制作综合送达、裁判文书综合送达、卷宗整理等服务。2.集约化送达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维护使用全市统一的送达平台,实现诉讼文书综合送达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最大程度减轻法官、书记员的送达量。本项目采用一招三年模式,预算约308万元/年,首年合同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不合格不续签,最多续签两次。具体内容请关注网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 308 | 2025年07月 | 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原因如下:本次采购的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均属国家机关公文且由邮政企业专营。相关规定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2.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公章的书面材料属于国家公文。3.综上,我单位本次采购的服务中小企业无法提供,故申请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有对此本次项目采购有疑问,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质疑。质疑联系电话:0564-2708115,联系地址:金寨县人民法院。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金寨县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