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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有创呼吸机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公告

杭州市 其他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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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扬州市茂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 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星东路21号-1

法定代表人: 杜恒凤 

委托代理人:/电话:/

质疑事项:标项名称:有创呼吸机采购项目

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参数要求△2.4.15呼气流量传感器:长效传感器,每台配1个;若为电热丝式或压差式流量传感器则需提供100个备用件,并在配置清单中注明。

该条参数主要存在三点质疑:其一,参数未准确定义,存在歧义。参数要求长效传感器中的“长效”并未定义使用多长时间才可称为长效传感器,目前市面上各品牌传感器属于易损备件或者含有易损部件,无论哪个品牌流量传感器均无法号称终身不更换。并且目前市面主流呼吸机品牌呼气流量传感器为超声传感器,电热丝式或压差式流量传感器,都不具备长效免维护的资质。其二,价值不对等。作为一个长效传感器提供1个,而要求其他类型传感器要求提供100个,热丝式或压差式流量传感器市面价格为2000-3000元/个,100个热丝式传感器价值在20万-30万,一个长效传感器的价值远远无法等同20万-30万,明显属于价值不对等,况且该价值热丝式传感器价值已经超出了一台机器设备本身的预算。其三,要求提供备件明显超出设备使用寿命需要,属于严重超标准提供所需备件,另外以热丝式传感器为例,常规寿命在1-3年左右,100个备用件可支持一台呼吸机使用100年,已经超出呼吸机10年的使用寿命。

因此该条参数作为重要响应参数,严重违反了公开公平招标的原则,有定向招标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该条参数要求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内容: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目前市面主流呼气流量传感器分为:长效传感器(超声流量传感器)、电热丝式流量传感器、压差式流量传感器;长效超声流量传感器,即可浸泡消毒也可以高温高压消毒灭菌,且满足长期使用需求;而电热丝式流量传感器和压差式流量传感器只能浸泡消毒不能高温高压消毒灭菌且有干燥要求,并不能起到灭菌作用,通常其使用寿命由使用和消毒频率决定,但该传感器为接触式耗材,根据院感管理要求和根据病人类型和使用情况,原则上一个病人使用后需要消毒并更换耗材,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该类型传感器;经调研市面上大多数此类传感器价值在约100-200元/个(佐证材料附后),长效传感器(超声流量传感器)价值约10000-20000元/个(佐证材料附后),1个长效传感器(超声流量传感器)的价值其实是与100个电热丝式或压差式流量传感器的价值相当的,所以不存在“100个备用件的价格已经超出呼吸机自身的价值和10年的使用寿命”的说法。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内容2:招标文件参数要求3.3超氧传感器8个

该条配置要求明显有指向品牌嫌疑,目前在该招标参数中有两个实质性响应参数(包括参数2.1和配置要求3.1-3.4),能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实质性响应参数以及响应产品使用需求的仅有Maquet(迈柯维)一家品牌,不满足3家。目前市面上满足三家的配置要求主要是配备化学氧传感器或者顺磁氧传感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该条配置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答复内容:将招标文件参数“3.3 超氧传感器8个”调整为:“3.3 超氧传感器或顺磁氧传感器8个”。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建德市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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