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50007S7项目名称:贵安新区某部取暖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品目编号:P52018220250007S7001品目名称:贵安新区某部取暖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采购代理: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黑龙江丹琼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45号1022层2号A1-3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贵州燃气集团贵安新区燃气有限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国家要求,应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的产品是违法行为。如果产品属于需要强制认证的范围而没有获得3C认证,那么销售此类产品将涉嫌违法。据查询本项目所采钢制板式散热器(22 型)、毛巾架散热器属于强制认证的范围内的产品,需具备3C认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钢制板式散热器(22 型)、毛巾架散热器制造商浙江索兰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钢制板式散热器(22 型)、毛巾架散热器产品的3C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 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请求:废除中标结果,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方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贵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根据贵单位针对中标结果公告提出的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未体现“钢制板式散热器(22 型)、毛巾架散热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容,且质疑事函中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制造商的认证认可信息查询,未提供质疑函中描述的“钢制板式散热器(22 型)、毛巾架散热器”属于3C认证范畴的佐证材料,也未提供中标单位提供的“钢制板式散热器(22 型)、毛巾架散热器”不具备3C认证的事实依据,故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