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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阳卷烟厂技术升级改造暨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风管、风口、风机及风阀购置及服务”公开招标疑问函回复的通知6

贵阳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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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E520111202500048500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阳卷烟厂技术升级改造暨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风管、风口、风机及风阀购置及服务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E5201112025000485001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阳卷烟厂技术升级改造暨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风管、风口、风机及风阀购置及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8-29 11:32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5-12-12

3、其他补充事宜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在2025年11月14日发布的补充公告中,“疑问4:主要材料推荐品牌表中,风口、风阀等材料品牌为克兰茨KELANCI 、妥思TROX 、空研KUKEN或质量、技术参数相当于或者优于参考品牌规格的其它产品,其中克兰茨KELANCI为国产品牌,妥思TROX 、空研KUKEN为进口品牌,我公司向克兰茨KELANCI询价对方拒绝报价,后两个进口品牌价格高,可否调整为同一档次的国产品牌?

回复:风口、风阀等材料推荐品牌修改为:妥思TROX、空研KUKEN、浩盾HALTON或质量、技术参数相当于或者优于参考品牌规格的其它产品。”

现质疑如下:

1. 我公司通过向妥思TROX、空研KUKEN、浩盾HALTON询价,材料成本报价分别为:妥思TROX 489万元,浩盾HALTON 440万元,空研KUKEN不报价。报价远远超过材料成本最高限价(236万元)。我公司无法投标报价,是否可以更换品牌?

2.“显隆”品牌的风口、风阀等材料是国内占有率较高,是台湾品牌,是比较高端的品牌,国内卷烟厂采购此类产品时一般会推荐该品牌并和妥思TROX、空研KUKEN等一起推荐,此次招标可否认定为“显隆”品牌风口、风阀等材料推荐品牌?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关于答疑6的回复,我们认为:招标文件中在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上存在矛盾,设置的不合理、不公平。资格条件要求二级建造师,表明该项目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要求是二级建造师即可满足。但评分标准将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项,实质上是将具备一级建造师的投标人置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这导致具备二级建造师的投标人在评分环节处于劣势拿不到加分。对潜在二级建造师投标人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公平对待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该项法律条款确立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原则。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应当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特定群体。本次招标文件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为二级建造师,但评分时却将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项,可能导致具备二级建造师的投标人在评分环节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只选用二级建造师的公司存在不利条件,在商务标中的得分有失,构成对二级建造师的不合理排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该项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文件将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设定为二级建造师,但评分标准却将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项,构成“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因为,如果项目实际需求仅为二级建造师,那么将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项,就超出了项目的实际需要,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为二级建造师,但评分标准将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项的做法,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规定,构成对二级建造师的不合理排斥。

法律后果:这种设置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构成了对二级建造师的不合理排斥。它可能导致具备二级建造师的潜在投标人因无法获得该项加分而失去竞争优势,甚至无法中标,这明显与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相矛盾,属于不合理的条件设置。

建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评分标准,确保其与资格条件要求相一致,避免对二级建造师构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贵阳卷烟厂就地技改项目,二级建造师就能满足资格要求,不是项目经理在满足资格条件下,为一级建造师对于项目而言更有利,而是看哪些建造师涉足更多专业、更有类似施工经验、管理能力及类似业绩更有利于本项目的实施!对于贵阳卷烟厂风系统就地技改项目而言,恰恰是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或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多专业对项目实施更有利,该项目需要多专业配合,尤其是和土建类装修类的配合更为重要的,比如旋流风口开孔要和土建装修配合,防雨百叶安装,新风或补风都要与土建专业配合等等,希望加分项侧重利于项目本身的实施来进行,单把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项实属不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关于答疑 7 的回复,我方认为招标文件在已经对技术负责人提出中级职称要求的前提下,再对项目经理增设同样的职称要求作为加分项,这种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公平对待投标人禁止歧视待遇】

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公平原则。招标人设定的任何条件,尤其是作为评判标 准的加分项,都必须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特点相适应。若一项要求(如项目经理的中级职称) 并非项目所必需,或与其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功能重叠,则其作为加分项的 合理性存疑,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不合理条件”的具体情形。招标文件已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职称以确保项目的技术管理能力。在此情况下,再要求项目经理(其核心职责通常侧重于工程的整体协调、进度和资源管理,而非纯粹的技术决策)也具备中级职称,并以此作为加分项,可能超出了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属于与该条款精神相悖的不合理条件。

3、对于招标文件质疑点梳理

· 核心矛盾:招标文件对技术负责人设置了中级职称的强制性资格要求,这已经为项目的技术管理能力提供了基础保障。在此前提下,再将项目经理的中级职称作为加分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

· 职能重叠与要求冗余:技术负责人通常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其职称要求直接关联技术能力。项目经理的职责更侧重于统筹管理。如果项目本身对技术管理的要求已通过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得以满足,那么对项目经理叠加同样的职称要求,可能属于不必要的冗余条件。

· 构成不合理的限制:这种设置实质上提高了投标门槛,使得同时拥有“一级建造师+中级职称”的项目经理成为“优中选优”的标准。这可能导致一批仅满足项目经理核心资质(建造师)要求但未同时拥有职称的优秀投标人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了对这部分潜在投标人的变相排斥。

结论:在技术负责人已要求中级职称的情况下,将项目经理的中级职称作为加分项,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公平原则和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规定。该要求可能超出了项目的实际需要,构成对不满足该特定组合条件(建造师+职称)的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排斥。

由上述观点我司诉求如下:

1、请求招标人说明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中级职称作为加分项的具体理由及其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性。

2、建议取消此项加分条件,或将其修改为与项目经理职责更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如项目管理经验、同类工程业绩等)。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四、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第一项: 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项其他评分因素对复合风管漏风量评价中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所投品牌的复合风管(双面彩钢板-聚苯或双面彩钢板-玻纤复合风管)检验报告进行评审。检测依据为JGT 258-2018《非金属及复合风管》,在相应测试条件下:(1)投标人提供承诺,其供货风管单位面积漏风量等级为C级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得1分;(2)投标人提供承诺,其供货风管单位面积漏风量等级为DE级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现质疑如下:

招标文件风管主要推荐品牌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宁波国润)、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威)、江苏宜富思特空调有限公司(宜富思特)、徐州汉华通风科技有限公司(汉华通风)、杭州中瑞瑞泰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瑞瑞泰克)、瑰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瑰宝)共六家品牌,其中除了江苏宜富思特空调有限公司有风管单位面积漏风量为DE级的检测报告外,其余五家都没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在询价后宜富思特品牌不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这样设定是默认已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以上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说明:经确认,招标人提供的6个参照品牌中,除宁波国润、山东中威为B级外,其它4个品牌均为C级。

JGT 258-2018《非金属及复合风管》中对复合风管漏风量的测试设置了A/B/C/D/E共5个等级,本项目所用风管属于中压系统,根据规范,漏风量不应大于B级,应选择B/C/D/E等级的风管。本项目考虑项目实际及烟草行业的使用情况,参照品牌均为漏风量等级为B\C级的品牌,如投标人采用高于标准等级B级的风管产品,根据其产品等级予以加分。

 

五、分部分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中规定:主要清单项目名称及综合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公布,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个数不少于 25 个。主要清单项目的确定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其重要程度选取。

现质疑如下: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个数以及具体项目是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还是已经确定并未公布?存在人为操作的风险以及空间,是否可以确定为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回复: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中,分部分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个数包含本项目所有工程量清单子目”。

 

六、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为26299707.64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24739518.90元。(说明: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作为下限值,具体为:24739518.9047。)

现质疑如下:经核算,本项目总成本远远低于项目的成本警戒线,如果依据成本警戒线的限制来报价,投标人在价格上面的得分无法拉开,而且也不符合实际成本核算。本项目将成本警戒线设置为拦标价下浮6.5%,贵公司其他标段成本警戒线在拦标价下浮40%以上,此警戒线设置偏高,是否可以更改设置在拦标价下浮30%?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说明: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3 版)中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5~8;其他工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6~10。本项目属于其他工程类别,取值为6.5%,在取值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

 

七、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关于“品牌、材料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填写表一的内容(表一、表二、表三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八其他材料)。”的要求。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八其他材料部分没有表一、表二、表三的格式,具体格式是否自拟?

回复:表一、表二、表三”的内容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最后部分。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5号

联 系 方 式:

18885147082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贵州桦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二期B2栋8层8-1、8-2、8-3号房

联 系 方 式:

13765068897

文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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