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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招标公告

辽宁省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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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中资晟达(辽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1

项目概况

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000-22795
项目名称: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50000
最高限价(%):9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基本情况

1.日常就餐人员:361人左右(其中陵园街7-1号165人,辽河街60号67人,黄河北大街88-12号69人,东陵路30人,陵园北里30人,包括水产实验楼和农展馆部分人员)

2.米面油一般在政府采购扶贫采购网采购。(不足部分的米面油由中标方配送)

3.月均农副餐品采购费为14万元左右(预估)。

★二、基本要求

1.投标人必须有相应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

2.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厂家法人证书及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食材质检报告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3.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中标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中标人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3次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中标人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中标人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9.中标人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中标人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10.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三、采购货物要求

1.采购货物要求

(1)大米:需要有“QS”标志,执行标准为GB/T1354、GB/T18824、GB/T19266标准之一,包装应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包装洁净。

(2)面粉类(含低筋油条面):有“QS”标志,执行标准为GB/T1355、GB/T8608、GB/T8607标准之一,包装应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新鲜、色泽呈现乳白或微黄色、手感细腻、颗粒均匀、有自然浓郁的麦香味、手抓后自然流出、松开手后不成团。

(3)蔬菜类:必须为新鲜时令蔬菜,符合国家《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所供蔬菜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带叶菜类、茎菜类、瓜果类、根菜类、食用菌类、花菜类等蔬菜应新鲜无异味,色泽鲜艳,无腐烂变质,存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豆浆等。豆制品无防腐剂、卤水豆腐(为当日生产,且出厂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食材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

(5)水产类:鱼、虾等。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海水鱼类新鲜度一级,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采购方不定期抽检),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异臭味,具有固体光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浑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浑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淡水鱼要求鲜活。

(6)食用油:非转基因大豆油(一级5L装)。包装完好,有QS标志,执行标准为GB/T1535,包装应标明商品名称、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执行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7)肉类: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采购方不定期抽检)。皮肤有光泽,因品种的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色等;猪、牛、羊等鲜肉确保每日新鲜,鸡、鸭等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

(8)蛋类:鸡蛋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出场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手中振摇无声响。

(9)奶制品:纯牛奶、酸奶等符合国家标准,在保质期内。送达食堂时间距离该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日。

(10)干杂、调料类:酱油、蚝油、调味酱、醋、味精、鸡精鸡粉、调味油、料酒、腐乳、黄花菜、黑木耳、腐竹、粉条粉丝等。干杂、调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11)杂粮:小米、燕麦、红豆、绿豆、糙米、薏仁、黑芝麻等。要提供QS 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

(12)水果、干果类、苹果、梨、香蕉、桃、哈密瓜、西瓜、菠萝、葡萄、橘子、大枣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果应色泽亮丽,水分充足,肉质饱满,无病虫害和生理疾病,不得出现果皮有开裂、挤压流汁等现象。

★2.产品质量要求

1.提供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2.供应的产品须符合卫生标准,卫生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卫生指标规定,同时承担因所供产品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3.能够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

4.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行业质量标准,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能够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情况进行追溯查询。

5.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

6.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油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材,不得提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鲜活产品应是当日新鲜无污染的产品,冷冻产品应在保质期内,必须保证食材新鲜。

7.由于供应产品质量而造成采购方人员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供货要求

1.供货商要保证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准确地将货品送达,特殊情况除外。

2.由采购人安排相关人员按照订单信息对供货方配送的商品数量、质量、品种、金额等进行检验及核对,并签字确认。

3.供货商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提供紧急供货支持,如临时通知供货,供货商应尽可能按要求及时保障供货,现场支持应在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

4.供货商应保证恶劣天气环境下和突发重大事件时能够正常按时送货。

5.供货商必须统一配送,不得转包,车辆需为配送专用车辆,带有配送公司统一标识,并按采购方要求规范停放。配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库房和后厨)并负责卸货,执行采购方出入库相关制度,供货方要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

6.对菜品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的,供货商应承诺立即退换,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质量保证期:

7.各货物卫生指标应符合行业各项规定,牛奶的生产日期在一周之内,卫生指标应符合行业各项规定,剩余保质期时间大于保质期三分之二。

★五、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率进行结算,如送货当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超市零售价”的价格,折扣后高于大润发或同级别超市自营品牌价,以沈大润发或同级别超市自营品牌价格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及条件:按中标折扣率及实际配货量进行结算。货款结算采取按月结算方式。

每次配送时双方共同确认当日货款,供应商按照双方确认的货款开具发票。

★六、验收程序:

1.每天采购方派专人对供货方配送的食材进行检斤、验质,如发现食材有损坏、重量低于实际采购重量5%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采购方验收人员应和供货方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2.检斤、验质发现问题的处理:

①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②若抽查未发现问题,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通知购货方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③若食材重量低于实际采购重量(采购明细)5%,一经发现,记一次违规,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超过2次(不含第3次)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配送计划:

采购方按需求制定食材配送计划,于前一日16:00时前将次日食材配送计划通过书面订单、电话(需做好记录)、微信通知供货方。若食材配送计划没有及时送达或出现错误时,供货方有义务主动提醒或通知采购方。供货方根据采购方每天提供的食材配送计划,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采购方同意方可施行。供货方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规格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采购方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供货方每月或根据采购方需要提供配送食材的动、植物食品检验检疫报告(具体时间供货方与采购方进行协商)。

★八、运输要求:

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2.冷藏、冷冻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运输途中要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卸货应严防损伤,保证食材的保鲜温度。

★九、其他要求

1.供货方应指定专人进行食材配送。

2.车辆需为配送专用车辆,带有配送公司统一标识,并按采购方要求规范停放。

3.供货方需做详细的配送服务方案

4.配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库房或后厨)并负责卸货,执行采购方出入库相关制度,供货方要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

★十、违约责任:

1.如果供货方连续2次服务满意度测评得分未达到80分,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服务满意度和测评周期由采购方与供货方进行协定)。

★十一、其他需求:

1.按计划本次招标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但采购方因部门调整可能改变配送地点,采购方会提前告知中标方。

2.采购方因存在政府采购扶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要求,个别农副产品采购不在食堂采购中进行,此金额不在预算范围内。

3.供货方每次送货需要提供物品明细单及价格,供采购方不定期核查。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21日18时00分至2025年05月29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6月1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21-11号1门(锦州银行南侧),正本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应认真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身负责。 2、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箱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至代理机构邮箱zzsd1743@163.com,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 3、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开标时,投标人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网络电子解密均应在30分钟内完成。 4、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7-1号
联系方式:024-67999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资晟达(辽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21-11号1门(锦州银行南侧)
联系方式:17704205158
邮箱地址:zzsd1743@163.com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
账户名称:中资晟达(辽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811290101180092174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1770420515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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