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客观分评分结果显示我单位得分为43分。依据招标文件第37页,38页,39页中列明的评分标准规定:A.人员配置:1.拟配备的本项目主厨具有中式烹调(饪)师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证书得 5 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健康证,中式烹调(饪)师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拟配备的本项目副厨具有中式烹调(饪)师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得 5 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健康证,中式烹调(饪)师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拟配备的本项目面点师具有中式面点师三级及以上资格得 5 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健康证,中式面点师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此项中我单位全部符合,得分应为15分。
B.业绩:供应商提供 2022 年 1 月(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今类似餐饮服务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个得 4 分,满分 20 分。注:提供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作为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
供佐证材料或提供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此项中我单位按要求提供5项业绩证明,此处得分应为20分。
C.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供应商提供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1.人员管理制度:职工考勤制度、劳动纪律条例、员工守则等;2.食堂管理制度:主食、生食、肉食、素食等;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面点糕点间卫生制度、肉类(水产品)加工间管理制度、操作间卫生制度、食(用)洗涤消毒保管制度、预防食物中毒条例等;4.岗位职责:行政主厨岗位职责、厨师人员岗位职责、服务人员岗位职责等。以上制度每完整提供一项得 5 分,满分 20 分。
此项分值中,我单位提供方案制度已全部覆盖招标文件要求,且拓展至更高层面。依据评分标准此项得分应为20分。
D.培训承诺:供应商承诺: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对本项目投入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得 3 分。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承诺函或承诺内容有歧义的不得分,格式自拟。
此项分值中我单位投标文件已做相应承诺,此处应得3分。
E.其他要求:供应商承诺按国家相关要求提供潲水处理、环境消杀、油烟清洗(包含油烟管道等的清洗)服务,每提供一个承诺得5 分,满分 15 分。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
承诺函或承诺内容有歧义的不得分,格式自拟。
此项分值中我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已提供全部承诺,此处得分应为15分。
因此,客观分值项我单位综合得分应为73分,然而实际公示的评分只有43分,得分与方案存在明显偏差。
法律依据:此做法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同时未严格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关于“评分表”列明的评分细则。)
质疑事项2:主观分评审得分不公。
事实依据:评分结果显示我单位得分6.6分。我公司的方案已全面覆盖招标文件第33页.34页.35页.36页“评分办法”中列明的所有要点,包括:
A、服务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的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经营模式方案,经营管理方案,餐饮服务的定位、目标, 提高餐饮服务水平的措施,投诉处理措施,人员培训和人员管理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
B、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的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品定期检测制度,人员卫生处理方案,清洁(保
洁)管理实施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
C食品质量、服务控制及仓库管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的食品质量、服务控制及仓库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且提出了多项创新性举措。然而,根据实际情况,我公司得分远低于预期,得分与方案质量明显不匹配。
法律依据:此做法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同时未严格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关于“评分表”列明的评分细则。)
质疑事项3:价格分评审不公。
事实依据:评分结果显示我单位得分11.2分。依据招标文件之价格分的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2注:1.评标基准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按照开标结果,我单位投标报价最低,因此我单位此项得分应为12分。
法律依据:此做法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同时未严格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关于“评分表”列明的评分细则。)
1. 请求贵单位对评标过程,特别是上述质疑事项涉及的评分环节进行重新核查。
2. 请求贵单位以书面形式就上述质疑事项的核查过程、结论与评分依据向我公司作出详细说明。
3. 如核查后确认评分存在错误,请求贵单位依法依规更正评标结果。
感谢贵单位对本次质疑的关注,期待你们的公正处理和正式回复。
此致
贵公司针对南明区中医医院食堂工作人员服务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ZFCG20251020064)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3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评审资料,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客观分评审存在严重偏差。”的回复:
(一)经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人员配置”部分“主厨”提供的材料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贵公司“人员配置”部分加5分,即“人员配置”部分得分为5分。
(二)经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客观分”部分“人员配置(副厨和面点师)”“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材料,存在证书不符合要求(如:《响应文件》提供的“行业技能证书”与《采购文件》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不符)及内容不完整(如:《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完整“2.食堂管理制度:主食、生食、肉食、素食等”内容等)等情况。贵公司在“业绩”“培训承诺”和“其他要求”部分均得满分。故除“人员配置”部分加5分外,其余得分保持不变,贵公司客观分最后得分应为:48分。贵公司认为“我单位综合得分应为73分”是贵公司的主观推测、猜想,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贵公司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客观分”评分标准,自行复核《响应文件》的真实响应情况。
二、关于“质疑事项2:主观分评审得分不公。”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主观分”部分提供的相关方案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全面响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主观分评审标准对贵公司《响应文件》“主观分”部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规规定,“主观分”部分评分无误。贵公司认为“我公司的方案已全面覆盖招标文件……”是贵公司的主观推测、猜想,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贵公司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主观分”评分标准,自行复核《响应文件》的真实响应情况。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价格分评审不公。”的回复:
本项目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公布了《南明区中医医院食堂工作人员服务采购项目(三次)评审公示》。根据该公示显示数据,贵州味百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报价为528000元,为本项目的最低报价。贵公司报价为564000元,并非最低报价。经核查,按照《采购文件》“价格分”评审标准规定的得分公式进行计算,贵公司“价格分”得分无误。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贵公司“人员配置”部分加5分,其余部分得分保持不变,贵公司最后总得分为:65.83分,未改变原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注:质疑人若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请质疑人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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