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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集装箱卡车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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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集装箱卡车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集装箱卡车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FFCJ50197

委托方

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竞价期限及延牌

1.公告期:2026年10月1日9:00始至2026年10月2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0月1日9:00始至2026年10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车辆品牌

配置

租期

租金底价

交易保证金

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自有的一台新能源集装箱卡车1辆(牵引车+挂车)

牵引车:徐工牌,XGA4251BEVWC3;挂车:众志华兴牌JLQ9352TJZ

牵引车:纯电6*4,电池宁德时代400KWh,电机功率(额/峰)335/520,BS+ESC,差速锁,空调,90#牵引盘,定速巡航,1200R22.5轮胎。

挂车:车轴13吨*2,1200R22.5*8轮胎,钢圈*8,锁具8套。

2.5年(采用“0.5+1+1”模式,即首期6个月,第二期12个月,第三期12个月)

10.2万元/年

1万元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故黄路1号。

2.标的权属情况:有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租赁期限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计算。标的车辆已购买车险:商业险有效期截止2027年7月2日,交强险有效期截止2027年6月24日。

车辆租赁用途要求

1.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及交通法规合理使用车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2.行驶区域:车辆仅限合肥市范围内使用,含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

3.承租人使用上述车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车辆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后续租金应在对应租赁期开始前7日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车辆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车辆的位置、现状、功能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3.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车辆原厂结构、外观、线路及附属设施。如需加装、改装设备或改动结构、外观,须符合交通法规且事先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车辆的年检办理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提供必要证照配合。车辆保险由委托方负责投保,承租人应配合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5.合肥国际陆港场站及合肥北站物流基地范围内有短驳业务,具体情况由承租人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若承租人承接上述范围业务,需优先保障、服从调度并按期完成;在无短驳任务的情况下,可在合肥市范围内使用,但不得影响上述范围内短驳业务的正常开展。

6.承租人使用车辆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保险理赔事件,导致保险期满后续保保费费率上浮、保费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保费由承租人据实承担。

7.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工资、维修保养、在外充电费用、年度检验、交通违法罚款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规定接受检测。车辆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的,委托方有权停止该车辆运行。

9.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民事纠纷和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所有因超载、违章、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引起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10.租赁车辆定期保养标准为6个月或6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由承租人承担。

11.充电费用:委托方在合肥国际陆港园区提供免费充电服务;在外充电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3.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交管规定需要收回标的车辆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4.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加装、改装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车辆在合同终止当日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5.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车辆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车辆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链接])“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链接])。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3.本项目采用“线上审核”方式,意向受让方在项目登记时须上传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4.意向受让方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后,点击“提交审核”。待报名信息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时,方可进行交易保证金查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771173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1-62911766、1565626125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66223146(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新能源集装箱卡车及挂车,车辆权属清晰、证件齐全;乙方具备承租及运营相应车辆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愿意按本合同约定承租并使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 甲方出租车辆

重型半挂牵引车:1台纯电动重卡,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GA4251BEVWC3(电动牵引车);挂车:1台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品牌型号为众志华兴牌JLQ9352TJZ。

1.2 车辆具体信息、随车证照、随车物品、里程、电量、外观状况等,以双方签署的《车辆交接单》为准。

1.3 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租赁期内仅享有车辆使用权。车辆不存在抵押、产权纠纷或第三方权利主张。车辆具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等法定证件。

第二条 交付与验收

2.1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在(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双方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并签署《车辆交接单》。

2.2 乙方应在接收车辆时当场验收。乙方签署《车辆交接单》即视为车辆交付完成,车辆外观、随车证照、随车物品等符合约定。

2.3 车辆交付完成后,车辆毁损、灭失及运营风险由乙方承担,但车辆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2.5年,自车辆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采用“0.5+1+1”模式,即首期6个月,第二期12个月,第三期12个月。

3.2 租赁期限具体起止时间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4.1 租金标准: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整/月)。

4.2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半年一交。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后续租金应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7日支付。

4.3 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4 甲方按国家规定开具租金发票,因本合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4.5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2 保证金用于约束乙方在租赁期间遵守运营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及本合同约定。租赁关系解除后,如乙方无违规行为、无欠费、无未处理违约或赔偿事项,甲方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如存在欠费、违约金、赔偿或处罚等,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第六条 车辆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6.1 行驶区域:车辆仅限合肥市范围内使用,含合肥市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

6.2 合肥国际陆港场站及合肥北站物流基地范围内有短驳业务,若乙方承接上述范围业务,需优先保障、服从调度并按期完成;在无短驳任务的情况下,可在合肥市范围内使用,但不得影响上述范围内短驳业务的正常开展。

6.3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车辆原厂结构、外观、线路及附属设施。如需加装、改装设备或改动结构、外观,须符合交通法规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乙方应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及交通法规合理使用车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操作失误或违规驾驶造成车辆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6.5 租赁车辆的年检办理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必要证照配合。

6.6 车辆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乙方应配合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第七条 运营管理及安全责任

7.1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工资、维修保养、在外充电费用、年度检验、交通违法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7.2 若因乙方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保险理赔事由,导致保险期满后续保时保费费率上浮、保费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保费由乙方据实承担。

7.3 租赁车辆驾驶员不属于甲方合同制管理人员,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用工关系。乙方应自行承担雇用驾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全部安全责任。

7.4 乙方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宣传教育及安全规章培训,并接受甲方各项安全操作规章检查和制度执行监督。

7.5 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规定接受检测。车辆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的,甲方有权停止该车辆运行。

7.6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运营期间所有因超载、违章、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7 办理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8 租赁车辆在停放或运营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含货物破坏、遗失、烧毁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9 对违章者,甲方有权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关系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保险

8.1 车辆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具体险种、保额以甲方投保为准。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投保、续保及出险理赔手续。

8.2 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无法理赔、拒赔或保费增加的,相关损失及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车辆保养、维修与充电

9.1 定期保养标准为6个月或6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定期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重大事故维修、易损件更换,在质保和保险范围内的,由厂家和保险承担;非质保和非保险范围内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充电费用:甲方在陆港园区提供免费充电服务;在外充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0.1 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车辆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1)擅自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或变卖的;

(2)不按要求办理年检或不配合车辆检修的;

(3)车辆达到报废时限而隐瞒未报继续使用的;

(4)存在超载、违章、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事项且一直未解决的;

(5)有偷运材料等行为的,甲方同时保留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权利;

(6)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7)擅自转租、分租、抵押、质押车辆的;

(8)未按约定使用范围使用车辆,或不服从短驳调度且拒不改正的;

(9)违反安全运营规定,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10.2 甲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当日返还车辆并结清租金、违约金、赔偿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车辆返还与保证金退还

11.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车辆及随车证照、随车物品按甲方要求返还至指定地点,并保证车辆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合理磨损除外。

11.2 乙方逾期返还车辆的,除应继续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车辆占用费。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日计算。

11.3 车辆返还并经甲方验收、双方结清全部费用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已发生的费用应据实结清。

12.2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乙方应严格执行交通、消防、防盗、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服从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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