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材镇综合治安协管劳务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CS-202510300002-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黄材镇青羊社区
供应商(乙方): 长沙枫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宁乡城郊街道梅家田社区东沩南路68号梅兰景园E栋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黄材镇综合治安协管劳务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黄材镇综合治安协管劳务服务项目 | 社会治安协管服务 | 治安安全服务等 | 项 | 1 | 546500 |
合计金额小写: 546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黄材镇综合治安协管劳务服务项目:546500元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在采购人的指挥统筹下,协助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治安巡逻、盘查等工作,协助采购人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收集、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
(2)开展防盗、防暴、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和安全检查,积极协调政府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辖区的和谐与稳定;
(3)组织上下班等人流敏感时段及高发地段的治安防控、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重大节会活动期间的秩序维护、人流疏导,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的事件发生。接到报警信息,迅速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对巡逻中发现的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4)规范、文明的进行城市协管,深入强化市容市貌的整改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文明形象。及时、定期查找收集辖区内影响市民生活的不安全因素,详细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5)服务区域、非服 务区域内应急处突 遇重要事项(上级各类检查),须听从采购方的指令,全力配合做好辖区内日常秩序维护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1)乙方必须拥有一支素质良好的服务队伍,有一套完整的协管运作方法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标准;
(2)应对突发事件能够调派随时调配人员,听从甲方指挥。
(3)服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对周围来往人员都要以礼相待,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动作规范,形象良好;
(4)服从辖区领导和主管部 门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采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服务人员;
(5)乙方制定培训方案,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经常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同时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保证满员上岗。合理安排机动人员,以应对节假日和服务人员休假时出现的人员不足问题,并协调好在岗人员就餐、上卫生间等特殊安排,以确保不空岗等。
(6)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辖区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实际技能的操作,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能有效正确实施火。24小时监控,定时巡查。维护辖区正常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氛围。
(7)乙方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每天对辖区进行巡查,经常与工作区域人员沟通,对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不按照合同要求工作,不符合采购方规定,乙方有权提出异议甚至终止合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乙方对本合同所有内容、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信息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均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得自行使用,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1、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名称: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综合治安协管劳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XCG-202306010035;每年中标金额人民币:546500.00元,大写: 伍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最终费用经甲方审核后按实结算。
2、服务费用为包干价,包含乙方为完成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认为已包括在总报价中(包括人员及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招聘费、工资、管理费、保险、培训费、税费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服务项目的规模、性质、服务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费用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费按季支付,甲方在次季支付乙方上季结算的服务费用,每次付款前,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如乙方未提供或提供错误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长沙枫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800270354502019
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金洲科技支行
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合同费用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金洲科技支行(长沙枫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27035450201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04 —— 2026-07-03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乙方应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甲方秘密,加强劳务人员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做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5)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服务费的权利。
(2)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勤勉履职,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4)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责任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乙方应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甲方秘密,加强劳务人员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
(6)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乙方应及时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甲方备案,及时足额按确定标准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时办理劳务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缴付手续。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县市相关文件执行。保证所派人员的素质及派驻人员的思想稳定,劳务服务公司提供统一的管理。
(8)乙方负责处理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劳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因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损失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9)乙方提供的人员服务须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服务保证的承诺。
(10)为确保服务品质,乙方须在项目所在地有办公场地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或设立办公场地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且保证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到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2、由于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或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应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乙方提供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没有按服务要求完成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连续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逾期支付,则按欠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千分之一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视情况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内容累计超过10日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3)如因第三方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内容的;
(4)乙方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
(5)经甲方催告后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根据宁乡市黄材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辅助服务项目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重大疫情或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服务承诺、补充协议及完成劳务人员名单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4、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向任何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见合同尾部所列甲乙双方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4、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约定的未定事宜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顺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附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龚党星 | 法定代表人: | 宋哲 |
| 委托代理人: | 龚党星 | 委托代理人: | 宋哲 |
附件列表:
- 成交通知书.doc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