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签订第二年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DY-202509220039-1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南路76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古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签订第二年服务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签订第二年服务合同 |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886950 |
合计金额小写: 88695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价(元):886,950.00
数量: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886,950.00
品目编码 | C04990000 | 品目名称 |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采购标的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 服务范围 | 医院本部及梅花分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886,95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及标准:
(1)对本单位医疗废物进行源头分类、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废物减量化,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2)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要求标准,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以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按湘卫医发(2010)79号和湘环评验(2018)19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 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1)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2)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
(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场所是湖南省环保厅特许,且具备先进的处置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其处置技术和排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根据甲方实际产生垃圾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3)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4)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4.其他要求
(1) 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执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甲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受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48小时内转运。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22,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7,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22,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22,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49,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24,说明:乙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验收月符合要求的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双拥路支行(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05018146360000076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9-30
五、服务地点
院本部及梅花分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要求标准,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以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为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湘卫医发(2010)79号和湘环评验(2018)19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期限等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6.1湘卫医发(2010)79号和湘环评验(2018)19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1 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 乙方每48小时内派专人专车至甲方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医疗废物,转运至长沙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6.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做到当面交接,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指定专人负责衔接、配合乙方的收运及处置工作,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且放置于周转箱内;核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电子系统资料录入及信息确认,报主管部门存档保存五年
(二)甲方指定专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分类工作,其中化学性废物须标识具体成份,甲方产生的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须用乙方提供的红色胶带在周转箱封口处封箱标识。
(三)指定专人负责乙方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接收及管理工作,所有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集中放置在甲方建立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待运,并保证医疗废物周转箱完整不破损。由于乙方提供的周转箱承担一定的成本费用,甲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节俭使用。如果因甲方人为造成周转箱破损、毁坏、丢失,甲方应按照壹佰元/套进行赔偿。
(四)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必须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保证医院内医疗废物运输通道畅通,如因甲方医疗废物运输通道拥堵导致的医疗废物无法及时转运,责任由甲方承担。暂存仓库应符合“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条件,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水龙头、通风设施,有1米高的墙裙防渗处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做到当面交接,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六)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如乙方在收运过程中发现甲方医疗废物中的锐器未安全包装,可拒收。如乙方工作人员因未安全包装的锐器刺伤,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形式按时结算医疗废物处置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乙方持续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资质和条件,因资质和条件问题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二)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甲方的医疗废物。
(1)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2)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三)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四)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甲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收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48小时内转运一次。
(五)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
(六)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执行处理。
(七)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乙方持续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资质和条件,因资质和条件问题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由于乙方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甲方的连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服务费中扣除。
4、乙方在约定的周期内未及时将医疗废物转运并处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由乙方承担,超过2次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需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因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停炉超过72小时所导致的处置能力缺失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5、乙方在转运过程中,因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收运医疗废物,造成二次污染的,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合同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等。
7.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派出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强 | 法定代表人: | 宋文玲 |
委托代理人: | 刘文 | 委托代理人: | 殷建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