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14套房产公开拍卖 | |||||||||
拍卖项目编号 | NXSSKY-2025-03 | 拍卖机构 | 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 |||||||
公示起始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银川市金凤区 | |||||||||
一、委托人承诺 | ||||||||||
本委托人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14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况 | ||||||||||
委托人基本情况 | 委托人名称 |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 ||||||||
注册地(住所) |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59号 | |||||||||
公开拍卖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 ||||||||
三、拍卖标的简况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14套房产公开拍卖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夏博源卓越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8月2日、2025年12月11日 | |||||||||
拍卖标的对应 评估值 | 每套房产详见评估报告 | |||||||||
四、拍卖要求及资格条件 | ||||||||||
拍卖条件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建筑面积(㎡) | 参考价 (元) | ||||||
1 | 银川市金凤区福盈瑞锦5-1-801 | 132.98 | 584847 | |||||||
2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9-4-2-102 | 100.54 | 288348 | |||||||
3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罡区9-7-2-101 | 100.54 | 288348 | |||||||
4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盟区9-7-3-101 | 100.54 | 288348 | |||||||
5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9-10-1-102 | 132.08 | 375636 | |||||||
6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5-8-1-102 | 159.79 | 553992 | |||||||
7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5-8-2-102 | 159.79 | 553992 | |||||||
8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10-7-103 | 188.19 | 652455 | |||||||
9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兴源中心村9-19-1-101 | 160.85 | 557667 | |||||||
10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5-8-2-101 | 159.79 | 553992 | |||||||
11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9-10-2-101 | 132.08 | 375636 | |||||||
12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3-8-2-201 | 82.98 | 236825 | |||||||
13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13-3-2-301 | 75.29 | 217813 | |||||||
14 | 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小城镇安置区5-8-3-101 | 159.79 | 553992 |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竞买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 |||||||||
竞买注意事项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竞买人须于2026年1月8日17时前向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5万元/套。(标的明细详见拍卖资料),并至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现场签署相关文件完成报名手续。 2、竞拍保证金在交易成功后不用于抵顶成交价款,由本公司在买受人签署完成《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将房屋款项交清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返。成交款由买受人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直接支付于拍卖人指定账户。 3、为保护委托人和真实意向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竞买人,委托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竞买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并举牌,即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委托人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竞买人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视为意向竞买人已完成对拍卖标的的尽职调查,理解并接受本公告全部条款之内容,对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竞买人递交竞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竞买申请的;(3)意向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并完成竞买报名后未参加后续竞拍程序的;(4)在拍卖过程中以公告价格为起拍价格,各意向竞买人全部不应价的;(5)在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未按照约定时限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6)意向竞买人存在其他违反拍卖规则、拍卖条件要求的。 4、意向竞买人须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如期签署的,如果延期超过5个工作日,出让方有权无须征得买受人的同意而重新将本项目进行交易。 5、意向竞买人须承诺:拍卖成交总价款按照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于委托人指定账户。如买受人不能按照以上要求支付的,委托人有权无须征得买受人同意解除合同而重新将本标的提起拍卖。 6、资产移交手续在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由委托人(产权单位)、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递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进场交易凭证》后共同办理完毕。 7、本次拍卖的标的均已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各方面状况,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查验其具体情况,对标的状况须竞买人自行现场勘察核实(竞买人对标的上述信息有疑议的,须在参加前向拍卖人提出)并对竞买本标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8、本次拍卖竞买人需到拍卖企业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9、本次拍卖标的详情,具体咨询拍卖人。 | ||||||||
竞买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2、竞买人提交的书面竞买资料应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自然人身份证;(3)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交纳保证金的凭据;(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保证金为5万元/项(标的明细详见拍卖资料)。 | |||||||||
交纳时间 | 2026年1月8日17时前交纳(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名称 | 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农行银川金凤支行 | |||||||||
交纳账号 | 29144001040015054 | |||||||||
五、拍卖交易信息 | ||||||||||
拍卖交易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拍卖交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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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公开拍卖 | |||||||||
拍卖时间 | 2026年1月9日(星期五)10:00时 | |||||||||
拍卖地点 | 中拍平台 | |||||||||
拍卖公告发布媒体 | 中国商报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
标的展示时间 | 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7日 | |||||||||
标的展示地点 | 银川市金凤区 | |||||||||
拍卖机构 | 拍卖机构 | 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 ||||||||
拍卖机构项目经办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13895399137 | |||||||
办公室电话 | 0951-5054377 | |||||||||
重要提示 | 1、标的以现状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各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自公告之日起由拍卖人组织开始展示,竞买人也可自行前往查看。 3、有意竞买者于卖会前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4、本次拍卖标的成交价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不包含物业储备金、房屋维修、拍卖佣金、房屋过户税费等其它费用,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此费用。 5、竞买人成交后,需向中拍平台支付1.5‰软件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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