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时接收采购人提报的故障并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确认、维修故障,对作业过程中的问题、困难进行收集整理。(3)对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规划维修计划、安排维修作业人员、管理维修进度。2.维修人员(固定不少于2人)(4)根据采购人需求随时待命,及时响应采购人的维修需求。(1)负责采购人零星维修项目的维修及现场作业维修,其中须包含但不限于管道工、水电工、电焊工、泥工、架子工、木工,油漆工及普工等。
(2)维修人员根据作业内容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如: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证等。(3)维修人员与供应商的劳务关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4)供应商须派人24小时驻场,维修人员为24小时服务制,维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完成时间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不得拒绝采购人的派工内容,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否采纳建议由甲方最终决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方案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供应商须加强维修的组织管理,遵守政府部门及行业相关工艺和质量地标准和要求,所有维修人员须遵守各级政府及采购人的安全文明维修有关规章制度,按要求持证上岗。2.供应商严格按照建筑维修安全生产条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4.供应商应文明维修,维修过程要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浪费。不得损坏采购人任何设备和财物,若因供应商维修造成采购人的设施或财物损失,供应商须照价赔偿或无偿修复。保持维修现场文明整洁,及时清理处置维修过程产生的废弃物。
5.搞好维修过程的安全措施,承担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相应后果和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负责。6.搞好维修过程的环境保护,进入采购人生产区域,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气、废液或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实施达标排放。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与一般垃圾分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7.维修完毕后,供应商须修整和恢复维修场所周围的原貌。8.在维修现场设立警示牌,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维修现场,否则,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9.维修期间,做好维修范围内原有设备设施、维修周围花草树木的围护工作。对因维修不当造成损坏的设备设施、花草树木等,按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10.维修过程中应保持维修现场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维修垃圾。 4.其他要求 (一)付款方式:1、维修结算书由供应商每季度报一次,供应商应提交完整齐备的结算资料。2、实际结算金额=经审核的维修结算费×(1-中标优惠率)。三年合计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399.99万元。1、维修结算书由供应商每季度报一次,供应商应提交完整齐备的结算资料。2、实际结算金额=经审核的维修结算费×(1-中标优惠率)。三年合计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399.99万元。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澜北湾支行(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1901101509200010036)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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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20 —— 2027-08-19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芙蓉区机关事务中心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采购人向供应商下达作业通知,中标人按照供应商要求组织实施,维修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报修人(部门)和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维修质量,以及实际发生的人工和材料等维修量。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业通知,中标人按照供应商要求组织实施,维修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报修人(部门)和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维修质量,以及实际发生的人工和材料等维修量。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维修记录、前后对比影像资料、技术方案、改进成果及其他衍生知识产权、数据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使用、复制、传播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若因乙方服务引发第三方维权纠纷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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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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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4.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取消其资格。4.1.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或暂停其维修资质、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等处罚的;4.2.供应商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的;4.3.供应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维修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4.4.供应商在组织维修过程中违反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4.5.供应商所承包维修的初次验收质量不合格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或者初次验收不合格且拒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返工,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4.6.供应商不能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完成承包任务达3次及以上的(因采购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4.7.供应商工作态度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被采购人提出书面整改(或警告)通知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达3次及以上的;4.8.供应商无故推托或拒绝接受承包任务或再次申请放弃承包任务的;4.9.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4.10.供应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计价标准,损害采购人利益的;4.11.供应商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4.12.供应商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4.13.供应商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成恶劣影响的;4.14.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任务分配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4.15.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非法获取与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4.16.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与设计方或监理方串通,非法影响维修质量、损害采购人利益的;4.17.供应商违反省、市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4.18采购人就维修服务对该中标单位的服务进行季度评价,包括工作效率、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等,评价情况将记录入册。考核评价以100分为满分,评价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如在年度合同履行中,服务评价达到3次不合格(85分(不含)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失败或损失,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公平分担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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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3、合同中止与终止3.1合同的中止3.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3.1.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3.2合同的终止3.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3.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2.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3.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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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