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货物具体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并提供对应产品的产品彩页、白皮书、产品说明书或者官网截图等佐证材料,或出具技术参数承诺函明确原辅材料及性能参数指标,保证投标参数与实际交付产品完全一致,参数可追溯、可核验。
(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六年,自采购人对本项目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严格执行国家“三包”政策,原厂质保范围外的服务、配件等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不得另行收费。
(5)履约验收及质保期内,采购人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检、全检。若检测发现产品参数不符、以次充好、虚假履约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4.售后服务(2)故障响应:实行7×24小时故障受理,接到报修后15分钟内响应,明确故障处置方案与时限。重大故障(系统瘫痪、批量设备故障、影响教学/办公正常开展):7×24小时现场支援,2小时内抵达现场处置。一般故障(单台设备故障、局部功能异常):7×8小时现场支援,4小时内抵达现场处置。故障维修所需全部备件、软件授权、系统补丁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确保快速修复。
(3)质保期内,产品出现任何质量、运行问题(人为破坏、故意损坏或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中标人负责维修、更换、重装、调试、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①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如需),分批次开展免费实操培训,培训对象包含校内管理员、任课教师、办公人员等。培训内容涵盖设备操作、日常巡检、基础故障排查、简单维护等内容,确保使用人员熟练操作、自主处理常见问题。
(5)知识产权:中标人保证本项目所提供的设备、配套资料等,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若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投诉、诉讼,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确保采购人及各学校正常使用所采购产品,不因此产生任何额外费用或法律风险。
5.其他要求(3)中标人须为全体施工、安装、调试人员购买足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安装、调试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采购人及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本项目所有设备安装、布线、调试、等全部工作由中标人完成,由此产生的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差旅费、食宿、加班、机械使用、直接成本费、税金、管理费和利润等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安装调试所需专用工具,均由中标人自行提供,辅材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且与设备完全适配。
(5)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完成后,中标人须自行开展全面自检,对设备外观、安装牢固度、线路排布、运行、功能完整性、安全性等逐项检测,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后方可提交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须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无偿整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按违约处理。
(6)项目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及自检完成后,中标人须统一整理全套资料移交采购人存档,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证书、设备说明书、布线图纸、施工记录、自检报告、验收资料文件等。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852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乙方出具正式发票收据后,30天内支付全部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龙支行(湖南名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81000007486868888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采购人发出送货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交货地点:
具体按采购人要求送往指定地点(湘江新区区域内)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牵头组建验收小组,成员含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中标人配合提供验收所需材料、现场说明及技术支撑,协同完成各环节工作。
采用“统一组织、全面核查”方式,由采购人牵头,联合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赴学校现场逐一核查、实地试用,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核对所有货物及施工情况,确保验收客观、公正、合规、全面。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核查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采购文件的一致性;检查设备外观、安装工艺、线路排布、设备牢固度等;核查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全套资料完整性;检验培训(如有)、售前售后相关承诺落实情况。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乙方承诺采购合同约定的附件、工具、技术资料等齐全;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②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产品品牌、规格、制造商名称等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②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施工计划;
③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范及设备出厂标准;
④按照本项目商务、技术相关约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程序
①中标人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及自检工作,提交验收申请、自检报告及全套验收资料;
②验收小组收到申请后,按时组织开展统一验收;
③验收合格的,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出具整体验收结论;
④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整体整改要求及期限,中标人完成全部整改后重新申请统一验收;
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尾款不予支付。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
①验收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按期整改,每逾期1天,中标人按合同金额0.5%支付违约金;
②设备质量不符合采购及投标要求,中标人须无偿更换、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视为根本性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损失;
③未按施工计划履约,采购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中标人按合同金额5%支付违约金。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
货到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乙方出具正式发票收据后,30天内支付全部款项。
争议处理
协商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对问题整改要求有分歧),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验收费用支付
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中标人原因,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5.有权组建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方式与内容,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6.有权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中标人整改、重新履约;
7.有权拒绝中标人提出的不合理验收要求(如擅自降低验收标准、拖延验收配合)。
8.按时组建验收小组,及时开展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
9.向中标人提供验收所需的合同文件等资料,配合中标人验收;
10.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按约定支付验收合格后的款项;
11.妥善保存验收资料(如验收报告、核查记录等)。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要求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开展验收,提供验收所需的工作条件(如现场场地);
5.有权对验收小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对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故意刁难、擅自提高标准)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6.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已验收合格部分的款项,对无故拖延支付的可追究责任;
7.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核申请,要求验收小组重新核查;
8.按约定完成履约,提交完整、真实的验收申请材料,配合验收小组开展核查;
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验收意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证明材料;
10.提供验收所需的资料原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履约问题;
11.接受验收结果,按验收意见履行后续义务(如整改、重新履约),承担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应在10日内更换,逾期未更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湘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