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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灌区工程“股权投资+EPCO”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安庆市 其他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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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灌区工程“股权投资+EPCO”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编号:002

各投标人:

“安庆市下浒山水库灌区工程“股权投资+EPCO”项目(项目编号:H0GC26A07G131)”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回复

1.问:项目合同第6.2 投融资计划中,“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项目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完成出资 30000 万元。”建议更改为项目公司按照股权比例,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出资3000万元。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问:项目合同第10.6条利润分配方式中约定:“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净利润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股东的收益,社会资本股权投资人收益来源为项目公司当年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因项目利润核算需考虑折旧等因素,将导致社会资本方无法收回成本,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社会资本收益来源为项目公司当年的累计现金净流量。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表2.2.2中运营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属于自营项目业绩,须提供该项目的产权证明及自营证明材料(如情况说明、自营承诺书等,格式自拟,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无须提供合同”,产权证明包括哪些内容?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持有的项目土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是否满足产权证要求。

答:产权证明包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全资子公司持有的项目土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问: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表中的民营企业认定标准;外商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能否认定为民营企业。

根据2024年修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民营企业标准完成认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标准认定。

5.问:针对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建议修改为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建议修改为董事会作出决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针对股东协议中,第6.2.12条“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建议修改为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7.5.2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建议修改为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将决议通过要求调整为经全体股东或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契合《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本项目公司承担大额基建投资,相关决策的风险影响重大,该表决机制能够防范单方作出激进决策,平衡各方股东的合理诉求,推动对决策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促成共识性决策,减少决策失误与股东纠纷,稳定公司治理预期,提升合作方对项目公司治理的认可度。

答:招标文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供参考使用。

6.问:项目公司筹集的10.8亿资金未约定使用支付通道和方式,未明确直接支付工程款,还是支付给项目法人使用。建议:在《项目合同》第6.1.4条中明确,并建议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建设工程费用。

答: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7.问: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2)水利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其中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单位必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请问:我单位组建联合体,其中设计单位资质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在提供投标文件格式(九、承诺函)的基础上是否需要另外提供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证明材料,如四库一平台从业人员注册截图或其他相关平台的网页截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即可。

8.问:招标文件第23页11.12报价方式:如电子交易系统中提示必须填写报价和工期信息,其中: 报价按照项目 A 包工程费用以及项目 B 包工程费用(折算后费用)之和来填写,以元为单位;工期按照建设期限来填写,以月为单位。上述信息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第4页:项目B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预估2669814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为100.00%,即田间工程批复工程费用(含勘察设计费)费率(折扣率)上限为100.00%。

请问,假设B包报价费率为99%,那么B包总价=99%*266981400.00元?

答:报价以报价文件投标函(含报价)为准。

9.问:施工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中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我司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

10.问: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中要求②类似水利水电类施工项目业绩为新建或者改扩建类型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或单项施工合同金额 55000万元及以上新建或者改扩建类型的水利水电类施工业绩;我司提供合同协议书中工程规模为大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业绩并符合所需提供的材料,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

11.问:类似项目投资业绩中要求:①项目类型可为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类项目,项目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模式、PPP 模式、BOT 模式、“股权投资+”、“投资人+”模式、综合开发模式等。②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签订的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扫描件(或影印件),合同或协议中应能够证明时间年限、投标人投资权利义务等评审因素。若合同或协议中不能体现评审因素,需补充合同或协议甲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③若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投标人须承担出资职责。请问(1)类似项目是否指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类项目?

答:是,招标文件已明确。

(2)我公司以往参与的投资类项目中,不同时期、不同项目模式所签订的协议名称并不统一,传统 PPP 项目签署的是《合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近期参与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签署的是《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部分项目签署的是《投资合作协议》,其中,《合资协议》、《初步协议》、《投资合作协议》均由中标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内容均明确了核心边界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及出资职责,实质功能与“投资协议”一致,仅名称不同。恳请招标人明确:凡能够证明投标人承担出资职责、投资权利义务、时间年限等评审因素的协议,无论名称为《合资协议》《初步协议》《投资合作协议》还是其他类似名称,均应视为符合“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的要求。

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

12.问:清单序号 13.11.1.3,DN220000 柔性防水套管,该套管直径数值是否有误?

答:有误,清单序号 13.11.1.3中“DN220000 柔性防水套管”实际为“DN2200 柔性防水套管”。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可不修改,综合单价按实际“DN2200 柔性防水套管”报价。

13.问:请提供经政府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文件,以利于投标人进行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

答:相关内容已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14.问:请求明确农业灌溉水价核定的时间节点;请问灌区运营阶段从下浒山水库取水是否收费;农业灌溉供水和城镇供水费用是否由地方政府统一收缴定期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费用?

答:灌区运营阶段从下浒山水库取水不收费,其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5.问:请求对综合开发用地的无偿划拨方式予以明确。

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16.问: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请将该事项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答:招标文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供参考使用。

17.问:招标文件未随附正式项目实施方案,运营收入构成边界、测算依据(水量、水价等具体参数)、落地前提等核心参数不明确,投标人无法独立完成全生命周期投资回报测算;同时按央企管理要求需开展的第三方收益专项论证,也因缺少基础资料无法启动,直接影响投资立项内部审批推进。招标人能否提供正式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运营收益测算相关的核心边界条件与基础数据?

答:相关内容已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18.问:项目合同第6.2 投融资计划中,“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项目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完成出资30000万元。”建议修改为:项目公司按照股权比例,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股权比例分批出资30000万元。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问:项目合同第10.6条利润分配方式中约定:“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净利润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股东的收益,社会资本股权投资人收益来源为项目公司当年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建议修改为: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净利润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股东的收益,社会资本收益来源为项目公司当年的累计现金净流量。如社会资本实际分配的项目公司当年收益低于社会资本年均股权投资,低于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及以后年度补足,项目公司在进行收益分配时,首先提取以前年度社会资本收益累计未补足部分分配给社会资本,补足后按本合同分配机制实施。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0.问:项目合同第6.6 条违约责任,增加“(5)如在宽限期内未完成出资,按实际股权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问:项目合同未明确因征地拆迁滞后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严重滞后或无法实施的处置方式。建议:在《项目合同》第3.5.2条实施范围(2)合作范围内增加以下内容:“因征地拆迁滞后等政府方原因,致使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度严重滞后,如实施后1年内无法解决,作甩项处理,并相应调减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并相应调减投资缺口筹资金额”;因拆迁原因导致部分工程无法继续实施,在90天内仍无法实施的,做甩项验收处理。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2.问:项目公司筹集的资金如何在项目公司做账务处理,是否计提摊销、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23.问:《项目合同》22.1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单独投标的社会资本方或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牵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4.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1)《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上述股东会职权中的第(七)项、第 (八)项、第(十一)项,应当经全体股东通过。”建议修改为:“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上述股东会职权中的第(一)项和第 (五)至(十一)项,应当经全体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建议修改为:“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就第三十条所列董事会第(三)至第(九)项职权作出决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协议》第6.2.12条“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上述第 6.2 款所列股东会职权中的第 6.2.7、6.2.8、6.2.11 项,应当经全体股东通过。”建议修改为:“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上述第 6.2 条所列股东会职权中的第 6.2.1和第6.2.5至6.2.11 项,应当经全体股东通过。”

(4)《股东协议》第7.5.2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建议修改为:“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就第7.3条所列董事会第7.3.3至第7.3.9项职权作出决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不明确,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名推荐主体不明确。建议:明确董事会组成人数,建议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市水发公司推荐3名董事,社会资本推荐2名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社会资本方提名、推荐。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建议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设监事会,建议成员3名,社会资本推荐1名,职工代表选举1名。

答:招标文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供参考使用。

25.问:关于招标文件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业绩的疑问,招标文件 P5 对业绩描述如下:

注:①类似水利水电类施工项目业绩为新建或者改扩建类型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指: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水闸设计过闸流量≥1000 立方米/秒;泵站设计流量≥50 立方米/秒或装机功率≥10 兆瓦;水电站发电装机容量≥300 兆瓦;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0 万亩;引调水工程年引水量≥3.0 亿立方米;防洪工程 2 级及以上堤防。

请问:我单位一水利业绩,初步设计批复为Ⅰ等工程,符合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规模指标,但初步设计中未体现上述小注②中的指标,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规范分等指标,对大型水利水电的等别,除以上指标要求外,还有治涝面积、供水对象重要性等指标规模。若我单位提供此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业绩要求,请予明确回复。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6.问:招标文件 P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7)其他要求: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请问:(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文第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此处企业主要负责人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提供上述任一人皆可?

答:是。

(2)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可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住建部门颁发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若为联合体投标,是否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

答:是。

27.问: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注册建造师)资格截图(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联合体各方均需填写。

请问:(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入股项目公司的单位和运营单位是否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是否只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截图?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8.问: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格式“三、联合体协议书”中第4.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同时须备注是否是民营企业)的职责分工如下:……具有     资格…… 请问入股项目公司的单位和运营单位是否可以在此处填写,具有 投资 资格,具有 运营 资格?

答:可以。

29.问:本项目的投标人业绩要求:2)施工业绩:近 10 年(2016 年1月以来,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相应施工任务的成员中任意一方)具有类似水利水电类施工项目业绩。

注:①类似水利水电类施工项目业绩为新建或者改扩建类型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指: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水闸设计过闸流量≥1000 立方米/秒;泵站设计流量≥50 立方米/秒或装机功率≥10 兆瓦;水电站发电装机容量≥300 兆瓦;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0 万亩;引调水工程年引水量≥3.0 亿立方米;防洪工程 2 级及以上堤防。③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报告)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补充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类似项目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投标文件中应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网页截图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件为准。

请问:我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类施工项目业绩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中对工程等级描述为Ⅰ等工程字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水利水电类施工项目业绩要求?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0.问:运营业绩近10 年(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相应运营任务的成员中任意一方)具有1项水利水电工程类项目相关运营业绩。

建议明确:项目若以特许经营模式、PPP 模式、BOT 模式、“股权投资+”、“投资人+”等投资模式实施,联合体中承担相应运营任务的成员中任意一方中标并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工作,且在项目公司直接持股比例>50%,提供相关合同,应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年限、项目内容、运营内容等评审因素。此类业绩应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提供的运营业绩应为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相应运营任务的成员中任意一方)的水利水电工程类项目相关运营业绩。

31.问:类似项目投资业绩  投资业绩:近10年(2016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入股项目公司的成员中任意一方)具有单项合同投资金额 4 亿元及以上投资项目业绩。请明确:若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提供业绩的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既不是持股比例最高的单位亦不是联合体牵头方,此投资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若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投标人须承担出资职责。

32.问:运营业绩(4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近: 10 年(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承担相应运营任务的成员中任意一方)具有 1 项水利水电工程类项目相关运营业绩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 注:提供运营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年限、项目内容、运营内容等评审因素,否则不予认可。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属于自营项目业绩,须提供该项目的产权证明及自营证明材料(如情况说明、自营承诺书等,格式自拟,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无须提供合同。请问如何认定自营项目业绩?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3.问:请公布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前期资料,以便于社会资本内部策。

答:相关内容已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34.问:项目公司运营期如果发生亏损,是否需要社会资本同股同权承担补亏责任?

答:社会资本股权投资人的收益来源为项目公司当年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利润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股东的收益。该利润分配机制不构成对社会资本保本保收益或最低回报的承诺。

35.问:项目融资是否需要社会资本提供担保和增信?

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6.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表提及鼓励和吸引民营企业参与,这里的民营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可考虑认定为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参照民营企业标准认定。

37.问:根据《股权投资+EPCO项目合同》第9条项目建后管护,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用水合作社等基层组织承担斗渠、农渠、毛渠等田间工程管护责任。田间工程管护费用由谁承担?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8.问:根据《股权投资+EPCO项目合同》合作期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方式,社会资本年均股权投资如何计算?计算年限是按40年还是36年?

答:40年。

39.问:请明确投资咨询服务费具体收款单位,并提供相关合同、相关咨询服务成果清单。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0.问:运营期、移交期履约保证金是否应由项目公司提交?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1.问:总干渠渠首设计水位高程为63.44m,其中长春W8灌区控灌高程70m,按渠首与灌区高程推算不满足重力流高差值,W8灌区是否高程有误?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2.问:根据招标技术要求中1.1.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参照《用地范围图》、《总干渠及西灌区用地范围图》、《东灌区用地范围图》由发包人负责完成临时征占地、青苗赔偿等手续后提供给承包人。根据挂网资料未见用地范围图,临时工程及临时设施无法确定选址,对施工总体部署无法精准测算运距,能否提供用地范围图?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

43.问:招标技术要求中1.2.2涉铁部分11处顶管套管专项施工及全部涉铁配套专项工程工期是否不含在本次总进度计划编制中?如含在EPC总进度计划中,能否明确涉铁移交时间段,以便总控计划编制确定是否在关键线路上?

答:涉铁专项工程不含在本次总进度计划编制中,本标段承包人承担的涉铁节点相关输水管道安装等工作包含在总工期内。

44.问:施工招标技术要求中明确本合同工程的各种混凝土、喷混凝土均为承包人自行生产。骨干工程A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条款中约定:价格调整的项目为:钢筋、商品混凝土。二者相矛盾,是否将价格调整中商品混凝土修改为混凝土原材料(如水泥、砂、碎石、外加剂等)?

答:骨干工程A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条款中约定:价格调整的项目修改为:钢筋、水泥、砂石料。

45.问:本项目采用股权投资模式,请明确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边界:投标人中标后,牵头方/联合体成员最低、最高持股比例有无限制。

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

46.问:招标文件约定联合体牵头方须入股项目公司。如联合体成员入股项目公司,成员单位持股是否计入联合体整体股权,有无约束条件。

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

47.问:若联合体部分成员不参与项目公司入股,仅牵头方入股,该类成员是否满足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全部资格要求?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8.问:请明确:中标后组建项目公司的出资时点、出资期限,股权投资资金是否和工程建设资金做区分。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9.问:联合体各方责任划分: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两项义务,联合体牵头方与成员单位的连带责任范围是否一致,请予以明确。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0.问:联合体成员单位退出机制:投标阶段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后项目公司设立阶段,是否允许联合体成员变更或退出。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1.问:请招标人明确本项目土方开挖的指定弃土场位置、运距,以及取土场、砂石料场的分布情况?若招标人无法提供,是否允许投标人自行选择弃土场和料源,相关费用是否全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因实际运距变化调整?

答:发包人提供的弃渣场位置见施工招标图纸,本工程不设置取土场、砂石料场。相关费用全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52.问: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大部分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缺失。请问投标报价时是否以发布的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为准?能否在答疑时补充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含详细项目特征),或明确特征缺失项的报价均以图纸为准,结算时不因特征描述差异调整综合单价?

答:投标报价中各项要求结合招标图纸和技术要求确定。

53.问: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近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请明确:如何认定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表述过于宽泛,建议修改为:在近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答:此条款按《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设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4.问:关于招标人能否适当顺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联系方式

1.招标人:安庆市水务局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11号

联系人:邵先生   

联系方式:18755681335    

2.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四楼

项目负责人:吴群、张媛

联系方式:0556-59991150

3.技术咨询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联系人:李娜、王浩

电话:0551-66061313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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