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602000238
二、项目名称: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价格 |
|---|---|---|---|
| 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 山东省泰安市金山路1号 | 1,598,000.00元 | 公证服务(总价):1598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包1(公证服务):
服务类(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报价明细内容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单位 | 服务标准 |
|---|---|---|---|---|---|---|---|---|
| 1-1 | 公证服务 | 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 | 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达到采购人要求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宗 | 采购人验收合格 |
五、评审专家名单:
| 采购人代表: | 陈晨 |
| 评审专家: | 曹学臻 、 吴燕 |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照成交金额的1.5%收取代理费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合同包1公证服务:23970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2026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单位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26]18号),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与新泰市公证处被指定为新泰市人民法院定点试点单位。2026年7月29日,经新泰市公证处提请的《关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的回函》,其属于公益事业一类事业单位,无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故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作为新泰市人民法院的定点试点单位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为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合同包1(公证服务):
| 供应商 | 资格性审查 | 符合性审查 | 最终报价 |
|---|---|---|---|
| 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 通过 | 通过 | 1,598,000.00元 |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信息
名称: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
地址:山东省新泰市杏山路309号
联系方式:0538-7258820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山东龙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东段畜牧局东综合楼三楼
联系方式:0538-85886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杰
电话:0538-8588685
山东龙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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