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0910001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3幢141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 | 其他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服务 | 湘江新区面积约79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52万,共有街道(镇)24个。现有管道燃气企业2家,燃气管道铺设约2700公里,管道燃气用户约59.5万户,瓶装液化气用户约8.64万户,2023年供气约2万吨(约159万瓶)。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区域内液化气站点、工商用户、居民用户(抽检)等涉及燃气的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要服务内容包含燃气用户建档、燃气安全宣传及培训、燃气安全常态排查、专项检查、应急排查、定点抽检等。构建以预防为主、常态化管理的安全体系,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全区燃气安全持续向稳。 | 项 | 1 | 3059989 |
合计金额小写: 3059989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伍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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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 | 其他灾害防治和应急 管理服务 | 湘江新区面积约790平方公 里,常住人口252万,共有街 道(镇)24个。现有管道燃气企业2家,燃气管道铺设约2700公里,管道燃气用户约59.5万户,瓶装液化气用户约8.64万户,2023年供气约2万吨(约159万瓶)。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区域内液化气站点、工商用户、居民用户(抽检)等涉及燃气的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要服务内容包含燃气用户建档、燃气安全宣传及培训、燃气安全常态排查、 专项检查、应急排查、定点抽检等。构建以预防为主、常态化管理的安全体系,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全区燃气安全持续向稳。 | 项 | 1 | 3059989 |
合计金额小写:3059989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伍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 乙方须针对本项目的现状提供项目整体服务方案,要求设定科学、合理;
1.2 乙方须提供的层级管理以及组织架构科学、合理;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须具有项目人员的管理办法(考核、轮岗等)设定科学、合理、有效;建立工作制度,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责任,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对服务项目期间发现或出现问题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2.2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所有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其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人,燃气安全检查人员44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乙方须为项目工作人员配备统一工装、工号牌、专业安全头盔、可燃气体检漏仪(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执法记录仪、采集器、迷你摄像头、定位器、手提电子秤等燃气检测、隐患排查专用工作设备的配备,能确保对违规行为、场景全面记录。
3.2乙方须配备足额工作车辆,至少2台对湘江新区全区燃气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以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
4.其他要求
4.1常态隐患排查:
4.1.1工商用户: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工商用户上门进行隐患排查,针对明白卡、报警器、燃气灶具、管道、阀门、软管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员一天排查20-30户左右,3个月完成一次常态化全区域排查。
4.1.2液化气站点: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液化气供应站上门进行日常检查。对现场存量、证照、消防设施、制度上墙、表格台账、人员配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1.3应急排查:主要是应对突发情况或采购单位交办的重大事项等情况开展临时性隐患排查,并及时将信息上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并上报。
4.1.4定点抽检:根据工作需要对居民用户、户外管道进行定点抽检。
4.1.5管道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居民用户上门进行隐患排查,针对燃气灶具、管道、阀门、软管进行检查。
4.1.6瓶装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居民用户上门进行隐患排查,针对燃气灶具、阀门、软管进行检查。
4.1.7户外管道: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户外管道进行隐患排查,针对燃气管道锈蚀严重、入户立管无管道保护设施、入户立管悬挂物品等进行检查。
4.1.8重点排查:根据采购人工作安排对涉气开挖工地进行隐患排查。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涉气开挖工地进行检查,针对开挖证、占道证、燃气保护方案、旁站人员进行检查。
4.2用户建档:
4.2.1燃气基础档案:乙方应根据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现状调查,实地走访和数据汇总,查清全域内燃气工商户使用的相关情况,实地走访工商用户,登记门店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气源种类建立工商户台账。
4.2.2燃气隐患档案: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建立隐患登记台账,台账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街道、地址、种类、现场图片、整改单位。对隐患整改后的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隐患整改达标。
4.3隐患排查事项
4.3.1瓶装液化气商业用户排查检查事项:
气瓶为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不得使用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的钢瓶。液化石油气调压阀符合国标。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应使用金属波纹管,长度不超过2米;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配备燃气报警器。
4.3.2管道燃气商业用户排查检查事项:
管道有无私改、私接现象;架空管道的防腐完好状况、标识、穿墙保护是否合规等;不得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灶具、配件、软管;连接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不得连接软管私接“三通”;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和联动切断装置
。
4.3.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排查检查事项(Ⅱ类站):
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须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存放实瓶总量不超过168瓶。
③瓶库内钢瓶应按空瓶区与实瓶区分区存放。
④站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⑤站内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⑥营业室内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布本站从业人员信息和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4隐患处置:
4.4.1一般隐患:排查中发现一般隐患当场责令整改,无法现场整改的上报到燃安委办,安全检查员按照处置时限到现场复核,如未整改到位继续将隐患上报到燃安委办,直到整改到位后责任单位拍照回复,经安检员现场复核确认后消案,形成闭环。
4.4.2重大隐患: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到燃安委办,燃安委办以书面方式交办责任单位、属地。整改到位后,责任单位、属地在消号单上盖章确认,经安全检查员现场复核确认后消案。如遇到安检员无法确认的重大隐患或突发事件,应立即联系片区安全组长和管理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理,确保消除隐患。
4.5安全培训服务要求
(1)内部培训:对项目工作人员制定入职岗前培训、月度、季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提供专业的培训场地聘请湖南省燃气协会的专家老师进行燃气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制定岗前入职培训计划,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高标准,项目工作人员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持证上岗。制定安全工作人员月培训考核计划、季度培训考核计划、年度培训考核计划提升专业水平。
(2)燃气监管单位培训:按照采购人需求对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监管部门专业水平。
4.6应急处置要求
乙方须具有燃气应急响应的能力,须根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立即响应,迅速到位,配合处置。
(1)当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时,项目人员按片区划定,片区安全检查员及片区安全组长必须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处置,如现场无法处置,必要时不少于一名管理人员(专家)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燃气安全事故时,区域安全检查员、项目安全组长和管理人员(专家)必须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处置,管理人员(专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4.7人员组织机构要求
4.7.1乙方须针对本项目组建项目团队,职责、分工明确。
4.7.2管理人员须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暖通空调设计、煤化工、采暖通风、石油化学、燃气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安全工程、安全评价)工程师以上职称;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上岗前须经过燃气安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3 乙方须承诺在中标签订合同后60天内,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燃气安全检查人员经过燃气安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4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五险和意外险,采购人不负责乙方采集员的有关社保、医疗、薪酬等问题。
4.7.5乙方为本项目设置的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因实际原因需要变动的,应在事前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每年合同金额3059989元,合同签订后按当年金额划分为12个月,每月支付。
2.2中标人须在采购人每次付款手续办理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正式销售发票、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80011117760901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29 —— 2026-10-28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 517 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分期(次)/分项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1.3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1.4分年度进行验收,本年度的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续签合同依据。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二、服务要求”内容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4.3验收要求
4.3.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分期(次)/分项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4.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3.3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4.3.4分年度进行验收,本年度的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续签合同依据。
(6)履约验收标准:
由甲方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容和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完成及达到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标准如下:
6.1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燃气工作专班依据相关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考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和区财政计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6.1.1甲方每月月初下达重点工作任务单,月底考核完成情况,如乙方未完成甲方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则每未完成一条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1000元。
6.1.2乙方应对湘江新区辖区内产生的燃气安全风险未排查到位的情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明确的事故等级承担对应相关责任。
(1)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一般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伍佰元/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壹仟元-伍万元/条;(评定细则:①甲方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壹仟元/条;②区一级督查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伍仟元/条;③市一级督查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壹万元/条;④国家、省一级督查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贰万元/条;⑤被省、市领导重点点名、批示或造成重大舆论、媒体曝光及不良负面影响的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扣除当月合同服务费用伍万元/条)
(2)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解除合同;
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50%合同款项。
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全部合同款项。
(3)第(1)条与第(2)条不重复追责。
6.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由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成交,投标报价总价作为成交供应商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乙方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与甲方协商沟通。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陶湘闽 | 法定代表人: | 石文瑞 |
委托代理人: | 陈为 | 委托代理人: | 肖洪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