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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北、沼潭东路东的生产化验中心楼1层、3层(东部区域)、4层、5层、6层及地上39个车位、地下28个车位整体公开招租(年租金底价559008.00元(含税),租期1-10年)

包头市 其他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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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北、沼潭东路东的生产化验中心楼1层、3层(东部区域)、4层、5层、6层及地上39个车位、地下28个车位整体公开招租(年租金底价559008.00元(含税),租期1-10年)项目编号N0109FCZZ2618876
挂牌起始日期2026-10-27 09:00:00挂牌截止日期2026-11-02 17:00: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资产概况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标的概况
标的坐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北、沼潭东路东的生产化验中心楼
基本属性标的类型以现状为准所在层数1层、3层(东部区域)、4层、5层、6层及地上39个车位(编号:21号-59号)、地下28个车位(编号:18号-45号)
租赁面积约(㎡)5085.98平方米(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权属1831.86平方米、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权属3254.12平方米)及地上39个车位(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4个,编号21-34号;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5个,编号35-59号)、地下28个车位(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个,编号36-45号;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8个,编号18-35号)租赁期限1—10年,最终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交易中心交款账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应在每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支付至产权所有方指定账户。租金递增方式前5年租金以竞价结果为准固定不变;自第6年起,年租金额在第5年竞价结果租金额基础上调增3%,即后五年每年租金额为第5年竞价结果租金额×(1+3%)为准固定不变。
装修期限3个月(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承租押金合计150000元(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权属资产对应押金60000元、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权属资产对应押金90000元)
房屋现状标的状态空置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位于较繁华地段,人口与流量大,交通畅达,环境优
其他情况
评估情况评估价558965.00元
评估基准日2025-12-03
评估机构内蒙古中评信房地产资源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租金底价(元) 合计559008.00(含税)
出租方情况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阿汝娜

联系电话:17621255680

出租方承诺

出租方分别依据《资产代管及委托经营协议》和《委托书》对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北、沼潭东路东的生产化验中心楼1层、3层(东部区域)、4层、5层、6层及地上39个车位、地下28个车位享有处分权,授权办理上述标的公开招租事宜。出租方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 本次公开出租标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北、沼潭东路东的生产化验中心楼,不动产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划拨/其它,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办公,楼栋总层数10层(地上9层,地下1层),共用宗地面积6341.67㎡,由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三家单位共有。本次出租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5085.98㎡,包括共5套不动产,均为单独所有、钢筋混凝土结构,分别所属两个产权单位,本次标的整体挂牌、整体出租,具体如下:(1)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属:①蒙(2026)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08238号,3-101,权利人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单元号150207400032GB00010F00030001,房屋建筑面积873.68㎡,所在1层;②蒙(2026)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08239号,3-501,权利人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单元号150207400032GB00010F00030007,房屋建筑面积1190.22㎡,所在5层;③蒙(2026)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08240号,3-601,权利人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单元号150207400032GB00010F00030008,房屋建筑面积1190.22㎡,所在6层;(2)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①蒙(2026)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08328号,3-301,权利人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单元号150207400032GB00010F00030004,房屋建筑面积641.64㎡,所在3层;②蒙(2026)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08329号,3-401,权利人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单元号150207400032GB00010F00030006,房屋建筑面积1190.22㎡,所在4层。及两个产权单位配套车位共计67个:地上车位39个,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4个(编号21-34号),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5个(编号35-59号);地下车位28个,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个(编号36-45号),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8个(编号18-35号)。

2. 本标的产权所有方为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交后,承租方需分别与两家产权所有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本次租赁合同为确定版本,承租方须确认并接受合同全部条款,不得修改。本次标的不接受联合承租。承租方同时须分别与产权所有方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第一年租金支付至产权交易中心分别结算至两家产权单位,第二年起租金分别支付至两家产权所有方指定账户。承租方经营所需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拒付租金或者向产权所有方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本次租赁标的是整体出租,承租方在该两个租赁合同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的,视为对整体租赁项目的违约,出租资产的产权人及授权代理人有权提出同时解除两份租赁合同。

3.本次出租标的房产租赁期限设定为1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限最终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装修期3个月,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装修期内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之外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的招租底价合计数(其中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标的出租底价353108元、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标的出租底价205900元),含税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两家产权单位按挂牌底价比例分配(其中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63.17%、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6.83%)。本次出租的标的房产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4.标的为空置状态。

5.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阿女士17621255680。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产权所有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出租标的可用于办公、研发、酒店等合法经营项目,严禁利用租赁资产开展违法违规、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业务,具体经营业态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承租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民事责任,不得利用产权所有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承租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因违反约定对产权所有方及第三方造成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须确保房屋使用、消防验收、经营资质等手续合规,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产权所有方备案。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期间排烟、排油、排水等设施须符合环保标准,杜绝异味、污染。

7.本次标的租赁后,由两家产权所有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分别向承租方开具相关发票。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及产权所有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资金缴纳方式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按系统提示一次性付清

承租方资格条件

无

标的交割详见与交易相关条件,以现状进行交付。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勘验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产权所有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和《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中心将首年租金分别转付至两家产权所有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期租金以一年为期,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应在每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产权所有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将租赁押金分别交纳至两家产权所有方水发集团及镫口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合计150000元,其中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押金60000元、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押金90000元。在《房屋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产权所有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产权所有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产权所有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扣除后押金有剩余的,产权所有方将剩余部分(不计息)退还承租方。产权所有方行使上述扣除及追偿权利无需另行征得承租方同意。

4.标的交接:产权所有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5.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的房屋或其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不得随意改变房产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产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产权所有方书面同意后在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情况下方可施工,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产权所有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产权所有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私自更改水、电、暖等设施,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产权所有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承租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产权所有方对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须自费拆除其投入的附合装修,并将租赁资产恢复至可再出租的状态。具体标准为:房屋主体结构保持完好,墙面、地面修复至平整洁净、无破损污渍;门窗、水电暖等基础设施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因自然损耗无法恢复至交付时原貌的,需维修至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不得遗留自有设施设备、装修废料及杂物。若承租方未按要求履行,出租方或产权所有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可从租赁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有权追偿。

7.转租退租的要求:未经产权所有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租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交换使用、合作、联营、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让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否则产权所有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承租方按照租金总额的【20】%向产权所有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因此给产权所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产权所有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期限内应付租金总额的30%向产权所有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产权所有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各级政府及有权机关的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收征用、拆除改造等决定需收回房屋的,产权所有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9.税、费的负担:房屋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及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话网络使用费、电梯相关费用、消防设施维护费、物业费、附属设施及绿化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直接向管理部门或者收到产权所有方出具的付款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产权所有方被要求承担本条款约定以外的任何税费、罚款或产生其他损失的,承租方应在产权所有方或房屋受托管理方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向产权所有方支付并赔偿全部损失。涉及与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分摊的公共区域服务费用,由承租方与其协商确认。

土地收益金:因资产对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产权所有方需向包头稀土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确认是否缴纳土地收益金。如产生该费用,由产权所有方各自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10.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承租方为租赁区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消防安全及门前三包责任,不得以消防问题拒付租金,安全事故及第三方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相关部门及产权所有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因自身原因未取得或未维持相关资质、许可、审批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或被责令停业、整改、处罚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照常缴纳。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产权所有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产权所有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房屋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承租方不得以租赁房产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迟交租金或向产权所有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本次资产出租后,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产权所有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4.承租方除应自行办理消防、特种行业等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外,还应遵守以下经营要求:(1)装修期间须做好防尘、遮挡、降噪措施,减少对楼宇办公的影响;同时承租方应签署装修安全承诺书,承担全部施工安全责任,产权所有方有权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约定情形的,可向承租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承租方应及时配合整改。(2)承租方须完成租赁区域水电暖分户改造,实现承租方使用区域独立分户,改造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3)承租方如需设置单位招牌,仅限于楼宇正面4-6楼外立面、楼宇侧面两处点位设置,原有门头牌匾不得拆除、改动,招牌悬挂需符合城管及主管部门的要求。(4)外立面、户外标识、广告等须符合楼宇统一管理标准,不得破坏楼体外观、影响办公及楼宇形象。(5)不得擅自新开、改造独立出入口,仅可使用楼宇原有大门;一楼大厅整体格局保持不变,仅可对一楼服务台、休息区进行简易装饰,并应征得产权所有方同意。(6)大厅禁止设置招租展示、独立对外门店;禁止开展经营性餐饮服务。(7)车位权属分布情况: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享有所有权的车位,分布于地上(含建筑楼前、楼后)及地下各区域;内蒙古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车位,分布于建筑楼前及地下各区域。本次租赁所涉车位,在租赁期间可能因楼宇统一管理需要,承租方仅可使用建筑楼前侧的全部车位,具体可使用车位的位置、数量,由承租方与内蒙古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协商确定。若发生仅能使用楼前侧全部车位的情形,承租方不得因实际使用车位数量少于本合同载明的承租车位总数、车位位置与预期不符等任何事由,向出租方(产权所有方)提出索赔、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调整合同对价。(8)本次租赁范围内包含主楼1层消防公用房,该房间计入租赁面积。鉴于该房间系整栋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内蒙古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及大楼其他相关方有权正常使用,承租方不得以承租为由予以限制或妨碍。(9)楼内有两部电梯,在合同租赁期限内由内蒙古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专用与承租方各专用一部电梯。承租方专用的维保责任及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保费、修理费、零部件更换费、年检费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与具备法定资质的维保单位签署维保合同,并依法履行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具体使用模式由承租方与内蒙古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协商确定;(10)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期间排烟、排油、排水等设施须符合环保标准,杜绝异味、污染。

交易 指南竞价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链接])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公告期内预约。联系人:阿汝娜,联系电话:17621255680
竞价报名报名时间2026-10-27 09:00:00 至 2026-11-02 17:00:00
报名手续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受让申请书.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缴纳:金额167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1-0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2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产权所有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押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产权所有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首年剩余租金和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竞价安排交易方式/竞价方式动态报价/加价增价幅度(元)2000.00
自由竞价时间2026-10-27 09:00:00-2026-11-03 10:00:00延时竞价周期(秒)180
服务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附件下载附件:房屋租赁合同.docx
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阿女士  李先生
咨询电话17621255680   18586095911
咨询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咨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 号
技术支持艾女士1858609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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